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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4月仲裁面临形势及案件新特点,劳动争议仲裁科 宋强 2015年5月16日,LOGO,一、劳动仲裁主要业务职责,1、严格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承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优化办案流程,简化办案程序,加大调解力度,提供优良服务。 2、广泛宣传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政策培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治企水平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3、深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并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升企业处理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构建劳动争议大调解格局。,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流程,四、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制度,适用范围: 1. 伤残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等确需照顾的特殊群体; 2. 生活特别困难确需照顾的; 3. 10人以上企业有可能破产、拖欠工资、补偿金等确需紧急处理的重大集体诉讼案件; 4.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绿色通道案件审查立案期限从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更加特殊或紧急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受理决定。 立案受理后,答辩期满后及时开庭,开庭时间优先保障,快速审结。,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1.从总量看,高位运行,反弹明显 2.从案由看,企业单方辞退争议仍居首位,因其他事由引起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3.从案件新增看,因外部环境变化引发的群体争议增多 4. 从案件处理看,当事人对抗性明显,调解难度逐渐增大 5. 从案件反馈看,投机性案件增多,裁后诉讼案件偏多 6. 从案件分布看,小规模服务性企业较为多发,百强企业较少,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1.从总量看,高位运行,反弹明显,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2.从案由看,企业单方辞退争议仍居首位,因其他事由引起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各有胜负是主流,企业胜诉比略有下降,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3. 从案件新增看,因外部环境变化引发的群体争议增多,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4. 从案件处理看,当事人对抗性明显,调解难度逐渐增大,个案诉请项目明显增多,劳动者维权意识强烈,案件当事人对抗性增强,企业第一道闸口作用不明显,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5. 从案件反馈看,投机性案件增多,裁后诉讼案件偏多,审理程序不同,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一裁终局掌握不一,开发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揭牌,试一试、折腾、难缠户,五、近期仲裁案件呈现特点,6.从案件分布看,小规模服务型企业较为多发,百强企业较少,企业本身对劳动争议比较关注,企业调解委员会成员,经常参加培训,自身化解和处理纠纷能力较强,六、劳动争议案件的趋势判断,劳动利益对立统一产生定量劳动争议,劳动者成为启动仲裁程序的主导者,劳动争议实质为经济纠纷,基本权利之争议是主流,过度维权将持续,依法仲裁观念增强,非诉化解争议趋势增强,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一、关于举证责任,(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四)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关于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效性要件的较统一认识 (一)实体要件方面 1、主体适格 2、内容合法 3、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4、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程序合法包括两个内容: 1、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 2、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四、关于年休假问题,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六、关于协议效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七、关于缺席审理问题,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缺席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及采信掌握,七、仲裁活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八、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八、案例解读,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隶属一个集团,均为法人单位,但两公司共用集团财务部、办公室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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