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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及案例,授课教师:梁晖,第一章 权利主体人,自然人 法人 合伙,一、自然人,自然人私法概念 公民公法概念,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和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呼吸为判断标准。“独立呼吸说”、“呼吸停止说” 证据:户籍证明为准;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思考: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案例: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由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法28条:“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网络达人“犀利哥”,3月5日上午,在众多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犀利哥”和他的家人在宁波市精神病院相聚了。经过确认,“犀利哥”是江西上饶人,名叫程国荣,与家人已经失散了11年。程国圣说,他哥哥程国荣有两个孩子,一个11岁,一个10岁。“当时他说是出来打工的,但是后来就没有了音信。家人出外找过好多次,但是都没有找到。”程国圣说,就在去年,父亲和嫂子一起遭遇车祸身亡,哥哥的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母亲在照顾。14时许,在换了身干净的衣服后,“犀利哥”与其母亲和弟弟合影。,2、宣告失踪,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宣告为失踪人。 立法目的:通过宣告失踪,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义务无法履行的状态,主要是从经济角度考虑。,条件和程序: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债权人、合伙人等)向住所地法院申请,无先后顺序之分;法院受理并公告,公告期半年。 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财产设定代管人(有顺序性)(可作为原告);清偿失踪人债务,并追索债权。 撤销需经法定程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做出。 失踪人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3、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宣告死亡。 立法目的:宣告失踪仅解决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问题,稳定了一部分财产关系,但如果失踪状态长久持续,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因长期下落不明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会给其婚姻关系带来严重影响。,条件和程序: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法院申请(有顺序性);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法院受理并公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已经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判决宣告死亡或驳回申请。 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其债权债务开始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消灭,可与他人结婚;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如果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未死,在异地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宣告死亡的撤销,财产关系: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适当补偿(现存利益之内),善意第三人可不返还,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全部返还并赔偿 婚姻关系:配偶已与他人结婚,新婚姻受保护;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不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未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案例讨论:,田某于200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家里经济很困难,2007年胡某将女儿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200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从撤销之日起自动恢复;有效。,案例讨论:,工艺美术厂的张某2000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5年仍无音讯。5年来,张某的妻子和张某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张某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张的工资发给张妻。2005年,张某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张某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5年5月,张妻未经张某父母同意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受理了张妻的申请,于2005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6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某的财产被分给张妻和他的父母。张妻不久便改嫁他人,半个月后,其丈夫死于车祸。2006年11月,张某从外地回到家里。得知一切后,便首先提出要与张妻恢复夫妻关系。张妻不同意复婚。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妻复婚,并返还其财产。,思考并讨论:,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张某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张妻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张某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如何处理张某的请求? 如果张妻于2002年9月将与张某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张某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 如果张某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张妻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张妻应负什么财产责任?,案例讨论:,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200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嫖赌,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200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200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思考: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法院应否判决钱某和王某离婚? 不能,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高院解释)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4、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由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大小予以分类,无行为能力(0x10岁;精神病人宣告) 限制行为能力(10x18岁;不能完全辨别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行为能力(x18岁;精神正常)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16x18岁,自食其力),案例:,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案例:,甲自幼深得其外婆乙的疼爱。200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200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问:该存款是否为甲所有?,案例:,刘老拥有一处四合院,共有房产17间,2001年,老人在世时与儿子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将全部房产赠与给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老人病逝,女儿得知四合院已经赠与并全部转移至弟名下,女儿认为父亲生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本不具备行为能力,如何能将全部房产赠与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出示父亲患有精神障碍的住院病历。 问:刘老的赠予行为是否有效?,监护,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友 监护职责:管理财产,照顾生活,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代理诉讼,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指定监护,5、住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离开住所地满N年。 监护人的确定 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 婚姻登记 确定义务履行地,课堂练习题,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年满十八周岁 C结婚 D具有劳动能力 2、宣告失踪须公民下落不明满(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杨某14岁,杨某父亲的好友何某非常喜欢杨某,赠与杨某高档自行车一辆,价值1400元,并同其签了赠与协议。下列关于该赠与行为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赠与行为无效 B赠与行为须经杨某的父母追认才能有效 C赠与行为可由杨某的父母请求撤销 D赠与行为有效,4、甲生病住院期间,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请2位同室病友作为遗嘱见证人。之后甲到死亡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对于该遗嘱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立了遗嘱之后就处于昏迷之中,没有了行为能力,其遗嘱无效 B甲所立遗嘱是在其生病期间,其行动不便,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C甲所立遗嘱是在其生病期间,其行动不便,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效力 待定 D甲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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