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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行政监查制度为落实执法责任制,保证执法全方位、全面覆盖,切实维护体育场所开办者和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工作量:(一)执法检查事项1、体育活动场所开办资质情况;2、体育活动场所场地使用情况;3、体育活动场所专项体育设施使用情况;4、体育活动场所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5、体育活动场所专项业务活动开展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二)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工作量1、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检查体育活动场所不低于1800公里,平均每季度巡视检查不低于450公里,平均每月巡视检查不低于150公里;2、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检查体育活动场所不低于60家(次),平均每季度巡视检查不低于15家(次),平均每月巡视检查不低于5家(次)。二、执法检查范围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执法人员四人,对市属县(市、区)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一)地域范围执法人员甲、执法人员乙执法区域:执法人员丙、执法人员丁执法区域: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长便民电话,对所属执法人员已办案件进行督察并负责重点巡查任务的协调。(二)执法对象1、市辖体育经营活动和单位;2、市辖以俱乐部、中心、院(社)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执法对象。三、保障措施1、结合日常投诉举报案件采取“一诉全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2、结合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采取“一专全查”进行全面检查;3、结合各级领导批转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4、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按规定填写检查文书;5、每季度召开执法检查会议,分析研究检查工作形势。及时制定、调整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确保执法范围全面覆盖,达到预定的监督检查效果。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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