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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优抚安置处 蓝红星 2015年3月30日,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双拥工作,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一、双拥工作 (一)双拥工作的概念 (二)双拥工作简史 (三)双拥模范城创建,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一、双拥工作 (一)双拥工作的概念 双拥工作是“地方拥军优属、军队拥政爱民”工作的简称。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为住址,组织发动全国军民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团结奋斗的一项社会活动。,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1、拥军优属 拥护军队、优待军属 主要工作内容 (1 )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任务; (2 )妥善安置军转、军休干部和退役士兵、随军随调家属; (3 )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等活动; (4)协助部队实施人才培养,协助部队保护国防和军事设施; (5)军供保障规范化,应急保障能力强,按规定服务军队、军人的各项保障设施建设较好、管理规范; (6)落实各项抚恤优待政策。,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2、拥政爱民 拥护政府;爱护人民 主要内容 (1)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 (2)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 (3)保卫党和政府机关; (4)帮助地方党委和政府; (5)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 (6)关心人民、尊重人民、保护人民、智力助民等。,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二)双拥工作简史 1、形成-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2、继承-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前期 3、受挫-文化大革命时期 4、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5、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1943年春节期间,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公布了拥护军队决定和边区政府关于拥军运动月的指示,确定了1月25日至2月25日为拥军运动月,重新修订公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李鼎铭,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1943年1月25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发出了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确定2月5日至3月4日为拥政爱民运动月。 2月1日,贺龙为解放日报撰写开展拥政爱民运动的社论,向部队发出了号召。同日,留守兵团公布了人民军队历史上第一个拥政爱民公约。,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同志充分肯 定了陕甘宁边区的做法,亲自起草, 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指示,明确要求 各根据地都要毫不例外地开展拥政爱 民和拥军优抗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从而使“双拥”活动从延安发展到各个 解放区。从此双拥成为全党全军和全 国人民的一个优良传统。,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 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 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结 束。双拥工作在继承中有 了新的发展。,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具 有伟大历史转折意义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这次全会开始全面 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 及以前的“左”倾错误,确定 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 设上来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新 的经济政策。从此,双拥工作 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习近平强调: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 习近平指出:要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努力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式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需求牵引、国家主导,努力形成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三)双拥模范城创建 1、背景:1987年的佳木斯全国双拥经验交流会;1991年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在福州全国双拥工作会议。 2、级别:省级和国家级 3、依据:命名管理办法和考核评比细则 4、程序:申报推荐-考核命名表彰 5、我市双拥工作成就:连续五届浙江省双拥模范城,连续三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年月日,邓小平同志 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县”题字。,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历届全国双拥模范(县)命名大会情况,优抚政策解读,2004年1月,我市第一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2008年1月,我市第二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2012年2月,我市第三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优抚工作,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二、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主要包括优待和抚恤两个部分。优抚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抚恤以国家为主,优待以社会为主,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优抚安置政策解读,优抚对象的定义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 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优抚政策解读,(一)抚恤 定义:指国家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給予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走访慰问优抚对象,优抚安置政策解读,优抚安置政策解读,(一)抚恤 1、死亡抚恤 定义:死亡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采取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形式。 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优抚安置政策解读,A、一次性抚恤 1、定义:国家以货币形式给予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现役军人死亡,被评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工资。 3、增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4、发放顺序:第一顺序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优抚安置政策解读,B、定期抚恤 1、定义: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规定条件每月发给一定标准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城镇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标准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15%、110%、105%。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标准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10%、105%、100%。,优抚安置政策解读,2、残疾抚恤 (1)定义: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 (2)残疾等级的划分 根据致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不同,可分为一级至十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 因病致残,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六级;,优抚安置政策解读,3、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评残对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优抚政策解读,(二)优待 定义: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的制度。 广义的优待: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补助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参观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狭义的优待:仅指国家发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和补助对象的补助金。,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一)优待 1、物质优待 A、义务兵家庭优待 B、补助,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A、义务兵家庭优待 定义: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市各县(市、区)普通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柯城:14130元/年 衢江:8684元/年 龙游:8350元/年 江山:10904元/年 常山:8431元/年 开化:7000元/年,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根据衢政办发【2014】92号文件: 进藏兵:普通兵家庭优待金的2.5倍,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高学历:普通兵家庭优待金的1.2倍,并由征集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入学前户籍在本市且本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B、补助 1、定义: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费,也是优待的一种形式。,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2、享受补助的对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目前,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补助: 红军失散人员。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在乡复员军人。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居住城镇无工作和农村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的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纳人国家定期定量补助范围。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部分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2、社会生活优待 (1)义务兵及初级士官优待。复工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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