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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天津“莱茵小镇”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委托方(甲方):天津市中天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阳光公寓综合楼5号楼311签订日期:2007年3月 日合 同 书目 录1合同文件及词语涵义2工程概况3甲方驻工地代表4乙方驻工地代表5甲方一般义务6乙方一般义务7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工程质量9合同价款10材料和设备供应11指示与工程变更12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13争议与仲裁14违约与索赔15不可抗力16合同生效与终止17 保险18公众财产的保护19现场管理20 其他21 工程保修及养管22 附件(中标报价清单表)H/2 共40页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合 同 书1 合同文件及词语涵义1.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如合同书中所述。1.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双方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出现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 ,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条件第13条约定的办法解决。1.3 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词在本合同文件中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建设单位(甲方):为本项目的投资方或称发包方,合同书中简称甲方(2)承 包 方(乙方):合同书中提及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当事人,合同书中简称乙方。(3)甲方驻工地代表:系指甲方按合同条件3.1款约定所指定的人选,简称甲方代表。(4)乙方驻工地代表:系指乙方按合同条件4.1款约定所指定,并经甲方同意的人选,简称乙方代表。(5)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即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7)工程监理: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9)投资监理: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即上海东方投资监理(10)甲方顾问单位:同投资监理。(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即指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13)工程:合同图纸、工程技术规格书、中标报价清单表等合同文件中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性工程。(14)合同图纸:由甲方最终确认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5)主材包括但不限于如块料、苗木、小品、灯具、设备及所有外购成品和半成品(如儿童滑梯、雕塑等)等项。(16)施工场地:甲方提供的法定由甲方使用的场地。(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确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事件或事由。自然灾害是指:a.四点五级以上的地震;b.1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连续二天的高温(或严寒)。(18)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传真等。1.4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日期、明确表明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属于本合同,并且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章后才能生效。1.5 不放弃的权利1.5.1 任何对合同权利,补救的放弃都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日期、弃权的内容和范围,并由弃权一方的授权代表签字。1.5.2 根据1.7.1款,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时放松、宽容、延迟或纵容或同意的时间不应损害、影响或限制合同规定的他方权利,任何一方对违约行为的任何弃权都不因作为对违反合同的连续弃权。1.6 如果合同中的某些规定或条件被限制或宣布无效,则不影响其他规定或条件的有效性。2 工程概况及工程范围:2.1 工程名称和地址本工程名称:“莱茵小镇”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本工程位于: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泽杨道交口2.2 本合同的工程范围为: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本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具体工作内容为天津“莱茵小镇”一期园林景观绿化设计图纸所示范围内园林、景观、小品、道路(不含沥青道路)、围墙、门卫、水电安装及其范围内的井的最后一次标高调整等图纸内包含的全部工程;负责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执行设计及工程变更、甲方和监理的现场指令、合同、资料及其他要求等与本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工作。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文明施工费等与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一年的本园林景观工程养管费用及冬季防护费用(一年的期间从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开始计算)。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所述提供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即所有的施工、制造、供货以及为它们提供运输、装卸、安装、调校、试运转、维修服务及其它有关服务。即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附工程图纸及工程范围提供施工。3 甲方驻工地代表3.1 甲方任命樊明良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3.2 甲方可以随时指定他人替代原定代表,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重新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不应阻止工程进展,也不能产生权力重复的现象,这种指定只能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生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3.3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3.4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或乙方相关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口头指示后七十二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乙方如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如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须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此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代表发现乙方人员包括乙方代表、乙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或经双方认可的单位不称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人员及单位。乙方应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十四天内撤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乙方驻工地代表4.1 乙方应在合同书中指定其代表,此指名应认为是请求甲方同意指定之人。如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甲方没有做出反对表示,则认为乙方指定已被批准;如在14天内做出反对,乙方应在做出反对表示后14天内另选一人替代,并且本4.1款的规定仍将适用。乙方任命的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或甲方相关人员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乙方明确之回答,否则视同甲方已认可。4.3 根据经工程监理人员审核和甲方代表书面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要求,乙方代表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乙方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4.4 一般情况下,乙方代表不可易人。若遇特殊情况,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4.5 任何对乙方代表发出的指示,均视同有效地传达至乙方。5 甲方一般义务5.1 甲方应尽可能保证其在工程范围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正确性和精确性。5.2 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获得并提供使用合同规定工程所需用地、包括所需的现有道路。5.2.1 施工协调管理工作;5.2.2 无偿提供正确施工所需之合理设施,包括下列项目:(a)按审批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b)提供工地上其他的设施,并在甲方的协调下合理使用。5.3 甲方应获得现场所在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甲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合同之用。5.4 按合同文件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种款项。6 乙方一般义务6.1 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对本工程所用主材,包括但不限于如块料、苗木、小品、灯具、设备及所有外购成品和半成品(如儿童滑梯、雕塑等)等项进行核价封样,如乙方提供样品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主材进场前15天向甲方提供样品及材料价格以便甲方审批并封样核价,否则因乙方晚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上报样品及材料价格自行进场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要求乙方返工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就该材料所核定价格。经甲方核价后材料的价格发生变化的,结算时按甲方核价后的价格对材料费用做相应调整,但其它费用按中标报价清单固定不变;对于甲方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材料,结算时材料费相应扣除,其它费用固定不变。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对图纸内容的变更,甲方对图纸变更的,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立即执行变更后的图纸,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本合同第4条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6.2 乙方应根据合同仔细认真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除非获得另外许可,乙方只能把现场作为执行本合同之用,而不能另作他用。6.3 乙方认为其签署合同的基础是:充分研究了甲方提供的通过现场考察应该能获得的和其它乙方提出时得到的与工程有关的足够的资料和信息。如果未能掌握这些资料和信息,乙方对成功完成工程超出对困难或成本估计的责任自负。6.4 乙方应获得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或国家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乙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合同之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建筑设备的进口所需的许可、批准和许可证。6.5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无论是国家、省、市制定的还是其他影响合同履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并应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所制定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因乙方违反上述制度而进行的处罚。如果因乙方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从而导致责任、损失、索赔、罚金、处罚和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乙方或其派遣人员都不得让甲方承担上述责任。6.6 踏勘工地现场,根据现有场地条件自行规划、设计和解决本工程所需的贮存仓、工人食宿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只要荷载不超过结构设计的承载力,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时,物料也可以贮存于工程已完成的部份处,但须得到甲方、监理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6.7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和施工监理的质量管理。6.8 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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