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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一) 以上海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试述我国房产税改革应完善的内容。1. 应考虑各地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内2. 在规定免税面积时,应考虑每户家庭人口数的不同,使人均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得到保障,同时,应考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居民对住房面积增长的需要。3. 在规定免税面积时还应考虑地域差异,应按照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4. 对于新生代自由职业者,需要为其提供政策优惠。5. 对于免税面积的设定,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等次征收。6. 在赡养父母方面,如果父母是非城镇户口,可以根据当地证明和住居证明的原则将其纳入到计算人均居住面积的除数中。7. 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的人均居住面积计算,可以考虑按2人的标准划定征收起点。(二)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请以该资料为背景,谈谈对家庭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家庭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现实所采取的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又一举措,国办【2013】17号文的规定可折射出下列信息:1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2.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3、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4.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二、计算设计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一)胡某以开洗脚城起家,因管理规范、质量过硬而深受欢迎,各地均希望其到当地开分店,目前面临以下决策难题:1、有能力扩张80家分店,每家店年经营收入约300万元、年成本支出约为240万元,但只有一半成本可取得完善的列支手续。2、品牌的价值必须保留,并且为将来整合资源、改组为股份公司上市奠定基础。3、若每家店均办成个体,税务局按收入的8%核定征收综合税款。若办成公司,按收入的5.5%收取营业税和附加税,并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股东分回股利还要上交20%的个人所得税。4、若以加盟店的方式,胡某向每家加盟店每年收取管理费不低于5万元,管理费必须以公司名义收取。管理费按10%的综合税率交税。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1、 若以个体方式,扩张后每年累计交税额是多少?营业税及附加=80*300*8%*=1920万元2、 若以公司方式,测算每年应交的营业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列支要求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业税=80*300*5%=1200万元附加税=80*300*0.5%=120万元企业所得税=【80*(300-240*50%)-1200-120】*25%=3270万元3270+1200+120=4590万元3、 采用何种设计方案,既可让每家店合法少交税,又可以树立公司品牌,并为将来进入资本市场做准备。在此方案下,每年上交税金为多少?加盟店方式加盟店综合税款=80*300*8%=1920万元公司管理费交税额=5*80*10%=40万元合计交税额=1920+40=1960万元综合1、2、3计算结果可知,公司采用加盟店方式既可以树立公司品牌也可以让每家店合法少交税。(二)甲单位(注册地:南宁)发包项目总标的为9.6亿元的工程,实行大包;乙施工公司(注册地:郑州)总承包。该项工程施工地的70%在广东清远地区,30%的部分在湖南衡阳地区。乙公司又将广东清远的部分工程计1.2亿元分包给丙公司(注册地:厦门)。整体工程结算手续如下:1、乙公司分5次使用郑州地税局出售的施工企业发票,向甲单位开出工程款金额累计8.4亿元;2、丙公司向甲单位开出厦门营业税发票计1.2亿元;3、郑州地税分局分别按8.4亿元的3.4%和2.2%核定征收营业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4、厦门地税局向丙公司按1.2亿元的3.3%和2.3%核定征收营业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5、乙公司对工程人员超标准工资向郑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丙公司则要求项目工程人员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不予代扣代缴;6、清远地税局通知乙公司,应对总项目9.6亿元按3.5%征收营业税和附加税,同时按项目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不同意,引起税务争议问题:(1)发包方甲单位应该与哪一方结算工程款?丙公司向甲单位开出发票是否正确?应与乙公司结算工程款;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出发票不正确,应向乙公司开出发票。(2)乙公司应向甲单位开出的发票金额应为多少?应使用哪里的发票?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出发票的金额为9.6亿元;清远地区的工程款应开出清远地税局出售的施工业发票,湖南衡阳地区的工程款应开出衡阳地税局出售的施工业发票。(3)乙公司该项目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基数为多少?应负担的税金如何计算?纳税地点在哪里?基数为9.6亿元;应负担的税金为8.4*3.5%=0.294亿元;纳税地点为8.4亿元的税基在湖南衡阳,1.2亿元税基在广东清远。