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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案例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案 例1、恶意注册域名拍卖 ,来伊份法庭维权成功(来源:中国法院网)2007年年4月,“来伊份域名 1元起拍”的信息赫然出现在淘宝网上。拥有该商标和域名的上海爱屋食品有限公司愤然将“域名投资者”顾某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爱屋公司讨回相关域名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001 年10月,爱屋公司委托他人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功注册了“laiyifen.com”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网站。爱屋公司主要经营食品零售,“来伊份”曾获得“中国休闲食品知名品牌”称号等。2005年,该公司又从他人处受让了 “来伊份”及图形商标。 2006 年3月,上海市奉贤区的顾某通过北京新网公司先后成功注册了“laiyifen.net”和“laiyifen.cn”两个域名,并将 “laiyifen.net”域名挂在淘宝网上拍卖。同时,爱屋公司张姓员工的电子信箱中也先后收到了发件人为顾某邮箱地址的多份邮件,主题是“域名事宜”,顾某称自己是“域名投资者”,“如果贵公司确实出于品牌保护,需要www.laiyifen.net可以在拍卖结束以前联系我!”还称“个人评估这个域名的价值在80万,但对贵公司的品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等等。 法院认为,爱屋公司为其营销之需,将注册商标“来伊份”的译音注册了“laiyifen.com”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网站。因此,爱屋公司对“laiyifen.com”域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顾某先后注册的 “laiyifen.net”和“laiyifen.cn”域名中的二级域名均为“laiyifen”,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与“laiyifen”有关的任何权利和权益,以及其注册或使用上述域名具有正当理由。顾某的邮件表明,他曾向爱屋公司发出要约,欲以高价出售其注册的 “laiyifen.net”域名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由此认定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法院据此推定顾某注册“laiyifen.cn”域名的行为亦具有主观恶意。顾某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损害了爱屋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对爱屋公司要求判令顾某恶意注册的“laiyifen.net”域名和“laiyifen.cn”域名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例评析:计算机网络域名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与商标、字号等相似的识别功能,通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能够为域名持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防止域名抢注和对域名进行必要保护是企业在网络时代的一项常规法务工作。2、法国都市公司告上海拉夏贝尔胜诉倍受关注的法国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海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东宝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年1月22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拉夏贝尔公司及东宝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对“LA CITY”注册商标的侵权,共同赔偿都市公司合理开支费用1200元;东宝百货公司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都市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59年的法国知名服装企业,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LA CITY”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2000年2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核准注册了该商标,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在内的五类商品。2006年6月,法国都市公司经调查发现,上海东宝百货公司等9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场内正在大量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根据这些商品的吊牌显示,拉夏贝尔公司为其生产商。此外,在拉夏贝尔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中,也频繁出现“LA CITY”字样。 都市公司认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拉夏贝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以“LA CITY”为商标的同类商品,东宝百货公司销售了上述商品,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与品牌形象。而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拉夏贝尔公司擅自使用带有“LA CITY”字样的店招、柜台,并在各种宣传广告中使用带有“LA CITY”字样的大幅广告图片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将拉夏贝尔公司和东宝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拉夏贝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立即拆除带有“LA CITY”字样的店招、柜台,停止在一切宣传途径使用“LA CITY”的标志和文字;东宝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两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取证合理费用1200元。对其他8家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的商场,另案起诉。拉夏贝尔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LA CITY”标记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另一个商标的简称,对原告享有“LA CITY”商标专用权不知情,且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东宝百货公司也辩称:被告的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并对商品的来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都市公司不仅提供了国际商标注册证,同时又提交了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因此,认定其在第25类商品上享有“LA CI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拉夏贝尔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都市公司主张权利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使用的商标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因此认定其构成对都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拉夏贝尔公司未提交相应商标注册证明的情况下,东宝百货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其除了应当停止侵权,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都市公司的其它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思考题:1、 商标法上的假冒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况?2、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哪些方面的宣传?3、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标示针对什么行为?