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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举1982年宪法以来,宪法中关于土地及土地承包问题规定的历史演变?答案:(1)、1982年现行宪法中规定,土地不得出租和转让;(2)、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掉现行宪法中关于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3)、1993年宪法修正案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了下来;(4)、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责任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比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方面的权限分工答案:(1)、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其制定的基本法律做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3、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结构?答案:(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出版等自由。 3、公民的诉愿权(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文化权利和自由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4、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5、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是原来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是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侯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答案:(1)、违背了选举法中的候选人提名原则和选举投票原则;(2)、违背了选举法中的差额投票原则;(3)、违背了选举法中关于候选人名单的前期公布原则;(4)、违背了选举法中代表候选人的当选确定方式;6、张家村与李家村比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取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人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问: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说出你的答案并对其进行分析。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 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7、列举新中国成立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处宪法地位的历史沿革?答案:(1)、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没有规定,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个体经济,但没有规定私有经济;(2)、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私营经济;(3)、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私有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4)、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态度有了新的变化,开始持鼓励、支持的态度;8、比较特别行政区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单位的差别?答案:与普通的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比,特别行政区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原有的具有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特色的政治制度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原来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有独特的法律体系;9、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案: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0、分析题 案情: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第一审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判决,第二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齐玉苓有陈晓琪均系腾州八中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腾州市鲍沟镇的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的差异。陈晓琪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的资格。上诉人齐玉苓通过初中中专预选后,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愿望。齐玉苓统考的分数超过了委培分数线,济宁商校已将其录取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由于腾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审查不严,在陈晓琪既无准考证又无有关单位证明的情况下予以接受,才使得陈晓琪冒名上学的目的得以实现,时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由于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腾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腾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在陈晓琪毕业时让其自带档案,方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才使陈晓琪冒名上学至参加工作,从而使侵权能够延续。该侵权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腾州八中、腾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所作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腾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腾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祺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从宪法学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答案:(1)、受教育权属于宪法权利;(2)、本案属于民事案件;(3)、从学理上来讲,基本权利不能适用于民事案件;11、简述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12、简述我国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修改的主要内容?13、简述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14、简述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15、简述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16、简述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17、分析评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8、分析评述劳动者的休息权?19、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生存权,因此该项权利并不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试对此进行分析评述?20、试分析评述民主集中制与总理负责制之间的关系?21、试分析评述宪法中的平等权?2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23、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分析评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相关法条?24、分析评述司法适用中的基本原则?上海主观题冲刺班民法讲义:姚老师科教园法硕民法讲义简答题:1、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别2、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3、比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5、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7、物权的基本原则8、抵押与质押的区别9、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0、隐私权与名誉权11、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3、承诺的概念与条件1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条分析: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合同法第84条【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4合同法第88条【概括的债权债务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5民法通则第125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民法通则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7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8合同法第99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9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0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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