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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掌握全市行业内企业规范经营信息和动态,确保全市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商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区县局内管派驻办应按工作规范要求每季度,定期报告辖区内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第三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工作情况、各级专卖内管部门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及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出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建议。第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时间(节假日提前):季度报告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第五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应遵循如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当年1月15日前,派驻办向上级专卖内管部门提交内管年度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如下:1、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计划、目标;2、开展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情况;3、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4、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情况;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六条 派驻办应及时将内部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对工作人员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件材料报市局内管处备案。第七条 派驻办应及时将专卖内管工作计划变更、人员的调整等情况上报市局内管处审批。第八条 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时必须有书面材料,报告内容必须详实,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报告必须由驻地单位负责人签发,保证其真实性。第九条 市局内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派驻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客户经理、送货员、市场监管人员发现零售户收购卷烟、向无证户销售卷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后,要及时报辖区专卖内管派驻办。第十一条 电访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市场监管人员发现零售户已停止卷烟经营活动的,要及时通知辖区专卖内管派驻办。第十二条 派驻办在监管中发现的卷烟生产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对于需要营销部门及时修改和调整经营策略的,由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派驻办备案。第十四条 对于辖区内查获的5万元以上或20万支以上的真烟案件,区县局专卖部门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卷烟品牌、数量报送市局内管处,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市局内管处组织查办单位于立案后48小时内报送国家局。第十五条 凡采取隐瞒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该报不报或者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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