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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 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 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 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 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 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 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 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 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 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 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 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 李某被打成重伤。,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 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 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 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 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 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 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 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 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 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 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 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 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 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 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 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 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 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 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 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 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 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 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不法侵害人已经 逃离现场;(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 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另外,在不法 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 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案例三:某日上午, 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 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 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 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 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 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 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 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亡。,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时, 甲感到虽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 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也回 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 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 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 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 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正当防卫 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 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 况属于相互斗殴,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 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况中,非法 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 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此时 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 卫。这种放弃侵害的行为还有宣布不在斗殴或认输求 饶等等。,不具有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还有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 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 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是制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 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 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认识和 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有关不 法侵害行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 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 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 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 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 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 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 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 同的处理。,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 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 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 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 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 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 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 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 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 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 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 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 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 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 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 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相关法规: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 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 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 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 即符合本要件。,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 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 的侵害行为。,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 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 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 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 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 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 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 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 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 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 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 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一则案例谈摸奖所得奖品的归属,2005年春节期间,甲公司举办“二十万元迎春 大奖赛”公开摸奖活动,每张奖票2元,一等奖为 “海尔”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1月30日,原告 侯某(12岁)随邻居被告邹某(31岁)到镇上玩耍。 邹摸奖未中,便叫侯某去摸,侯说没钱,邹说:你摸, 我给你两块钱,并拉其去摸。侯某摸了一张奖票,交 摸奖处验票,工作人员一手捏着奖票,一手向其要钱, 邹当即交了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退回8元。经兑奖处 确认,侯某摸中一等奖。邹对工作人员说:“是小女 孩摸的,”“该她得”。,甲公司确认侯某为领奖人,叫其付鞭炮钱后领彩电。 邹叫侯某回去喊她父亲拿钱放鞭炮领奖,侯某的祖父 到兑奖处放鞭炮,领了彩电。邹主动帮忙将彩电背到 侯某家。收视时,因无室外天线,效果极差,侯某之 父便对邹某夫妇说:“你们家有天线,把彩电搬到你 们家去收看。”当晚11时,侯某之父说:“天黑不好 走,就放在你家。我明天来抱。”次日,侯某之父去 抱彩电,邹某夫妇说:彩电是我们出钱请侯某摸的, 应属我们所有,不准其抱走。,原告诉称:“海尔”牌29英寸彩电是我摸奖所得, 到邹某家试收后被其占有,要求返还。 被告邹某辩称: 我是请侯某帮我摸奖,摸奖的2元钱也是我付的, 彩电应归我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支付原告侯某摸奖所花 2元钱为赠与行为,摸奖所得29英寸“海尔”牌彩色 电视机属侯某所有,判决被告邹某、商某(邹某之夫) 返还侯某“海尔”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履行前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判决后,邹某、商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不清”为理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彩电归其所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支付侯某摸奖所花费用 2元钱应认定为赠与。侯某摸奖所得一台“海尔”牌 29英寸彩色电视机属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受我国法律 保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 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也规定:“十周岁以 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 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 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候某已年满十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 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候某具备摸 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行为 独立、合法、有效。,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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