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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添加单位名称,建设廉洁政治 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我国反腐倡廉的现状和总体评价、其他地方反腐倡廉的经验 二、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规定制度 三、消防部队反腐倡廉方面的思考,一、我国反腐倡廉的现状和总体评价、其他地方反腐倡廉的经验,(一)我国反腐倡廉取得的巨大成就 2012年179名“厅官”被查处、省部级以上5人 被查处,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4326件47338人,同比分别上升54和64,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79亿元。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20442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4184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69人,其中厅局级179人,省部级以上5人。依法立案查办了、刘志军、王立军、黄胜、田学仁等涉嫌犯罪案件,彰显了党和国家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近年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 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 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 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 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 原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 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 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 原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 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 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 原河北省委常委、副省长丛福奎 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 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 原浙江省副省长王钟麓 原四川副省长李达昌 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哈吉 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 原江苏省人大副主任王武龙 原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王有杰 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 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 原甘肃省政协副主席朱作勇 原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 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 原辽宁高级法院院长田风岐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 原山东省政协主席孙淑义 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广东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英明,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十八大后被纪检的官员,十八大后被纪检的官员,深圳原副市长梁道行被查,揭阳市委书记陈弘平涉嫌严重违纪被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二)对当前我国反腐败状况的客观评价 第一类:比较廉洁的国家。清廉指数在810之间。这样地国家基本上已经控制住了腐败,制度建设比较完善,不存在大量的腐败机会,腐败只是少数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 第二类:轻微腐败的国家。清廉指数在58之间。这些国家总体来说清廉状况比较好,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 第三类: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清廉指数在2.55之间。总体来说这些国家的腐败状况比较严重,由于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生着急剧的重大变革,存在着大量的腐败机会,腐败问题已经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第四类:极端腐败的国家。清廉指数在02.5之间。这类国家中大部分的政治制度都是十分腐败的,政府在反腐败方面基本上无所作为,腐败已经成了一种社会风气。 透明国际对我国腐败状况的评价。我国的清廉指数:,(三)国外、香港反腐倡廉对我国的借鉴 1、香港公务员的三“不”: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 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反贪机制,是香港反贪的重要经验,也是香港廉政公署努力的目标,更是香港公务员保持廉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2、北欧的做法 在瑞典,很少人会幻想通过受贿来发财,因为那是不可能,也是非常羞耻的事。 瑞典腐败少社会比较和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瑞典政府非常透明,官员很难搞腐败”。 瑞典的官员廉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收入很高。,二、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规定制度,(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三)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立案标准是依据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也是司法机关查办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据,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有效预防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广大官兵、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四)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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