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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企业标准Q/GGG-DJ-GZ01-08 Q/GGG-DJ-GZ16-08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汇编2011-08-20 发布 2011-09-01 实施贵港供电局 发布2目 录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 .3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 .7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 .11营销稽查中心综合管理高级师工作标准 .15营销稽查中心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工作标准 .19营销稽查中心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工作标准 .24营销稽查中心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工作标准 .28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工作标准 .33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工作标准 .37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工作标准 .41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工作标准 .45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高级工工作标准 .49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中级工工作标准 .53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初级工工作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3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企 业 标 准Q/GGG-DJ-GZ01-08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2011-08-20 发布 2011-09-01 实施贵港供电局 发布4前 言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 。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本标准 200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5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职责、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及检查与考核。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工作。2 职责2.1 执行本局通用工作标准。2.2 负责对内营销稽查工作。2.3 负责全局对外用电检查工作。2.4 负责协助和指导城区、城郊、覃塘供电分局的用电检查工作.2.5 其他工作。3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3.1 执行本局各部门通用工作标准。3.2 对内营销稽查工作。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3.2.2 对本局抄表、核算、收费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稽查 3.2.3 对本局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电费账务等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查。3.2.4 对本局执行用电营业和电价电费方面各种法规、制度及电价政策的情况进行稽查。 3.2.5 对用电营业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2.6 对营销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差错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3 对外用电检查工作3.3.1 检查贵港城区内用电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3.3.2 检查城区内用户电气装置工程设备施工质量情况。 3.3.3 检查城区用户电气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状况;对城区内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和受电端电能质量进行检查。3.3.4 检查城区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源性质的保安措施及用户的反事故措施。3.3.5 对城区范围内专变用户电容补偿装置技术指导和协助维护。3.3.6 对城区范围内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3.15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64 检查与考核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4.2 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7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企 业 标 准Q/GGG-DJ-GZ02-08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2011-08-20 发布 2011-09-01 实施贵港供电局 发布8前 言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岗位的工作,特制订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营销稽查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本标准 200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9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岗位的工作。2 职责2.1 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2.2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2.3 组织和协调专责人员和各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及对外用电检查工作,和完成局下发的各项经营指标。2.4 对电力营销人员的渎职、失职、差错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2.5 组织安排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2.6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3.1 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3.2 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3.3 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 5 年以上,中层副职 2 年及以上。3.4 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 基本技能3.5.1 精通本队各方面的技术、业务,有指导各专责、班组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3.52 有组织本部门开展工作的能力, 有协调上下级以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的能力。3.5.3 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起草本专业的一般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6 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 7 天/年。104 工作内容与方法4.1 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4.2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4.3 组织本队各专责和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和对外用电检查工作以及各项经营工作。4.3.1 根据局经营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指导有关人员对完成经营指标与实际经营水平相差较大的指标进行重点稽查。4.3.2 协调安排专业分工,以专业管理为基础开展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督促各专责按时完成交办的有关工作。4.3.3 组织专责人员对本单位电价执行情况和电费管理工作进行稽查。4.3.4 组织对本营业区内开展的反违章和反窃电工作情况进行稽查。4.3.5 组织对本单位业扩流程、工作质量、工作实效和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稽查。4.3.6 监督检查本营业区内关口计量、贸易结算及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的配备、修校、轮换和量值传递工作进行稽查。4.3.7 督促各专责完成月度各专业营销稽查总结、报表,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汇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阅。4.3.8 监督本单位业务报装工作流程、质量、时效和优质服务承诺的执行情况。督促各专责定期完成上月度电力营销稽查的分析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4.4 对电力营销人员因渎职、失职、差错等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4.5 组织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4.6 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班组安全员的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5.2 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11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企 业 标 准Q/GGG-DJ-GZ03-08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2011-08-20 发布 2011-09-01 实施贵港供电局 发布12前 言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本标准 200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13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岗位的工作。2 职责2.1 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2.2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2.3 负责把本队工作内容分解到各岗位,组织和协调专责人员和各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及对外用电检查工作,和完成局下发的各项经营指标。2.4 对电力营销人员的渎职、失职、差错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2.5 组织安排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2.6 对本队车辆进行管理。2.7 协助主任对本队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2.8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3.1 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3.2 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3.3 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 4 年以上,正或副班长 2 年及以上。3.4 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 基本技能3.5.1 精通本队各方面的技术、业务,有指导各专责、班组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3.5.2 有组织本部门开展工作的能力, 有协调上下级以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的能力。3.5.3 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起草本专业的一般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143.6 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 7 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4.1 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4.2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4.3 组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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