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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协议评述该协议由1个序言,13个部分和5个附件组成,共21个条款,各成员方签定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在市场准人、国内支持、出口竞争等领域达成具体的约束性承诺和在卫生与植物检疫问题上达成一项协议,逐步减少农业支持和保护,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业市场上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协议的第1部分主要规定了一些术语的定义和协议适用的产品范围。协议第2部分规定将减让与承诺合并,任何成员的减让表所列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承诺构成了对限制补贴化的承诺。协议第3部分对市场准人和特别保障措施作了规定。市场准人减让与所有时间表中的关税约束和关税减让及其他市场准入承诺有关,所有成员均不得维持、使用或恢复那些已被规定转换成一般关税的任何措施。协议第4部分对国内支持作了规定。各成员方削减本国支持的承诺,应适用于有利于其国内农业生产者的附件2所列的一切国内支持,各方支持措施的总价值不得超出其承诺水平,协议为国内支持规定了一般的准则,以防止其滥用。协议第5部分对出口竞争作出了规定。各成员方不得提供不符合本协议与各方时间表中所作承诺不一致的出口补贴。同时各方由其政府或部门制定直接补贴的规定,由政府或其各部门为了出口目的以低于其国内市场可比价格的价格对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进行的出售或处理、通过政府的某项行为得到赞助、农产品出口、为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在国内水运和空运对出口货物的收费方面规定对国内运货更多的优惠,以及根据农产品并人出口产品的程序给予补贴等政府行为一律应受到其削减出口补贴的承诺的限制。协议第6部分是对关于出口禁止和限制准则的规定。任何成员在就食品原料作出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规定时,应对该规定对进口成员方食品安全的影响给予足够的考虑,并应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产品委员会有关的详细情况。协议第7部分是对某些适当的限制措施的规定。在协议执行期间,尽管关贸总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有规定,那些与本协议及附件一致的国内支持措施不应成为可申诉的补贴,应免征反补贴关税,并不得援用GJTT第6条、第16条、第23条及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那些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出口补贴,只有在确定对进口方国内农业市场造成了GATT和补贴协议所称的损害或威胁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协议第8部分规定了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全体成员同意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生效。协议第9部分规定了应在关税减让和进口承诺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以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10年内在履行其减让承诺的问题上具有弹性,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可以在10年内逐步履行其减让承诺,最不发达国家不应被要求承担减让承诺。协议第10部分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按有关决议采取切实的措施,以避免和防止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国产生负作用。协议第11部分规定,设立农业委员会对本协议实施的情况进行评审;有关本协议的争端的磋商和解决程序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及争端解决谅解的有关规定。协议第12部分规定,各方应在本协议实施期限结束的前一年发动贸易谈判以继续进行改革。本协议实施期限是1995年至2000年。在这些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其实体法规范,即市场准人(第4、5条)、出口竞争(第8、11条)以及国内支持(第16、17条)三部分的内容,它们也是农产品贸易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规则1.关税化原则在许多情况下,关税是乌拉圭回合之前农产品保护的唯一形式,但许多其他产品市场准入的限制却涉及到非关税措施,为此谈判就一些事宜达成了“关税化”一揽子方案,致力于把所有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即贸易措施关税化,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为此协议规定只许约定税率的原则,各成员方不得保持、采用或回复使用业已规定的,要折算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数量性进口限制、差价进口关税、最低进口价格、自由进口许可证程序、自愿出口限制协议及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所维持的非关税措施。协议规定新量化而成的税率亦应逐年减让,并硬性规定了协议6年执行期内的削减幅度,即平均降低36%,至于本国承诺到某种农产品的减低幅度,都具体载入本国减让表里。发展中国家则于10年内平均降低24%,这里的平均降低是简单平均而不是加权平均,也就是说允许各国对各项产品的降低数额作灵活调配,只要总平均达到36%或24%就行。为此协议在要求平均降低的同时,又特意规定了每项产品最低要减低1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关税化的过程,不仅可以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世贸组织,而且达到最终降低关税的目的。对于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该协议规定两个例外条款。第一个例外就是所谓的“特别保障条款”,即凡在改革进程中有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或者价格骤跌,当增至或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之加征附加税。该特别保障机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了对付数量剧增而采取的措施,另一种是为了对付价格骤降而采取的措施,这两种方式同一时间只能采取一种,不得兼用。数量急增超过一定限度时,可加征的附加税额最高只能达到约定税率的1/3,且加征期以当年为限,至于这个相对的基准线,一般为过去3年进口率的平均额。