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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构建和谐校园,王锐 2009年3月16日,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构建社会各个层面的和谐为基础。学校是整个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一、什么是和谐校园 主要表现为校园组织结构要素、教育环境、教师间人际关系、学生间人际关系、师生关系以及自我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和谐,因此,和谐校园是学校结构、质量、效益、规模和速度等要素的和谐发展。是校园人际关系,是自我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和谐统一。,二、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石 l依法治校的概念。依法治校,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所谓“依”,是指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2依法治校的内容。主要是在教育、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这项任务可以在宏观管理下将其具体化,如在教学方面,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服务方面后勤等教辅序列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如学校食堂应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物价法安排伙食、合理收费等等。,3如何推进依法治校。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首先,学校管理者应当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要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必要性和迫切性。其次,要加强教育法制的宣传力度。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应当把教育法制的学习与宣传纳人工作职责范围,可以通过上法制课讲座、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方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校管理层要率先垂范,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应当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三、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不和谐因素 据统计,2007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到了1660人,2008年全国有18000余名中小学生死于安全事故,这意味着平均每天就有一个40多人的班级消失。数字是枯燥冰冷的,但它的背后却是一个个消失的鲜活生命。 学生安全事故(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种类又有哪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重点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1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应该说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但其又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受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二)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例如春游、社会实践活动等的特定场所;(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即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2校园伤害事故的种类。根据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程度,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因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即学校的行为。例如在张X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XXX中学赔偿纠纷案中,由于xx教师有体罚原告,导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造成人身伤害。,(二)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类案件和第一类案件相似,责任人均为学校,所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和员工的积极作为,而本类案件的致害原因则是教师和员工的消极不作为。例如学校的相关教学设施不完好而导致学生伤害的。,(三)因学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其特点是学生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但学校的疏于管理和教育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多因一果。在李x诉xx学校等劳动课受伤赔偿案中,原告李x在参加劳动课期间,擦完玻璃下地时,踩中被告xxx公司放在窗外的翻斗车,导致手指被压断。 又如某校女生未经请假被社会闲杂人员在校园内或带出校园被伤害。,(四)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故意或过失,而是在学校控制或预见范围以外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例如:在李xx等诉xx学校未尽安全关照义务致其在校时遭犯罪行为伤害赔偿案中,由于犯罪分子混人学校,逞凶杀人,致使原告等四人重伤。又如:在王x诉杨x踢足球伤害赔偿案中,王x是守门员,当杨x射门时,被足球击中眼睛而导致受伤。,3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前,有关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家长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权,于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了学校。也有观点认为,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争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也同时明确了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是:教育、管理、保护。因此,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学校是否尽到上述职责,若尽到了,则不存在过错,也就不承担责任;反之亦然。 那么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呢?下面仅就前边提及的四种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作如下探讨。,(一)因教师或者其员工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学校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而且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是学校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且在这类伤害事故中对学校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即学校如不能证明在此类事故中已尽教育、管理之责,则推定学校未履行职责。这既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学校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三)因学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可以根据学校疏于管理和第三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因为此类事故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如要求其承担责任显属不公,也不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所以在这类事故中如有明确的加害主体,可以责令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明确的加害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学校和受伤害学生分担责任。,4、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如何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1)要能正确判断事故性质及事故种类。首先要分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其次要判断属于哪一类事故;接下来就要弄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教育者及管理者要熟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了解十二种情形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五种情形应当由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六种学校免责情形。(2)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存对校方有利的证据。如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发现后,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等。(3)要建立调解机制。,四、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二点建议 1树立现代法治理念。长期以来,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思想和文化的深刻影响,“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学校管理行政化,校规制定随意化,长官意识浓厚。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严格制度规范,适应时代需要,彰显现代法治精神。作为学校,既不能假国家公权之力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作为学生,既要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负有服从国家赋予学校依法管理职权的“守法义务与责任。,学校在行使学校自治权,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时,必须考虑哪些领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权力范畴,哪些领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私权利范畴,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侵害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学生的私权利领域。学校管理职能的公权力一旦侵人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民事权利领域,就会造成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侵害。 学校的秩序维护主要应该通过对权利的保护,从而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2及时清理相关文件,修改并细化不适应的校规校纪。清理的重点应当是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文件,修改与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规章不相一致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到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师生的行为符合法治精神。 和谐校园的创建必定会成为师生们的一种自觉行为。,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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