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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招投标管理第四节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政府管理,第三章,陈颖,案例1,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2年3月20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甲、乙、丙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3月25日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4月5 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3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该3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经评标、定标,招标人选定乙承包商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了合同。问题:该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请逐一说明。,Company Logo,答案:,在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1)从3月25日发放招标文件到4月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这段时间太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d。(2)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Company Logo,(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Company Logo,案例2:,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月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月日下午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Company Logo,(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Company Logo,(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Company Logo,(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Company Logo,(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Company Logo,(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Company Logo,(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Company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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