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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项 目 名 称 : 35kV 变 电 站 扩 容 改 造 甲 方 : 汉 中 江 源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陕 西 恒 通 电 气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日 期 : 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陕 西 汉 中 江 源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承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陕 西 恒 通 电 气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经 济 责 任 , 经 双 方 协 商达 成 以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名 称 : 35kV 变 电 站 扩 容 改 造 。1-2 工 程 地 点 : 南 郑 县 福 成 乡 。1-3 工 程 内 容 : 新 增 福 成 变 出 现 开 关 一 套 , 福 成 变 至 变 电 站 35kV 高 压 进 线 电缆 一 条 , 10000KVA 主 变 一 台 及 35kV 高 压 开 关 柜 8 面 , 直 流 屏 一 套 , 后 台 系 统 一套 及 其 安 装 、 调 试 、 供 电 等 。第 二 条 取 费 依 据 及 合 同 金 额2-1 定 额 依 据 :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电 力 建 设 概 预 算 定 额 ( 2006 年 版 )第 三 册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电 力 建 设 预 算 定 额 ( 2006 年 版 ) 第 六 册 调 试 工程 。2-2 取 费 依 据 :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2算 标 准 ( 2007 年 版 ) , 依 据 陕 西 省 电 力 公 司 陕 电 基 建 【 2008】 56号 文 , 陕 电定 字 【 2011】 06号 文 调 整 。2-3 承 包 方 式 :此 合 同 为 总 包 合 同 , 除 10000KVA主 变 甲 供 外 , 其 余 部 分 包 工 、 包 料 , 无分 包 。2-4 承 包 总 价 :除 供 电 局 行 政 收 费 、 计 量 表 计 、 负 控 装 置 、 配 电 室 土 建 外 , 本 工 程 金额 为 大 写 : 陆 佰 叁 拾 陆 万 壹 仟 叁 佰 元 整 ( 小 写 : 6361300.00元 ) 一 次 性 包 死 。第 三 条 工 程 工 期3-1 开 竣 工 日 期 2012年 2月 6日 至 2012年 3月 21日3-2 总 日 历 工 期 : 共 计 : 54日 历 天 。3-3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证 后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3-3-1工 程 量 变 化 和 设 计 变 更 ;3-3-2不 可 抗 力 ( 指 战 争 、 动 乱 。 空 中 飞 行 物 体 坠 落 或 其 他 非 甲 乙 双方 造成 的 爆 炸 , 火 灾 , 以 及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等 级 以 上 风 、 雨 、 雪 、 震 等 对 工 程造 成 损 害 的 自 然 天 气 )3-3-3 基 建 施 工 中 遇 到 不 可 预 见 障 碍 物 如 古 墓 、 文 物 流 砂 需 处 理 时 ;3-3-4 甲 方 材 料 供 应 不 及 时 , 甲 方 未 按 时 拨 付 工 程 款 及 甲 方 代 表 签 认同 意 给 予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3-4 乙 方 在 以 上 情 况 发 生 后 5天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报 告 。 甲 方 代 表 在 收 到 报 告5天 内 给 予 以 确 认 、 答 复 、 逾 期 不 答 复 , 乙 方 即 可 视 为 延 期 要 求 已 被 确 认 。3第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与 监 督4-1 乙 方 应 认 真 按 照 国 家 颁 发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及 本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要 求进 行 施 工 , 并 应 接 受 甲 方 代 表 或 委 派 人 员 的 检 查 、 检 验 。 乙 方 应 为 甲 方 人员 检 查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对 不 合 格 的 部 分 按 甲 方 代 表 及 委 派 人 员 的 要 求 返 工修 改 , 承 担 由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返 工 修 改 的 费 用 , 但 因 甲 方 不 正 确 纠 正 或 其 他 非乙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经 济 支 出 由 甲 方 承 担 。以 上 检 查 不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如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经 检 查 检 验不 合 格 者 ,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除 此 以 外 影响 正 常 施 工 的 经 济 支 出 由 甲 方 承 担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4-2 本 工 程 质 量 经 双 方 研 究 要 求 达 到 优 良 工 程 。第 五 条 工 程 验 收5-1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 乙 方 按 国 家 工 程 竣 工 有 关 规 定 , 向 甲方 提 供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甲 方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2天 内 组 织 有关 部 门 验 收 , 并 在 验 收 后 1天 内 给 予 认 可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对 不 符 合 质 量标 准 的 , 乙 方 按 要 求 修 改 , 并 承 担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修 改 的 费 用 。 甲 方 收 到 乙方 送 交 的 竣 工 报 告 后 2天 内 不 组 织 验 收 , 或 验 收 后 2天 内 不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视 为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已 被 认 可 , 从 第3天 起 承 担 工 程 保 管 及 一 切 意 外 责 任 。