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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的变更,引例,2006年1月,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另成立一家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为原来甲公司的股东。2月,甲公司趁丙公司增资之机,投资1000万元于丙公司。2007年,甲公司欠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00万元,现履行期至,丁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偿还,丁公司遂要求乙、丙公司偿还,乙、丙公司均主张,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义务替他人清偿债务。 问题:乙、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引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一家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生分立。尽管乙公司并非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为派生他的公司在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以货币出资,相应地获得了股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公司的分立。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掌握公司合并、分立的含义和种类; 了解公司增资、减资的含义; 了解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含义; 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性要求。,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一、 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含义和种类 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 新设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一)公司分立的含义和种类 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 (二)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二、 公司的分立,学生提问:甲公司分立成甲、乙两个公司(派生分立),甲公司对丙公司有100万元的债务,甲、乙达成协议各承担50万元,请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甲乙之间协议称为债务承担协议,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甲、乙之间的效力,这是有效的;外部效力是指对债权人丙公司的效力,不产生效力,丙公司可以找甲公司要求清偿100万元,也可以找乙公司清偿该100万元。债务承担协议只有取得了债权人丙公司的同意,才对丙公司发生效力。,第二节 公司的增资和减资,一、公司的增资 (一)增资的含义:既存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二)增资的决议 (三)增资的方式 (四)增加资本的出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势头良好,股东A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建议,股东B、C均表示同意,唯独股东D(出资比例为20%)以资金不足为由表示不同意。但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增加资本50%的决议,并将E吸纳为新股东,股东D表示反对,他认为:在他不同意增资的情况下,公司不可以增资,更不可以将公司原股东之外的E吸纳入公司。,参考案例,公司增资需要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增资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股东D不同意增资的效果仅是他自己放弃增加出资的权利,但不能阻止其他股东增加出资。 增资分为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外部增资,是由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认购新增的公司资本,从而成为新股东。由于增资可能改变股权结构和现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现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享有优先增加自己出资的权利。但本案中,D放弃了该优先增资权,但不得阻止公司外部增资。 因此,D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公司的减资 (一)减资的含义: 既存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二)减资的决议 (三)减资的程序 (四)减资的底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含义,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定要求及变更后债权、债务的承继,(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定要求,(二)股份总额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的发行,(三)变更后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习 题,选择题 1.债权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A、公司合并 B、公司分立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答案:AC 。,2.(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选第79题)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BC。,3.公司合并从性质上判断,它属于下列哪一项?( ) 民事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 公司一般经营活动 答案:。,4.关于公司的分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 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不是乙公司的股东 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 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乙公司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案例分析 2001年,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分立时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1/2。2002年2月,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发出债务催收函,要求双方连带清偿债务。乙公司主张,该债务应由丙公司清偿,理由是:分立协议达成的“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1/2”并非是指每一笔债务由双方分担,而是指将甲企业的所有笔债务一分为二,半数的债务由乙承担,另一半数的债务由丙承担,而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恰属于应由丙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丙公司则坚持:分立协议达成的“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1/2”就是指每一笔债务由双方分担,因此应由双方各自对丁承担一半债务。丁公司认为:不管你们双方当初怎么约定,只要我不同意就与我无关,我有权要求你们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丁是否可向乙、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之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分配?,分析要点提示: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乙、丙双方的协议,在获得债权人同意之前,不对他生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合同法第90条对此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丁可向乙、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该案中,分立协议达成的“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1/2”,由于可以有多种解释,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对原企业债务应由乙、丙公司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阅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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