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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性和对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意义作者:苏卫军邱丽娟王仁卫论文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公民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发展人权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一、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2001 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 1996 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 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 ,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其第 5 条关于“文化多样性与人权”原则特别指出:文化权利: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和第 15 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在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中还要求:“进一步认识和阐明作为人权之组成部分的文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002 年 9 月联合国教科义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普遍承认的人权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约所遵照的“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该公约还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据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人权2包容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5 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权,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自二战以来,文化权利作为“独立的、可实施的权利”受到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的认真对待;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落实文化权利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理论方法,在这种背景和目标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立足于发展人权和落实文化权利,领导制定了系列的文化发展规划及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2)、 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96)、关于全民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做贡献的倡议书(1976)等 20 多部维护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宣言、劝告书和解释性文书,形成了一个关于文化权利的理论系统。这对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维护全体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为更多的人享有文化权利和捍卫文化多样性,为更多的少数人群体享有文化或多文化公民身份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系列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实现文化权利,尤其是文化平等权、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1950 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 世纪是公民权利的世纪,l9 世纪是政治权利的世纪,20 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l 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有四个原因:(1)GDP 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人们对文化消费需求增长;(2)现代化发展要求公民文化素质与之相适应;(3)民主政治使公共管理由权力理性走向权利理性;(4)知识经济对人创造能力的要求和尊重等。这四方面原因促进了文化权利在新的世纪受到普遍关注,促进了文化权利事业的发展。“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的权利,因这些文化而形成。保护文化多样性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文化权利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文化经济权益等文化权利的实现。 ”(一)文化平等权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 6,000 种语言,其中 2,500 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3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廷顿文明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 20 世纪尤其是 90 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权益。(二)文化认同权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 1982 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 。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问、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反映了一个民族、群族、社区和国家对自身特征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是维系一个群体或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毫无疑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助于维护少数人成员的文化权利,可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和文化同一化过程中的竞争力,为维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起到作用。(三)文化经济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文化宿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起诉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要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权利。198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种智力成果,对它的保护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强调: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战略,反对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方面的非法买卖。三、保护工作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4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达到真正普遍的人权,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途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促进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和追求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和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志。1985 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中国政府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1997 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8 年签署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4 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的法律体系,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199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区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有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 ,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共同实现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这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少有的“权利意识”是个补充,也促进了文化现代化。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将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点。随着将来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尤其是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将有更多的保障。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内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眼前利益或为了建设所谓形象工程,在经济建设和建设中无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的存在,强行拆迁,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加以肆意的人为破坏或改造,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或文化空间毁在推土机下,令人叹息。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为过度发展旅游经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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