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吉首大学文件吉大发200837号关于印发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学院组织广大学生学习本办法,并做好相关思想政治工作,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一日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办法为鼓励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学校设有农林师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单项奖、精神文明奖和专项奖学金五类。第二条一般原则1.专项奖学金一学年内学生只能评定一项,不重复评定。2.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农林师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与其毕业论文、实习成绩以及就业、考研情况挂钩,毕业时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没有考上研究生的,原则上不参加最后一学年该类奖学金的评定。第三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并且表现出色。2.积极参加劳动锻炼和各项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3.学生干部除达到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有创造性,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奖励的评定:1.留(降)级或跟班试读者;2.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一学年内,补考后还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4.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一半的奖金: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2.凡有旷课、乱泼乱扔、自习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游戏、早操缺勤、私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等违纪现象,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扣发的奖金,由各学院掌握,用于奖励优秀学生。第一章农林师专业奖学金第六条适用范围: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农学、林学、师范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专业奖学金评定。第七条 评定条件、等级、比例和标准(农林师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1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颁发8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二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3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年颁发6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三等: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均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80%,每人每年颁发300元。农林师专业奖学金分专业分年级发放。第八条各学院根据专业奖学金有关规定和个人综合测评情况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9月(毕业生评选则在每年6月进行)。第二章 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第九条 适用范围: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非农学、林学、师范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预科学生),可以参加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第十条 评定条件、等级、比例和标准(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1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颁发15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二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2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颁发10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三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前50%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颁发5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分专业分年级发放。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奖学金有关规定和个人综合测评情况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9月(毕业生、预科生评选则在每年6月进行)。第三章 单项奖第十二条为鼓励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除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外,另设单项奖给予奖励。1.三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勤奋好学,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专业思想牢固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颁发1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2.优秀学生干部:在所担负的学生工作中,积极肯干,表现突出,按时完成任务的学生干部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颁发1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3.文体积极分子:积极参加、组织健康向上的文体育活动,在各类文艺或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者方可参评。评定比例占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颁发5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4.评选时间为每年的9月(毕业生、预科生评选则在每年6月进行)。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和特优毕业生1.优秀毕业生和特优毕业生均在应届毕业生中进行评选。2.优秀毕业生和特优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一、二等奖学金累计三次以上方能参评。 (2)三年制专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一、二等奖学金累计二次以上方能参评。(3)优秀毕业生和特优毕业生的评定比例分别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8%和2%。3.优秀毕业生、特优毕业生均由各学院对照条件组织评定,报学校审核表彰,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4.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特优毕业生,由学校按湖南省教育厅要求评选,由湖南省教育厅表彰。第十四条 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1.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从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干部中产生,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奖励基金会评定通过后,授予“湖南省高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和“湖南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奖章和奖品。2.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颁发奖金500元。第十五条 国家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1.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我校报送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2.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湖南省高等学校省级三好学生奖励基金会评审,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授予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由教育部统一颁发奖章和奖品。3.凡获得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学校颁发奖金1500元。第四章 精神文明奖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该奖项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凡在校学生都有权享受,其奖金额按实际情况确定(奖金100至1000元),事迹突出者,颁发荣誉证书,事迹特别突出者记功,并重奖。第十七条 对拾金不昧等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第十八条由中央及各级政府为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品学奖学金等。其评定条件、奖励名额、评定时间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九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名称、奖励标准、评选比例根据设立者意愿所制定的评定办法执行。我校已设立冠代奖学金、老爹光彩助学金、荣昌贫困生奋斗奖、湖南宋祖英基金助学金、蔡冠深自强奖学金、香港“精进基金”助学金等。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学生在科学研究、专业竞赛等方面的奖励参照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不再设立该类奖励。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部经研究后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学生,是指由国家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及预科学生。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2008年7月8日校务会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首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即日起废止。主题词:学生工作 大学生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印数: 5份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