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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合同的基本特征建设合同的关键条款主要是时间、价格以及质量条款。EPC 合同的基本特征:1、 单一的责任方。即承包商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和测试等方面全权负责,不管项目出现何种问题,项目公司都只需找承包商一方负责。2、 确定的合同价格。3、 确定的完工日,否则支付迟延违约金(DLDs) 。4、 提供性能保证,达不到则需承担性能罚款。5、 责任限额。通常 DLDs 和 PLDs 的责任上限分别是合同总价的 20%,两者之和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0%,而整个合同的所有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此外,合同中通常还订立间接损失不赔条款,但现在利润损失也经常被认为是直接损失,特别是在项目融资的项目中。但合同通常也会对责任限额和间接损失不赔做些例外规定,不过不同的合同具体的例外情形不同,比较常见的是欺诈和故意的不当行为不受此限制等。6、 保函。 (1)履约保函,通常是合同总价的 5-15%的银行保函,但通常会综合考虑一些因素来确定比例,如其他保函或担保的情况,支付进度,承包商的资质及其违约风险等。还有一种通常的做法是预留金扣除,一般是每笔进度款的 5-15%,代替履约保函或预留金保函。 (2)预付款保函。(3)母公司保证。7、 变更。项目公司有权提出变更或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如项目公司希望在合同中保留变更的权利,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需制定适当的测定价格变更条款。8、 缺陷责任。通常是性能测试完成后一年或两年,缺陷责任条款可以是分层的,即可以对整项工程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间,对某些关键分项部分约定另一个更长的责任期间。9、 知识产权。承包商保证执行项目过程中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时,需赔偿项目公司。10、 不可抗力。11、 暂停。项目公司通常有权暂停工作。12、 终止。规定双方根据合同终止的权利。通常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终止权通常限定于不付款、暂停到一定期限或不可抗力持续到一定时间,且这些终止的权利通常还会受到项目公司、借贷方和承包商之间的三方协议或直接协议的限定。而相对来说,项目公司则享有更加广泛的合同终止权,通常包括特定重大违约、承包商破产终止或在其他违约情况的补救期过后终止。此外,项目公司还享有便利终止的权利。项目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可能也会受到融资协议相关条款的限制。13、 性能规范。与传统的施工合同不同,EPC 合同通常包含一条性能规范条款,详细规定承包商必须达到的性能标准。通常性能规范条款会详细规范项目公司能接收到的项目成果,但不会详细规定到如果产生问题时,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不是其责任的抗辩。以上描述的都是 EPC 合同的优点,不过 EPC 合同也有其不利之处。一是 EPC 合同比其他合同架构的合同价格更高。合同价格更高不仅是因为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建设的所有风险,还有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合同价格就是这些风险的分配的反映,如果某些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则在合同定价中就不需增加应对此项风险的金额。由于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及保险市场的收紧,很少设计公司或施工单位愿意订立 EPC 合同,这就一定程度上推高了 EPC 合同的价格。二是,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问题时,项目公司很难有效处理,因为项目公司是以确定的价格和完工时间换取了其每日对工程建设进行控制的权利,没有对工程建设持续的监控即无法在建设出现问题时进行有效处理。对项目公司来说,这个一个难点,如果项目公司过多介入工程的建设过程,则承包商很可能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工期延长、性能标准无法达到等)提出抗辩,认为是项目公司的干预导致的,因此项目公司为了保证项目按要求完工,必须放弃许多直接介入项目工程建设的权利。因此,考虑到承包商的资质和经验对项目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及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风险,项目公司在选择承包商时必须慎重,最低报价不能作为选择承包商的唯一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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