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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1999年版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三是进一步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为了进一步搞好庭审方式改革,纲要第10、11条对质证、认证、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当前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是全面贯彻执行三大诉讼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方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要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第一,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既要重视控方的意见,也要注意听取辩方的理由,努力提高驾驭、指挥庭审的能力。第二,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开庭率。审判方式改革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各个环节,既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必须做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特别是死刑案件,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就要开庭审理。这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了一步,目的是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目前刑事再审案件普遍没有开庭审理,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这样做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不利于错案的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推动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第三,重视自诉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上升幅度大,涉及罪名广泛,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当前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和证据认定上存在不少问题。要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严格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高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质量。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庭审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但在法庭公开认证、评理方面还做得不够。纲要第16条规定:要围绕公开认证、当庭评理,进一步完善举证、质证制度。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经济案件,可以试行庭前交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完成举证的时间及庭审质证的要求、认证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凡法庭能够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都应当当庭认证、当庭评理;不能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必须在法庭宣判和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并写清认证的依据和裁判的理由,以进一步提高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完善行政审判方式要紧紧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查原告行为的错误做法。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却违反法律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寻找法律依据,甚至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加以纠正。要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四是加快诉讼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审判公开,要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判决,只有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能够把裁判理由阐述清楚,也是不容易做到的。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纲要第13条对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收集各类诉讼文书的范本,公开刊载,以指导全国法院诉讼文书的写作。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举办诉讼文书研讨会、评比会等形式,推动诉讼文书改革的发展。四、关于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目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办事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纲要第24条、25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精减和合并职能重叠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的改革方案。关于审判部门人员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比例确定,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纲要的前几稿曾对此拟定了一个比例。但是,我们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而且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内设机构不同,审判和行政人员的比例差别较大,在未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的情况下,难以科学地确定比例。因此,纲要只作了弹性规定,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人的调查研究后,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项工作确定后,必然出现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这一机会,做好优化干部结构工作。对于有审判职称的司法行政人员,经过考核,具有一定审判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要按照其专长,充实到相关审判庭。对不符合做审判工作的人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进行严格考核,分配做适当的工作。对于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坚决调离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按照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纲要第26条提出了今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执行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体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出现执行困难和争议的案件予以协调解决,而且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组成、履行职务的情况负有监管的职责。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行一步,已经建立了本法院系统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抓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进一步深人创造条件。五、关于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管理模式,造就一支体现专业化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此,纲要第32条至34条提出了改革法官来源渠道、设置法官助理和确定法官编制的问题。关于改革法官的来源渠道。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中选任法官的现行办法。书记员干到一定年限,要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经过几年,要任命为审判员。这种法官选任办法,不仅不利于广泛吸收人才,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而且也不利于法院内部其他专业人员的稳定与水平的提高,是造成当前法官数量庞大、素质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上述问题,纲要第32条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目的是开辟法官来源和选任新渠道,实现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目的。关于法官的定编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只有干部编制,没有法官编制。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加,审判人员的队伍也逐步扩大。1988年到199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从165万件,增加到588万件,是原来的2.33倍;审判人员的数量从13万人,扩充到17万余人,增加了近43%。当前,审判任务繁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相当突出。对于这样一种形势,一些法院提出应继续扩大法院的编制,增加法官的数量;但也有些法院经过研究,提出目前法院的法官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法官必须提高素质,走精英之路。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进行精选法官试点的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了较大提高。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具备法官资格,不在审判工作岗位,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为数不少。法官成了一种待遇,失去了其应有的含意。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因此,纲要提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当然,对于法官的定编工作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在本辖区内选择有条件的法院开展法官定编的试点工作,为全国法院的这项改革创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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