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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工作责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的要求,省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权限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除白酒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申请受理、许可证送达工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除白酒以外的其他食品申请人的审查组织部门。行政审核中心是白酒申请人的审查组织部门,并接收所有食品申请资料,负责补正告知文书和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的打印和送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核查现场中基本符合项整改后的审查确认,以及产品抽样工作。二、工作程序要求(一)申请受理。1、申请受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受理申请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告知申请人。不得要求申请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决定或者发放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书。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视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二)审查组织工作要求。1、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组织部门指派2到4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并确定审查组长。审查组成员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审查组长由经省局批准并报总局备案的具有审查组长资质的审查员担任。现场核查不指派观察员参与。2、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应当及时制定审查工作计划表,并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事项。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2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审核申请资料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企业必须建立的各项制度审查,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申请材料审核内容逐项判定。实施现场核查,要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的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核查现场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3、整改工作。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级质监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三)产品检验。1、抽样工作。(1)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因变更场地而重新审查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方式如下:审查结论符合的,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产品检验样品,将抽样单填写完整交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结论存在一至八个基本符合项,保质期在30天以上的,由审查组当场抽取封存产品检验样品,填写抽样单除抽样日期和抽样人签字以外的其他信息,待企业整改完成经县局确认后,再由县局在抽样单上填写抽样日期和签字,由企业自行选择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整改不到位不予抽样。审查结论存在一至八个基本符合项,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审查组填写抽样单除生产日期、抽样日期和抽样人签字以外的其他信息,交企业保管,待企业整改完成县局确认后,由县局按抽样单抽取封存产品检验样品,并在抽样单上填写生产日期、抽样日期和签字,由企业自行选择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是指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及方式已含申请生产食品范围,包括新申请另一张许可证或增加申证单元的已获证企业。抽样方式与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相同。(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是指有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但经营范围及方式未覆盖申请生产食品范围的申请人。审查结论为全部项目符合或一至八个基本符合项的,审查组填写抽样单除生产日期、抽样日期和抽样人签字以外的其他信息,交企业保管。申请人完成整改、取得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完成试生产,向审查组织部门提出行政许可检验申请,审查组织部门通知县局或审查组,按抽样单抽取封存产品检验样品,并在抽样单上填写生产日期、抽样日期和签字,由企业自行选择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复检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或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通过整改、重新组织生产,向审查组织部门提出一次复检申请,审查组织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复检申请后,5日内组织复检抽样工作,抽检样品品种应与首检样品相同,由企业自行选择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不予受理复检申请。3、其他。发证检验不合格而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其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已销售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召回;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换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包括在换证期间生产许可证到期、逾期未完成换证的或在整改期内的企业。(四)许可决定。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请人全套申请资料、审查资料、审查结论及县级质监局审查确认意见书报生产许可审批部门,由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准予或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五)证书打印、发放。许可受理单位根据产品检验结果,确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并将检验报告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确认书(附件1)(加盖许可受理机关公章)上报省局食品处,省局食品处向省局行政审核中心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确认通知书(附件2)(加盖许可机关公章),行政审核中心根据确认书打印许可证副页。副页中品种范围应与检验报告及申请书中申报产品品种一致,不得超过申请书企业填报品种范围。品种范围不需细划到规格、等级。交付程序与生产许可证一样。行政审核中心在准予生产许可和收到通知书10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页的打印和发放。(六)社会公告。省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七)变更申请。获证企业的企业名称、生产场地名称、生产场地(搬迁、增加)、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后,需按规定提交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3)及相关材料(与原要求相同)。如生产场地(搬迁、增加)、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2010版)要求,组织进行审查工作。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确认书2、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确认通知书3、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确认表填报单位: (盖章) 上报日期: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申证单元食品品种明细注:1、此表需采用Excel格式,并上报电子版。 2、“申证单元”和“食品品种明细”栏的行数可根据企业产品的不同情况自行调整。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确认通知书行政审核中心:下列产品经抽样检验合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申证单元食品品种明细审核: 复审: 批准: 年 月 日 (盖章)附件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申请变更项目申请变更原因变更后情况概述申请人 年 月 日(盖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属于重大项变更,应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意变更。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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