与虚假宣传有何异同?3、蓝豹公司胡批携程网被认定不正当竞争(来源:中国法院网)认为中国订房联盟网上的部分文字诋毁自己商业信誉,知名旅游网站携程网的运营商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将该中国订房联盟网的经营方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该网站上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蓝豹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判令蓝豹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涉案网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对携程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自2005年上半年起,携程公司在中国订房联盟网上偶然发现网页上有多处涉及携程网的否定性评介,诸如“中国订房联盟支持正义,携程违法经营铁证如山!罚了不改!点击查看”等激烈言词。在点击“点击查看”栏后,框内弹出了工商部门对携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携程公司认为,蓝豹公司为达到其同业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长期大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诋毁了自己的商业信誉。为此,携程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蓝豹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指出蓝豹公司的行为恶意损害携程的名誉,要求蓝豹公司立即删除网页上有关文字并消除不良影响。在未得到蓝豹公司的响应后,携程公司于2006年6月向一中院提起了诉讼。 蓝豹公司则辩称,携程公司只是计算机软件咨询公司,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蓝豹公司在中国订房联盟网上所指的“携程”并非原告携程公司,且公示的内容来自于公共媒体的宣传,部分内容也有行政文书佐证,不存在诋毁与诬蔑之说,故不构成侵权。要求驳回携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携程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向用户提供旅游服务信息,而蓝豹公司通过订房联盟网向客户提供旅游信息与预订服务,双方在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次,从蓝豹公司在订房联盟网上所发表的言论来看,其部分言论直接指向携程公司。第三,虽然携程公司确曾受过行政处罚,但没有证据证实携程公司存在“罚了不改”的行为,蓝豹公司在其网站上的部分否定性评价会使相关公众对携程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从而直接影响到携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蓝豹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即涉案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关于携程公司要求蓝豹公司在新民晚报与解放日报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因超出侵权行为的范围而不予支持。对携程公司要求蓝豹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诉讼请求,因携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携程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蓝豹公司因此所获的利润,故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思考题:1、 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哪些?2、 请你查阅我国刑法,是否有关于损害商誉的相应罪名?4、律所受托发函制止侵权反而被告不正当竞争因认为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之托随意散发律师函对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将当事人曾某与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诉称,两公司分别为托邦牌电器开关产品的生产商和该产品在北京地区的总经销商。展达律师事务所受曾某的委托在北京市场大量散发律师函,称托邦牌电器开关产品侵犯曾某的专利权,要求停止销售该产品,这给两公司商品声誉和市场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两公司认为曾某和律所的行为属于侵犯其商品声誉和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干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要求曾和律所收回律师函,不得再行散发;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精神损失和近30万元经济损失。曾某辩称,得利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曾某委托律师发函是为制止侵权的合法行为。律师事务所辩称,律所受曾某委托发函,不是侵权行为,律所与曾某均不是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均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向各家市场发送的律师函及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的附件,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虚伪事实,仅是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不存在诋毁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商品声誉和不正当干扰两公司合法经营活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思考题:1、 专利侵权可否申请诉前保全?2、 你认为曾某是否有更合法或有效的维权方式?5、认为同行抢地盘, 玺诚文化诉不正当竞争案被驳回 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因进驻乐购超市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而被同行玺诚文化传播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2007年7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3月至12月间,玺诚公司先后与上海镇宁乐购超市、杭州庆春乐购超市、杭州河滨乐购超市等13家乐购超市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乐购方提供门店上方,供玺诚公司在适当位置安装、设置、运行并合作经营“OPT在店信息网”(即“OPT系统”),玺诚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和技术,并负责以“OPT系统”为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合作期限为3年,玺诚公司每年向乐购交纳场地租赁费,合同期间乐购超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同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形式(内容)的项目合作。2005年3月,玺诚公司发现,乐购超市与分众传媒正在接洽同类项目的合作,玺诚公司为此曾向分众传媒发出律师函,要求分众传媒谨慎对待。同年4月,乐购超市以节目画面品质差等为由向玺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玺诚公司拒绝。4、5月间,除杭州两家乐购超市与玺诚公司之间的合同还未实际履行外,其余11家乐购超市先后停止了玺诚公司OPT系统的运行。双方为此在长宁法院打起了合同官司,乐购被判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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