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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 文法 系 法学(国际商贸法) 专业 05 级 05商法 班课题名称:论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年12 月1 日- 2009 年 5 月 22 日(共25周)学生姓名: 陆怡文 学号:05831086指导教师: 陈璞 (职称 讲师 )任务下达日期: 2008 年 12 月 1 日课题的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的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发生的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论文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分析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涉及隐名股东不同类型纠纷的法律责任,为规范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借鉴。课题任务的具体要求确立隐名股东制度是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但在实际生活中,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隐名股东形式在公司运作和现实经济生活中频繁出现这一客观存在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法律应及时予以明确,并加以必要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主要参考文献(指导教师选定部分)1、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版2、王保树等: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3、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7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版4、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8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任务下达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院(系)(签章) 年 月 日任务接受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1此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任务下达人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和接受任务的学生均应签字。2此任务书最迟必须在学生毕业论文开始前一周下达给学生。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法 系 法学(国际商贸法) 专业 05 级 05商法班课题名称:论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 年12 月1 日2009年5 月22 日(共25周)学生姓名: 陆怡文 学号:05831086指导教师: 陈璞 报告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1本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综述 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着隐名投资的现象。很多公司尤其是以台湾、香港等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的公司还存在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依据协议有的参与公司的管理、资产受益和有权选择经营者,有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隐名股东存在范围极广,且现行的公司法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寻求相关间接的法律规定作为审判依据,导致各地审判标准差距较大,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确认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对待境外隐名投资人的处理时,只要境外投资人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如投资协办或会议纪要、投资凭证等,从诚实信用和鼓励保护外商投资的角度出发,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认其在公司享有的股权的方式,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对境内隐名投资人的处理,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但各地司法实践中,也趋向保护和支持。虽然隐名投资在实务中纠纷较多,但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隐名投资,因此只要不违反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隐名投资。 国外的公司法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认为隐名股东分为隐名机构股东和隐名自然人股东。美国示范公司法有关股东的确认包括了两类:第一类为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便是那些以股票代管人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簿上登记的股票受益权所有人。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以及香港公司条例第28条第2款皆有相同的规定:“所有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其姓名已记入成员登记册的其他人士,均为公司的成员。” 我国香港公司条例第100条规定:如(1)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在无充分因由下被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或从该登记册中略去;或(2)任何人已不再是成员一事没有记入登记册或者不必要地延迟将此事记入登记册;则感到受屈的人或公司的任何成员,或有关公司均可向法院申请更正该登记册。但是,如果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形式表现,则公司应当接受隐名投资者作为公司的真正股东。第101条规定:“任何持有有效的购股协议,其姓名未载入股东名册的人不是股东,他对股份的权益如有的话,也只是受益权,不能得到公司的承认。”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始得成为公司的股东。” 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规定:“以虚构人的名义认购股份者,或者末经他人承诺而认购股份者,承担股份认购人应承担的责任。” 现阶段,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文献较少,尤其缺少相关专著,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具体规定,除了地方法院有些内部解释。总体而言,隐名股东纠纷的处理总原则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 这一处理公司法问题的总基本原则。股东名册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具有优先效力;而工商登记是在涉及公司股东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优先效力。隐名投资现象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可以允许隐名投资的存在,但法律应当对此做出严格的规定。2本人对课题任务书提出的任务要求及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 课题任务书旨在解决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合法成立的隐名股东的责任问题。在我国确立隐名股东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客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般情况下也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隐名投资,因此,只要不违反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隐名投资,当然,契约型的隐名投资,应当是首选的模式,这样可以明确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立隐名股东制度是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但在实际生活中,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隐名股东形式在公司运作和现实经济生活中频繁出现这一客观存在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法律应及时予以明确,并加以必要的规范、引导和调节;隐名股东制度符合合同自由和当事意思自治的法制原则;隐名股东制度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缓解生产者、经营者对资金需求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规定,使审判实务中处理相关问题有法可依。3本课题需要重点研究的、关键的问题一、隐名股东的内涵(一)隐名股东的概念(二)与隐名股东相关的概念1、隐名投资人的概念2、隐名合伙的概念二、隐名股东的类型(一)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二)规避法律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隐名股东(三)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四)原始隐名股东与继受隐名股东三、隐名股东的司法诉讼(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二)隐名股东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三)因规避法律而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四)在国企改制中,职工要求保障权益的诉讼(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诉讼四、隐名股东的国外立法借鉴(一)英美法系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二)大陆法系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五、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一)各地的指导性意见(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六、我国对隐名股东的立法构想(一)不合法成立的隐名股东1、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2、隐名股东的人合性问题探讨3、不合法成立的隐名股东的责任承担(二)合法成立的隐名股东1、隐名股东身份认定的要件2、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4完成本课题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如工具书、实验设备或实验环境条件、某类调研研究、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等等)及解决的办法文章研究所必需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部分:一是法律、判例和其他文献;二是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著、论文等;三是新出现的资料与研究成果。 长期的关注和重视原始性的资料。如公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地方性解释。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已部分编制目录,也部分具备,但外文资料和新资料较少。这类资料与新的研究成果还要通过网络、图书购买等途径获得。总体上各项资料还需要继续收集,尽量配齐。本课题有使用现代科研设备的能力,且均配有台式和移动电脑,部分拥有打印和传真系统。但从保证本课题研究的条件出发,还需要配备传真/打印机一套,移动存储设备与有关软件等。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文章从现实生活中的隐名投资现象入手,先对隐名股东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学理分类进行基本分析,阐述研究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总结归纳隐名股东纠纷的司法救济原则和处理路径,总结出有关隐名股东新的观点结论。文章采用综合系统分析研究的方法,全面分析隐名股东法律问题。 (1)平行和上位比较分析法。从隐名股东与平行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隐名股东与相关概念进行体系比较分析来系统分析隐名股东的基本概念。 (2)系统分析法。从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二位一体系统分析。 (3 )层次分析法。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的不同层次侧面来分析隐名股东的地位关系。 (4)逻辑分析法。从隐名股东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法律类型符合逻辑地深入分析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一步发展到法律责任及其司法救济原则。 (5)归纳分析法。文章利用归纳方法分析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6)总结分析法。文章利用总结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阐述隐名股东问题。 (7)实证分析法。从实务案例分析归纳隐名股东纠纷的司法纠纷处理原则。 (8)科学方法论。文章从系统分析研究隐名股东的本质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总结隐名股东问题规范的司法路径。 文章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论证过程系统全面,采用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分析到总结的科学论证方法系统总结出隐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观点新理论。首先,把握分析论证的逻辑起点隐名股东的基本概念,同时分析由此引中的隐名股东的特征和类型,其次,规范隐名股东的基本定位,隐名股东的基本概念为其法律地位及关系提供了逻辑上的基石,进一步诠释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接着,构建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层次,最后,总结隐名股东纠纷的司法处理原则。本文从司法治理角度,研究隐名股东纠纷的司法处理路径。本文在公司法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法律,尤其从司法实务上来探讨研究隐名股东的系列法律问题,提出隐名股东的规制新模式,研究内容系统全面,对涉及隐名股东的系列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结论。 隐名股东的纠纷处理须坚持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这一总基本原则。形式主义规则以对外公示的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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