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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也称工薪税,是对雇主和雇员工资收入征收的税种,由政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这类税收全部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等到纳税人符合领取资格时即可享受规定中的福利保障。 医疗补助计划:该计划也称穷人医疗援助计划,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制定,主要为以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税的穷人提供医疗服务,还适用于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人。 恶劣气候补偿:针对建筑业易受天气影响不能保证常年一直工作,为减少恶劣气候造成的停工影响,给与补偿。 社区全科医生:通常是23人合伙经营自己的诊所。这种诊所医疗检查设备少,只进行很小的常规检查、化验和治疗,多数疾病都需转到医院进行。 双重失业保险待遇:指20世纪60年代英国曾采取的制度。该保险一方面规定固定失业保险金待遇,以体现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提供收入关联补助,以体现缴费与给付的相关性。到1982年,由于失业率增高,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加重,加上执政的保守党政府认为,有必要降低失业保险金给付,以维持工作的动力,因此,取消了收入关联补助制度。 选择性原则: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依据个人的需要来设计,通常依据收人状况而定。如对贫困者的公共住房项目。选择性原则主张只有那些需要得到救助者,政府才给予社会救助。因而在社会救助中,政府应针对低收入的贫困者制定救助项目,那些有能力满足自我需求者不应该领取政府的补贴。选择性原则强调社会救助中的社会绩效,稀缺的公共资源只有向那些最需要救济的人发放,向弱势群体倾斜才是公平的。 普通型原则:是指社会分配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对所有公民都是均等的,如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救济。普遍性原则主张,由于每个人都随时面临风险或出于风险中,因而,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建立各种不同的救济项目,以便对风险做出社会反应,这种由政府做出的反应,不应因贫富、性别的不同而有区别,例如所有的病人都需要康复治疗,所有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失业者都需要得到收人支持。 服务需要型:这种救济立足于对贫困家庭或者贫困者的“个人自立”、“尊重个人需求”、“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如职业培训、面向老年人的医疗、护理服务、残疾者康复。这类救济的主体除了政府社区组织外,还包括社会团体、义工服务。 国际贫困标准:国际贫困保准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即以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中位收人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也称最低生活保障线。 市场菜篮子法:即首先列出一份为社会所公认的、维持最起码生活水平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包括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颁布的第一批社会保险法中。在生产中,工人出现事故,不管其原因如何,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因而促使雇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有利于雇工的险种,有助于对雇工及其家属克服因工伤而造成的损害,体现了政府对职工的基本生活权利的保护。 1.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统一管理、直接经办和全面保障。英国社会保障事务由政府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统一管理,直接经办,政府全权管理和运作。既有从摇篮到坟墓的国民保险和救助,也有关于妇女、儿童、食品、住房等福利和津贴项目,同时包括义务教育和带薪休假的津贴,体现了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的制度特征。 2保障资金来源多层次、多渠道。英国的社保资金既有政府的各类拨款(所得税为主要来源),也有雇主、雇员的缴费;既有社区及各种社会组织提供的经费,也有私人慈善性捐助。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由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和各渠道捐赠等。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撑是英国福利型保障制度的重要特征。 3制度化、平等化、直接化。即政府经办机构和受保人之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低收入阶层采取倾斜性制度,改善英国百姓的生活,体现平等;政府针对现实生活、生产中的风险和相应的保障需求,设计面向居民个人的保障和福利项目,体现直接化。 2.英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问题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挑战。人口老龄化使退休人口占在职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1994年为33,预计到2025年为40.4,届时大约2.4个劳动力就得供养一个退休者。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没有个人积累的现收现付制度,它的有效运作需要人口结构的稳定,但是人口老龄化问题破坏了这种稳定,并使在职人口以及企业雇主的缴费压力越来越重。 2.英国的社会保险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英国从1970年代以来社会保险的支出高于经济增长。1993年英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26.75,其中社会保险支出增长过快是主要原因。这也造成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居高不下。高所得税率使英国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收到影响。 (二)养老保险改革措施 1.1995年英国议会通过延长女雇员退休年龄的法律,男女都65岁退休。 2.支持企业职业年金的发展。其一,在职业年金收费上雇主和个人投保费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优惠(允许部分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其二,职业年金承办机构的运营收益免征收入税。其三,职业年金一次性支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允许企业或个人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中收入关联部分退出,转为职业年金,并对退出和约的企业或个人采取低于原先收入关联部分的缴费率。 3.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1.从强制性角度看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法定保险,其保费的收取和发放标准是法定;第二种是自愿保险,其投保额是由购买者本人决定的。 2.从资金来源看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是强制保险制度,保费由雇主、雇员缴纳,政府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雇主和雇员交纳。 个人养老保险(私人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养老保险。 3.从养老金支付角度看分为退休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三种。 4.从保障对象看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三种。工人(含职员)养老保险金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缴费性养老保险制度。职员养老金是国家公务员和职业军人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享受者不缴费,在退休后可以得到比工人养老金更优的养老待遇。 