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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政扶持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产、水务、生态农家旅游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财政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7号)、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以及农业部等11部委联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扶持原则:公开、公正、公平;集中资金扶强做大,重点扶持示范社;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第三条 扶持目标:依托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扶持平台,在全市择优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力争到2012年每个农业乡镇培育5个乡级示范社,每个涉农区市县培育20个县级示范社,全市培育30个市级示范社,农民成员数达到20万户。第二章 扶持条件第四条 财政扶持的示范社应首先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或提供近期连续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成果达到扶持条件的不受此限)。每个成员均有出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二)财务管理规范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根据财会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2、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盈余分配方案,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建立会计档案室(柜),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3、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状况等。4、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5、可分配盈余(指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户的交易,要分别核算。按交易量(额)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6、理事长或理事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记载成员出资、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或额的成员账户,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7、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8、合作社会计信息定期、及时向本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三)经营规模大1、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2、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四)服务能力强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2、能有效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五)农产品质量优1、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2、合作社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率达100%,商标注册率达到100%。(六)社会反响好1、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2、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规定的比例,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地理标识认证,或省以上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称号,或经国家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注册(其原料基地已经注册,按照农产品进出口质量要求建立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或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合作社,以及贫困地区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如果有些条件虽然是本社个别成员获得、注册或建立,但其为本社全体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也给予优先扶持)。第五条 乡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数10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户数25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第七条 市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数40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第三章 补助标准第八条 对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示范社,市财政每年视资金情况择优一定数量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乡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县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市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九条 为鼓励示范社做强做大,对已享受过扶持政策的示范社,当其由较低级次上升到较高级次,即由乡级示范社上升到县级示范社、由县级示范社上升到市级示范社,可以按上升后的级次再享受补助。对已享受过扶持政策的市级示范社,当其做强做大或由两个以上合并后,成员扩大到800人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的,市财政将根据情况再给予适当扶持。第十条 我市部分支农项目,可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示范社实施,如:农民科技培训、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设施农业等各类农业生产项目。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社补助,已经获得扶持的,2年内不再重复享受同级次扶持。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好示范社发展资金,促进合作社发展。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三条 管理性支出:1.对全体成员及所带动农户的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 2.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等。 第十四条 生产性支出:1.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贴息。2.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3.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第五章 申报要求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二)组织章程。(三)各项管理制度:财会制度(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四)成员名册:成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住宅电话、手机号码、股金、各项权益等;成员账户:股金,量化为该成员的专项基金、盈余公积等份额,交易农产品名称及交易量(额);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五)出具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农产品检测结果报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地理标识认证,注册商标证书,名牌农产品品牌证书。(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扶持的合作社,要出具银行贷款凭证。(七)经成员大会批准的真实可靠的修改章程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报告,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决议报告,聘用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报告,成员变动情况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务收支报告等。财务收支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财务状况说明书。说明书内容:(1)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登记日期、地址、法人代表、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当年交易量(额)总数、应分配盈余、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农民成员数及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2)成员权益结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比例;成员权益变动情况。(3)其他重要事项:变更主要经营项目;从事的进出口贸易;重大财务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接受捐赠;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户的交易量(额);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未决诉讼、仲裁。(八)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对本社财务内部审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合作社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一)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合作社及时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各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三)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合作社的评审,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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