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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基础,主 讲:李 忠,教学目标:了解掌握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内容、 学习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以及学习的方 法和要求 课时安排:0.5学时 重点难点: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和方法,绪 论,绪 论,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人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 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 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 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 。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 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 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 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 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 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 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 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 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法盲案例,第一节 法律基础课的性质、任务和内容,(一)从性质上来说,是一门公共必修课,属于 思想教育课程的范畴。 (二)任务是向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三)在内容体系上既包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 一般理论又涵盖了我国主要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一)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深入理解、全面把握邓小平理论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思想 道德素质 (三)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四)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更好地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总之,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完善自身的需要。 刘海洋伤熊案,第三节 学习法律基础课的方法和要求,(一)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二) 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 重在平时积累,乐于亲身体验,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学习目的: 掌握法的一般原理,进入法学之门,为学习后面各章节的部门法知识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子目标:掌握法的概念,探究法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根源,解析法的本质,比较法的作用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关系;大致了解对每个中国人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法的创制过程,清楚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认识到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熟悉法律关系的概念,弄清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意识到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在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课时安排:1.5学时 学习进度: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0.5学时;第二节 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 0.5学时; 第三节 法律关系0.5学时。 学习方法: 阅读大量法学经典文献,并参加课堂讨论。,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一),一、 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 法的概念 1观点分析: (1)西方学者:“自然法”、“神法”与“实在法”。理想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注 意“法”的不同 使用语境。 (2)中国学者:“先王之法”或“圣人之法”与“后王之法”。不存在纯粹的理想法。 2词源分析:中国“法”字的古体“灋”字有三层含义:神明裁判、强制性和公平性。 3性质分析:“法”是公开的、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追求“有序”这个目标“ 行 为规范“。 4法的概念 (二) 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确定人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3法是依靠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三) 法的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 2法的预测作用 3法的强制作用 4法的威慑作用 5法的教育作用 山村的变化 案例提示:法律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关系请您思考:法律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二),二、 法的起源、发展及本质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 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 1观点分析: (1) 西方学者: A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 B社会契约论:以格老秀斯,洛克,卢梭,霍布斯,斯宾诺莎为代表。 C暴力论:以伏尔泰,边沁为代表。 (2) 中国学者: A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论。 B儒家的“化性起伪”论。 C法家的“人口论”。 儒、墨、法家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的实质是暴力论。 2恩格斯的观点: 唯物史观。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的本 质是其阶级性。国家与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和 社会主义几个阶段。法最终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三、法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关系 1法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2法与道德风尚的关系 3法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4法与政治纲领的关系,第二节 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一、我国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的基本精神。 二、我国法的创制 1影响我国法的创制的因素 (1)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立法者的素质 (3)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 2我国法的创制主体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 国务院 (3) 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 自治地方的人大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 我国法的渊源 (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规章(4) 地方性法规、规章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 经济特区法规 (8)军事法规(9) 国际条约 4 我国法的创制程序 (1) 提出法律议案(2) 审议法律草案 (3) 通过法律草案(4) 公布法律,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建立,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注意: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中权利(力)的享有者或者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最大量的客体 (2) 行为 (3) 精神财富 (4) 各种合法权益 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确定的或者认可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这里要讲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它包括: 1事件:客观性的法律事实。 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注意: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是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的,一个法律事实也可能产生数个法律关系。,第二章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学习目的: 总目标: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洞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成因。 子目标:了解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结合历史背景把握他的法制理论的基本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含义,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体会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弄清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深刻理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系;把握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设计,意识到搞法制建设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建设,认识到法制建设与党风建设、经济建设和教育的综合联系。了解“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历史背景,对“一国两制”的内容有个基本的认识,深刻领会“一国两制”构想对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课时安排:0.5学时 学习方法: 读邓小平文选,比较邓小平的法制理论与邓小平的经济、政治理论等的关系;联系实际,领会邓小平法制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深远影响。,第一节 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提出 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验说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是真正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当前最大的政治就是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建设四化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样一种政治局面,不能靠搞政治斗争来获得和维持,而要靠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二、封建主义残余的持续影响 必须处理好人治和法制、党和政府的关系 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制度中残余的封建主义现象表现为以下几种: 1官僚主义现象 2权力过分集中现象 3家长制现象 4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 5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封建主义的实质是“人治“。要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要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处理好“人治“和“法制“、党和政府的关系。,第一节 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三、文革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破坏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干革命,搞建设,需要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成功与否的关键,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鉴于“文革”的教训,要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四、常年无法可依的现状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很淡漠,国家法制建设也是一片空白。这是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的传统,而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没有有效地进行法制建设。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节 民主是什么: 邓小平对十年“文革“的反思,一、无政府主义不是真正的民主 对“大民主“的批判 “大民主“的实质是无政府主义,它只会带来“内战“、混乱和灾难,没有任何建设性。 二、社会主义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 对照搬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 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是垄断资本的民主,它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中国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中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因为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西方国家指责中国不讲“人权“是没有道理的,“人权“的标准不是由西方国家单方面制定的,“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中国的民主同现代化一样,要一步一步地前进。 三、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四、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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