5-2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或 竣 工 验 收 未 通 过 的 , 甲 方 不 得 使 用 。 甲 方强 行 使 用 时 , 由 此 发 生 的 质 量 及 其 他 问 题 , 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 。45-3 竣 工 日 期 为 乙 方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日 期 , 需 修 改 后 才 能 达 到竣 工要 求 的 , 应 为 乙 方 修 改 后 提 请 甲 方 验 收 的 日 期 。第 六 条 工 程 质 保本 工 程 质 保 期 为 一 年 , 从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算 起 。第 七 条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与 结 算7-1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合 同 签 订 后 5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15%, 即 玖拾 伍 万 肆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954195元 )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供 电 后 , 15日 内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80%, 即 伍 佰 零 捌 万 玖 仟 零 肆 拾 元 整 (5089040元 ) , 剩 余 合同 总 价 款 的 5%, 即 叁 拾 壹 万 捌 仟 零 陆 拾 伍 元 整 (318065元 ) , 作 为 工 程 质 保 金 ,质 保 期 满 后 7日 内 支 付 完 毕 。7-2工 程 价 款 的 调 整 : 工 程 价 款 在 合 同 约 定 后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改 变 , 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作 调 整 :7-2-1甲 方 代 表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7-2-2 甲 方 代 表 确 认 的 设 计 变 更 或 工 程 洽 商 ;7-2-3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价 格 调 整 。第 八 条 双 方 职 责8-1 甲 方 责 任 :8-1-1 负 责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现 场 障 碍 的 排 除 , 道 路 的 畅 通 和 其 他 协 调 工 作 ;8-1-2组 织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施 工 图 会 审 ;58-1-3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8-2 乙 方 责 任 :8-2-1 负 责 办 理 与 供 电 局 有 关 的 一 切 供 电 手 续 , 直 至 正 式 送 电 ;8-2-2 严 格 按 照 审 定 的 施 工 图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进 度 ;8-2-3 进 入 工 地 遵 守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接 受 甲 方 质 量 监 督 ;8-2-4 及 时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8-2-5 工 程 竣 工 后 按 照 规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设 备 及 施 工 技 术 有 关 工 程 资料 , 并 及 时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第 九 条 安 全 责 任乙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严 格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安 全 措 施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非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 和 费 用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0-1 甲 方 责 任 :10-1-1甲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拨 付 工 程 款 , 每 日 按 应 付 款 项 的 千 分 之 一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工 期 顺 延 ;10-1-2 甲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除 竣 工 日 期 得 以 顺 延 外 ,还 应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10-2 乙 方 责 任 :10-2-1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 负 责 无 偿 修 理 或 返 工 ;610-2-2 工 程 不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期 交 付 使 用 的 , 偿 付 逾 期 违 约 金 ( 每日按 工 程 造 价 的 千 分 之 一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纠 纷 解 决 办 法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双 方应 选 择 下 列 一 种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1) 申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向 人 民 法 院起 诉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的 生 效 、 其 他12-1本 合 同 经 双 方 单 位 及 法 人 代 表 ( 或 委 托 人 )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2-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2-3 本 合 同 一 式 八 份 , 双 方 各 执 四 份 。( 以 下 无 正 文 )7( 签 字 页 )发 包 人 : 汉 中 江 源 水 电 开 发 承 包 方 : 陕 西 恒 通 电 气 工 程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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