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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林业系统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为确保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安全管理,畅通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理顺案件线索的移送关系,及时准确的为办案提供线索材料,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股室、各单位摸排发现的线索,梳理后定期报送系统扫黑除恶办。系统扫黑除恶办、森林分局将线索汇总后,每周分别报送市扫黑除恶办、县扫黑除恶办。重大的、时效性强、特殊敏感的案件线索可随时上报、直接移交。第三条 系统扫黑除恶办对相关线索梳理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林业系统扫黑除恶办、县扫黑除恶办;对涉及重要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重要线索要及时报告县扫黑除恶办。 第四条 建立重大线索问题线索快速移交制度,森林分局在案件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保护伞”的,上报县扫黑除恶办、县纪委。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须设置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移交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立线索管理台账,及时登记线索来源情况、移交情况、进展情况、办结情况等,逐件编号登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确保每条线索都及时移交、有部门查处、有人跟进、有办理结果,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查,严防有关人员毁灭线索。第七条 问题线索移送、移交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股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延误案件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条 系统扫黑除恶办适时召开协调会,对线索的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九条 案件线索查阅须经系统扫黑除恶办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严禁复印、摘抄、借阅案件线索材料。第十条 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管理。对案件线索材料,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对故意泄露案件线索的人员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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