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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ATION PLANNING税务筹划 综合 (中 ) 2009年第8期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新税法” ) 已经 于2 0 0 8 年1 月1 日实施, 新税法在税率、 税前扣除标准、 税收优惠等 方面均较从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做了重大调整。企业应充分利用税 负弹性, 在企业的设立和筹资阶段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一 ) 对纳税人寻找 “租税乐园” 的影响 在原内、 外资企业所得 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够享受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 待遇, 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 “变性” , 即内 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 (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 没有 人员常驻 ) , 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 从而享受外商待 遇, 因此产生很多 “假外资” 现象。 这就是所谓的纳税人寻找 “租税 乐园” 来避税。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 近几年来, 对华投资前1 0 位的国 家、 地区中, 香港、 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 位, 开曼群岛排在第8 位, 萨摩亚排在第1 0 位, 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港。 新税法实 现了并行的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 为2 5 %,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 0 %的照顾性 税率。 新税率的确定统一了纳税人身份, 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 统一, 这将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公平, 也意味着原来利用税率高 低寻找 “租税乐园” 的时代也将告结束。 (二 ) 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 居民企业概念, 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新税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 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 税, 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 税。 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 践中广泛运用的 “管理和控制” 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 今后 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将被认定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 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 如果想在境外注册 公司进行经营, 就要充分考虑我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纳税人认 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 务, 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务筹划行为纳入监管。 这一规 定对外资企业来说, 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我 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 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 我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三 ) 对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 外资企 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 并将税收优 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 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 为辅、 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税收优惠格局。 第一, 新税法放宽了地域 限制, 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还扩大了对环保和创 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 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 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三, 取消了对经济特区、 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 生产性外资企业, 免征、 减半 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取消了地方性的所 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 为了减轻新税法的冲击, 实现平稳过渡, 对按 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 给予5 年 的过渡期, 逐步过渡到新税率。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引导企业增 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 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这也将促进企业建立、 形成有利于节约资 源、 减少污染、 提高质量、 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 (四 ) 对转移定价与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具体包括:(1 ) 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转移定价方式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 种避税手段。 其是指关联企业之间, 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内部利益最 大化, 或者为了减轻企业税负, 在商品买卖、 提供服务等交易时, 高 定或低定价格, 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 产 品销售、 融通资金、 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提 供劳务是转移定价行为的频发领域。由于我国所有制结构错综复 杂, 企业产权关系模糊, 在外资引进过程中一味注重引资数量, 忽 视对外资的合理管理, 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者、 金融机构等关联关 系纷繁复杂, 关联交易多发而且隐蔽, 这些外部环境为跨国公司实 施转移定价搭建了有利的平台。新税法则通过引入“独立交易原 则” 和预约定价机制, 补充 “成本分摊协议” 等限制性条款, 完善了 转移定价税制, 规范了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 强化了企业所得税的 反避税征管功能。(2 ) 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是指 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 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 遇, 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 以致被投资 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新税法在防止资本弱化 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要求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资本弱化的 操作难度和成本, 而且也使得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二、新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思路 (一) 企业设立阶段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1 ) 精心选择纳税 人身份。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或组织。 根据规定, 不同的组织形式, 对是否构成纳税人, 有着不同的结果。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 我 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和个人独资企业, 不同的组织形式税负不同。 新税法第一条明确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只缴纳个人所 得税; 而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 股东还得再 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纳税人甲、 乙、 丙经营一家商店, 年应纳税所 得额为2 1 0 0 0 0 元。 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 (假定甲、 乙、 丙分配比例相同 ) , 应纳税额为 (7 0 0 0 0 3 5 %- 6 3 7 5 ) 3 = 5 4 3 7 5 元。 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 税率2 5 %, 应纳税额2 1 0 0 0 0 2 5 %= 5 2 5 0 0 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武汉理工大学雷殷解佳龙马颖 1 2 6 TAXATION PLANNING税务筹划 综合 (中 ) 2009年第8期 ? ? ? ? ? ? ? ? ? ? ? ? ? ? ? ? 每 股 收 益 E P S 0 s 权益筹 资优势 负债筹 资优势 销售额 负债 融资 权益 融资 图1销售额与每股收益关系图 元, 税后利润1 5 7 5 0 0 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 甲、 乙、 丙还要交纳一道 个人所得税 (5 2 5 0 0 3 0 %- 3 3 7 5 ) 3 = 3 7 1 2 5 元, 共纳税5 2 5 0 0 + 3 7 1 2 5 = 8 9 6 2 5 元。 很明显两者税负相差很大。 因此, 甲、 乙、 丙做出了不组织 公司, 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因此, 在设立企业时, 要考虑好各种组 织形式的利弊, 做好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才能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 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避免双重纳税, 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 规模 预测、 市场风险等因素后, 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以期缴纳相 对较少的税款。(2 ) 合理划定企业经营范围。 从税收角度看, 企业经 营范围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 体现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 我国新 税法对不同经营内容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不同的项目 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实行了差别比例税率,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 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给予形式多样的所得税优惠, 如农业、 能源、 环境治理、 节能行业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的所得实行免 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 5 %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 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等 所支付的工资, 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 因此 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 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 在设立企 业时就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 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同 时, 尽享税收优惠, 这也是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零风险节税。 同 时, 在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确定以后, 依据税法对兼营和混合销售 的规定, 在经营范围之内, 确定合理的兼营项目和混合销售行为, 避 免额外的税收负担。 (二 ) 企业筹资阶段的税务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因素不仅会 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 从而给企业带来 不同的预期收益。 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 应将税务筹划运用 于企业的筹资活动, 以确定真正的最佳资本结构。 具体包括:(1 ) 利 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税后利润余 额可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盈余公积金, 或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分 配给股东, 但股东获取的股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就存在双 重征税问题, 税负最重。 若以权益资本筹资, 留存收益是企业经营过 程中积累的资本 (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 , 在企业发展需要资金 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将部分盈余公积金转增 为企业资本, 使企业既增加了资本, 又获得了股东个人所得税的节 税收益。(2 ) 以债务资本筹资。 债务资本具有税收盾牌的作用, 主要 包括借款筹资, 即根据税法规定, 企业在经营期间, 向金融机构借款 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或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债券筹资, 即根据税法的规定, 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列 支。 但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 如图1 所示, 当 销售额高于S 时, 运用负债筹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当销 售额低于S 时, 运用权益筹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所以企 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所得 额, 降低税负。(3 ) 以租赁资本筹资。 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 租赁。 由于经营性租赁租金可以全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对承租人 而言: 一可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 二可在经营活 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 减少税基, 降低税负。 (三 ) 企业营运阶段的税务筹划具体包括:(1 ) 适时调整经营 方案。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 5 %, 同以前相比, 名义税率下 降8 %, 因此企业应合理调整经营方案。 新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 税率进行了整合, 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较低税率,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 在权衡之下, 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 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 处于 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 拢, 以适用2 0 %的低税率。 例如某企业预计2 0 0 9 年1 2 月3 1 日计算的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 0 0 1 0 0 元, 若该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 则应纳税 额= 3 0 0 1 0 0 2 5 %= 7 5 0 2 5 元; 若该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 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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