农民养老保险是政府授权由德国农民协会举办的保险,属于一种生活补贴,获得该项补贴要求投保农民在享受保险时,即退休时,必须将其产业变卖、出租或者转让给下一代家庭成员,参保农民必须缴费,但缴费率低。 4.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特点 1.公积金的个人负责制。投保者缴纳的公积金均以储蓄形式存入个人账户,按规定支出费用。公积金账户按照使用范围不同分为以下三个账户: 其一,普通账户。用于购买组屋保险(1960年代以来,新加坡政府实施了庞大的公共住宅建设计划,给不同收入层次的国民提供16房式组屋,投保者可以用普通账户资金购买廉价的组屋。政府允许投保者用该账户购买组屋或者私人房地产。如果投保人卖掉用该账户公积金购买的房产,这必须将动用的普通账户上的公积金和本息归还到账户上。)、教育费用(本人和子女)和家长公积金(为投保人及其家属遇到不幸时的一笔保险支出)。 其二,特别账户。该账户退休前一般不能动用,只用于养老,到退休时按月支取。(新加坡退休年龄是男女均为62岁) 其三,医药医疗账户。该账户用于投保人支付的看病住院费用。 2.公积金缴费率灵活调整。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不仅随个人收入增长而增加,而且随国家经济景气度而调整。 3.公积金存款受法律保护。存款有利息,可继承;缴费在税前进行,免所得税;投保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移居国外,可提取公积金。 4.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建立在自我保障基础上的,以工资为计税依据,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缺少社会互助共济功能,体现了效率至上的特点。 5.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的基本特征 1.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社会统筹指部分养老金统筹使用,实现互助共济,属于现收现付的范畴;另一部分养老金记入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在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上,在社会统筹部分通过再分配和计发制度体现互济性,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特征,在个人账户则体现效率的特点。 2.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行为,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强制缴费,依法计发。 3.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60。 4.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规定。 5.多个统筹层次并存。中央要求在2010年以前将目前的多级统筹逐步由县级、地区统筹过渡的省级统筹,并逐步实行基础养老保险金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国家统筹。 6.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缴费制度说明了什么 1.中央公积金制度,体现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层面上的效率导向,投保人在退休后和在职期间,在住房、教育、医疗、家庭意外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同其收入直接相关,收入高,缴费多,保障能力就强,体现了自我积累的自我保障特征。 2.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层面上构成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雇主的缴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雇员的缴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这种缴费制度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让渡部分税收,高缴费率和高积累的特点使政府财政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也就不对养老保险再进行补贴。 3.政府财政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仍然需要支出,具有财政再分配的特征,因而,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具有公平的特征,效率倾向只是体现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的缴费和相应的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 4.新加坡自我积累型社会保险制度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这种保险制度在建立初期,政府财政需要较大的支出,用于在这个制度建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低收入老人。随后养老保险逐步由个人积累的金额支付。其二,由于个人账户的金额属于长期存款,因而,中央公积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避免公积金贬值是这种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5.新加坡的自我积累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的抵御人口老龄化,代际养老压力大的问题。 7. 英、德、新、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点与比较 n不同点 1.从养老保险雇主缴费率来看,新加坡、中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中国达到20,新加坡常年在30的水平左右。英国、德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低,英国为23(国民保险1985,养老保险只是其中一部分)德国为19.5。(1990年代) 2.英国、新加坡的社会保险险种单一,只需缴纳国民保险或中央公积金,但可以得到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给付。德国和中国的社会保险险种较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和给付方面一一对应。 3.英国、德国和中国在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方面存在不同,英国的第二支柱,在1990年代,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缴费特征;德国、中国的第二支柱缴费是自愿的。新加坡在养老保险方面只有二个支柱即中央公积金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 4.在第一支柱层面,英国、德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单一的国家统筹,无个人账户积累。而中国的实行多层次统筹制度,并有个人账户积累,属于混合制。 5.在个人账户方面,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包括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的保险,而英、德、中国第一支柱的个人账户只是用于基本养老。 6.英、德在养老保险金征缴基数确定方面,设置了分档缴费,税率不同。而中国现阶段的缴费制度无分档缴费制度。 7.英、德在养老保险金支付方面,有连带保险的制度。如配偶养老金、遗属养老金。中国养老金无连带保险制度,无工作的配偶划入社会救济中的“低保”资助范围。比较而言,英、德的养老保险更能体现普惠性。 8.在第一支柱养老保险金给付方面,英、德、两国更体现公平,基础养老金支付基本相同,差异有限。而中国第一支柱的养老金支付,“老人”养老金支付同国家保障时期的工资收入相关,给付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中人”养老金的给付在统筹层面差异主要体现在过渡性养老保险方面;(新人)同个人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相关,存在较大差异,即缴纳养老金的时间长,缴费工资基数大,缴费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就多 比较: 以上对英、德、新、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比较说明: 1.养老保险的水平既同国家财政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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