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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福建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福建省标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我省从事标识设计、制作、规划等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业内相关企业、学术机构等,构建标识规划、设计制作沟通交流平台,提高福建省标识系统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本行业与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从制造到创造的改变,促进福建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福建省内。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荆溪镇溪头工业区艾密克企业内5幢2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参与政府采购的论证和咨询。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产品检测、标准、信息等服务工作; (二)组织会员企业开拓 市场,进行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交流经验,传播信息,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业建设和标识事业的发展;(三)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协助政府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协助政府对本行业专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资格评审;(四)响应福建省打造设计理念,为福建省标识行业发展及会员交流、展示、会议、培训提供专业服务。(五)建设信息网络平台等,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三)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8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等不良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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