价格骤跌的基准线一般为该产品单位价格的平均到岸价,到岸价格跌破基准线的幅度越大,可加征的税额越多,其计算公式旨在补偿世界价格的跌差。第二个例外表现在协议第4条第2款“另外规定”的表述和附件5的“特别待遇”条款中。该例外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对某项产品迟延一段时间再作量化,对发达国家允许延迟到协议执行期满(2000年),届时该国若在别的方面做出减让仍可就再度延迟问题进行商定,但作为延迟的交换条件,应对该产品最低进口准入的关税率定额从基期点国内消费量的4%算起,到执行期满达8%,这要比量化为关税的相应配额(3%一5%)高些,发展中国家可延迟10年,但一旦“特别待遇”期满,则一律量化为关税。凡要求适用此条款的成员方,都必须在本国减让表中作此宣布。2.关税配额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成员方对部分农产品一直有较高的保护,所以在关税化之后,有的关税仍然较高,为了解决此问题,协议规定了对于关税化产品要以关税配额的形式承诺最低准入量或现行准入量,在准入量内(即关税配额额度内)以现在实施的低关税进口超出准入量的,以关税化税率进口。所谓最低准入是指由于严格的边境措施限制,关税化的产品在基期年无进口或有少量进口,成员方对这些产品要承诺第一年的准入量不得低于基期年年平均国内消费量的3%,进入实施期后增长率为5%,这3%或5%即为最低难入量。所谓现行准入量,是指关税化的产品在进口方有特别的安排,为保证实质性进口,这些进口成员方承诺的准入量不得低于近几年的平均量,且不得低于基期的平均量,这一准入量在实施期内应予增加。这个最低准入承诺是在1993年各国商定的工作文件在改革项目中认定具体的有约束力的承诺应遵循的程式:市场准入谈判组主席手纪中规定的,在协议第4条第1款中也作了间接的规定。协议规定,减让表里所含市场准入承诺涉及削减关税和约束税率,以及表中指定的其他市场准入承诺,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以上限约束代替关税化的产品,也要承诺最低或现行准入量。成员方承诺的最低或现行准入量,即是关税配额。这一准入量的承诺仅是为其他成员方增加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关税配额税率即为关税化税率或上限约束税率。3.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冲突将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措施关税化,直接与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2款C项相冲突。该项规定,在同时也限制该产品国内产销的条件下,允许进口国对农渔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各方对此冲突解决的方式意见不一,美国与凯恩斯集团认为,该项规定给限制农产品进口留下一大漏洞,应从严解释以限制其适用,即只有进口国已有效控制该产品产销的前提条件下才允许,但是作为凯恩斯集团重要成员的加拿大和日本等国都表示反对,甚至主张将该条款涵盖面积扩大到“食品安全”领域。争论因达不成共识而成为悬案。其实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对附件1A的总解释注解”的规定,遇到关贸总协定1994的某项规则与附件1A中另一个协议中的一项规则发生冲突时,该另一个协议的规则在冲突所涉及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因此,推及农产品贸易的范围,则农产品协议的规则理应优先。(二)国内支持承诺1.国内支持承诺的概念内容协定中的“国内支持承诺”是指各成员国对给予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各种支持措施予以削减的承诺。农产品协议并不笼统禁止成员国对国内农业采取支持政策,只是除免于减让的政策外,其他支持措施需要承诺减让义务。各国政策对农产品的支持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农产品协议附件2中的措施,这些措施具有履行一般性政府职责的特点,在其他社会领域同样存在,不具有专门补贴农产品的性质,因此可以免于减让,但是仍应受到监督,不能被扭曲为农业生产的补贴。第二类是除附件2所列举之外,对农业的其他国内支持,均被视为刺激农业生产的补贴。各成员方应公开这些补贴的状况,并通知WTO秘书处。根据协议的规定,国内支持承诺是以总综合支持程度和年度与最后受约束承诺水平的形式表示的。如果一成员国以现行总综合支持程度表示的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国减让表中确定的相应年度或最后受约束承诺水平,该成员国应被视为符合其国内支持减让承诺。在计算一成员国现行总综合支持程度时,下列国内支持不应作为减让的要求:具体产品的国内支持没有超过一种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非具体产品的国内支持没有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生产限制计划中的直接支付。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具体方式是,先计算出国内综合支持的程度,再进行削减。如果无法计算综合支持程度,则采用当量支持承诺方式进行减让,减让以1986-1988年为基期,从1985年起6年内分期进行。2.“绿箱”措施农产品协议规定了许多一般和特定性措施标准,当满足这些标准时允许将这些措施划入“绿箱(Green Box)”。这些措施不受减让承诺的约束,并且还可以增加而不受世贸组织中任何金融方面的限制。但这些措施不得扭曲贸易或对生产产生影响。(1)政府服务计划。“绿箱”措施包含了许多政府服务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一般的研究;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与某项产品有关的研究计划;害虫与疾病控制计划,包括一般性和特定产品方面的害虫与疾病控制措施;农业培训服务与延伸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包括一般性检验服务和健康安全、分级或标准化目的而进行的特定产品检验;营销服务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供电网、路和其他运输工具市场与港口设施、供水设施等等;与以食品安全为目的公共仓储而实行的积累和保持有关的开支;与需要提供国内食品援助的部分人口有关的开支。只要各项有关的措施满足一般性标准和一些其他特定措施标准,“绿箱”都对这些措施的继续与提高提供了条件。(2)向生产者的直接付款。“绿箱”还规定了使用向生产者直接付款的方式,但其使用不与生产决定相联系,比如,尽管农民从政府收到款项,但该笔款项不会影响农业生产的种类或数量。根据有关措施的种类还需要满足额外的标准,这些措施包括脱钩的收入支持措施,收入保险和纯安全计划,自然灾害救济,一部分结构性调整支持计划,以及环境计划与局部支持计划项下的某些付款。3.其他例外措施除了“绿箱”措施外,还有两种国内支持措施可以不受协议中减让承诺的约束。这些是发展中国家某些措施和限制生产计划项下某项直接付款。还有所谓的最低支持水平亦不受减让的限制。(1)发展性措施。除了“绿箱”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外,适合发展性类型的支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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