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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谈林业行政许可谈林业行政许可论文提纲一、我国现行的主要林业行政许可制度1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1)资源利用许可。(2)资源保护许可。2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1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2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1) 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与管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对可能严重影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扩大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3 遵循行政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2)确定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1 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2 加强对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四、当前依法行政重点作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抓住立法重点,提升立法质量,努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轻重缓急,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是,加快修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快起草自然保护区法等。(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制,努力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三)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体制,努力建设规范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尽快建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坚持作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 目 录 一、我国现行的主要林业行政许可制度(1)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2)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1) 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2) 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1) 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与管理(2)加强对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四、当前依法行政重点作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五、参考文献资料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它单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有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等一系列林业行政许可制度,但是,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必须在许可事向设定、许可审批程序、许可审批监管、被许可行为过程监督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以实现林业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森林是为维护地球陆地生态平衡的主题,“森林是人类的母亲”。我国森林法确定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完善和改革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平衡以及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林业行政许可 完善 建议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它单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林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改革和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平衡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现行的主要林业行政许可制度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地,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满足人们的生存和生产需要,是林业建设的重要任务。虽然,除林地之外,森林资源都具有一定的再生性,但其再生能力非常有限,必须依法加强保护与开发管理,才能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近 50 年的建设,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森林法为主体的较为健全的林业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据初步分析,目前我国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证(许可事项)有 30 余种(在林政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许可事项还远远超过这个数目)。根据许可的性质,我们可将我国现行的主要林业行政许可证(许可事项)分为以下两大类:(一)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是指当事人被许可从事某种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或从事某种可能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其它行为。一般来说,被许可行为具有短暂性和期限性,有时还是一次性的。目前我国的林业行政许可大多属于这种类型。这种许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1资源利用许可。主要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许可,森林公园、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的设立和规划许可,野生动物捕猎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野生植物(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采摘许可,森林资源(包括木材、松香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许可,森林资源销售许可、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等。2资源保护许可。对于加强对资源的保护管理,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实施许可管理,主要有:动植物检疫许可,林区用火(含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其它活动如实弹演习等)许可,购买猎枪、弹具许可,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等。(二)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目前,我国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主要包括: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开展旅游等活动的许可等。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一)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虽然我国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并修订了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但是,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正是由于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陷,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贩卖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活动规划管理不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是指通过立法确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审批权限与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领域有明确规定,包含六个领域:(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它事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审批事项范围,即到底哪些具体事项应该或必须进行许可审批;二是关于审批管理,即如何加强对行政机关审批程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保证审批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强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与管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森林是由以林木的主体的森林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与林地等及其环境组成的一个生态系统。森林资源是森林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干扰。按照生态学的观点,森林生态系统中存在着临界阈限现象,如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的关系、生物多样性的衰减与生境破碎化之间的变化等,这是可持续发展关于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理论基础。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森林生态系统的资源承载力,否则,就可能影响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法律必须反映生态平衡的基本要求”。因此,对影响生态平衡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必须进行立法管理,根据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之中,不断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可能严重影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关于森林植物、动物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较为健全。但是,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种质资源利用、森林微生物开发等的许可制度则不够完善。如在近两年,人们旅游需求迅猛增加,一些原生或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区,甚至一些城郊林场,未经批准就大规模开展旅游活动;不少获准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资源集中地区,旅游活动形式已远远超过生态环境容量,旅游已对森林资源造成巨大压力,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旅游活动的形式、内容和资源保护措施。(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扩大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许可制度只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即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当前,迫切需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入侵管理。我国已建立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但是,转基因生物存在不但对人类和动物生存有风险,而且对植物生存也有风险,需要建立起生物基因与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研究、开发、进出口等的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将其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管理之中。目前,我国生物入侵在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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