(4)丙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开票?如何使用发票才算正确?应向乙公司开票;向乙公司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1.2亿元,由乙公司代扣代缴,并将其清单附其后(5)清远地税局同时要求预征企业所得税是否正确?正确,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6个月的,在应税劳务发生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部分就地预缴。(6)项目工程人员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在哪里?个税纳税地点分别湖南衡阳和广东清远。(三)丙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年经营收入为4.45亿元,营业税为经营收入的3%;年经营综合成本(包括期间成本费用)为收入的84%,按目前上海改革的要求,由营业税改成11%的增值税。改革后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1、若运输企业耗用的油料、配件和运输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扣17%的增值税,则当该类成本占经营收入(含增值税)的60%时,运输企业的综合税负是否会降低?若会降低,降低额是多少(含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改前:营附加4.45*10000*3%*(1+7%+3%)=1468.5万元;企【4.45*10000*(1-84%)-1468.5】*25%=1412.88万元综合:2881.38万元改后:增值税=4.45*10000/1.11*11%-44500*60%/1.17*17%=530.42万元附加税=530.42*(7%+3%)=53.04万元企业所得税=【4.45*10000/1.11-4.45*10000*84%+4.45*10000*60%/1.17*0.17-53.04】*25%=1634.13万元综合:530.42+53.04+1634.13=2217.59万元降低:2881.38-2217.59=663.79 万元2、若开出的运费发票均可用于一般纳税人抵扣,此项改革对下游产业降低税负的综合影响是多少(含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少额=44500*(11%-7%)=1780万元 附加税减少额=1780*(7%+3%)=178万元 企业所得税增加=(1780+178)*25%=483.5万元 综合税负的降低=1780+178-483.5=1474.5元三、综合案例题(1小题,25分)(一)资料1、南方地产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总营业收入为152000万元。2、账面反映,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如下:(本题剩余部分不明,目测它应该是老师上课讲过的,如果没来得及做笔记的同学可以参考以下链接:http:/doc.mbalib.com/view/fc406c5c672dd9b5b51afcdc3b3aeb07.html)(1)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款项11500万元;(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100万元;(3)前期工程费2100万元;(4)建筑安装工程款17800万元(5)基础设置费4090万元;(6)公共配套设置费1810万元;(7)开发间接费用3700万元; (1)(7)项小计42100万元(8)利息支出1450万元(无正规手续);(9)其他开发费用840万元; 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合计=44390万元3.税务机关在销售环节预征税款如下:(1)预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760005.6%)4256万元;(2)预征土地增值税 (760002%) 1520万元;(3)预征企业所得税 (760002.2%) 1672万元;4.税务机关在项目结算时,经审查:(1)部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不合理价格出售给内部关系户,正常价格4360万元,实际售价3000万元。(2)收取代垫的水表、电表初装费计140万元,未计入应税收入。(3)房屋抵付工程款2000万元,互开发票,但未作收入入账。5.税务机关审查后计算补税如下:(1)少计营业收入 =(4360-3000)+140+2000=3500(万元)(2)补交营业税及附加税=35005.6%=196(万元)(3)增加扣除成本=2000+140=2140(万元)(4)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44390+4256+196+2140=50982(万元)(5)增值额=76000+3500-50982=28518(万元)(6)增值率=285185098256% (7)应交土地增值税=2851840%-509825% =11407.2-2549.1=8858.1(万元)(8)补交土地增值税=8858.1-1520=7338.1(万元)6.以上项目审查出现以下不足:(1)利息支出最高限额=4210010%=4210(万元) 少计利息支出=4210-1450=2760(万元)(2)少计加计扣除项目金额=4210020%=8420(万元)(3)累计少计扣除费用=8420+2760=11180(万元)(4)调整后增值额=28518-11180=17338(万元)(5)增值率=17338(50982+11180)27.7% (6)应交土地增值税=1733830%=5201.4(万元)(7)补交土地增值税=5201.4-1520=3681.4(万元)(8)比较结果: 少交土地增值税=7338.1-3681.4=3656.7(万元)注:1.以上计算其实还有些因素未完全考虑到位2.若商铺与住宅分开,则利润的35%、成本的80%属于商铺部分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并成功出售一中心小区,取得收入28000万元;实际相关支出14500万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7000万元,开发成本5000万元,利息支出1200万元,拆迁补偿支出9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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