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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合 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于 2010 年 月 日在浙江宁波达成:用人单位名称: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现时住址:联系电话:参加工作时间:技术职称:文化程度:受聘前工作单位:2第 1 条 合同期限1.1 在符合本合同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 除非本合同根据以下第 11 条的规定提前终止或解除, 或根据以下第 1.2 条的规定续展, 本合同的期限为 壹 年,自 2010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终止日” )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1.2 用人单位可在终止日前至少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续签本合同的期限。第 2 条 职责2.1 用人单位聘任劳动者担任 营销副总 。劳动者的主要工作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销售与市场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销售政策制定、广告投放计划、营销部门行政事务管理、经销商开发等相关销售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指派的工作与职责、用人单位不时制定的内部岗位职责范围所确定的工作与职责。劳动者同意:在通知劳动者后,用人单位可不时变更劳动者的主要工作与职责。劳动者应遵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指示努力完成各项工作。2.2 劳动者:-(a) 应按时完成工作,并达到用人单位的标准;(b) 应将其全部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职责上;(c) 未经用人单位书面批准,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收益的工作,或为任何其他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d) 应诚实及勤勉地履行其职责;(e) 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用人单位提交上月度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开支情况、销售情况)报告;(e) 应遵守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f) 应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且不时修订或变更的劳动手册、业务行为守则以及用人单位不时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2.3 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营业地址工作,但劳动者为履行其职责,可能需要应用人单位不时作出的要求,在用人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到其他地点工作。3第 3 条 工作时间3.1 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不时依其决定权确定的工作时间履行职责。3.2 如果用人单位的业务运营有需要,且在用人单位确认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加班,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报酬。第 4 条 休假劳动者有权享受由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病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假期。第 5 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第 6 条 薪酬6.1 劳动者每月的税前及扣除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扣除额之前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基本工资” ) 。6.2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日之前向劳动者支付上个月的扣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扣除额之后的基本工资。如果支付日为任何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在此日期之前最接近的一个工作日支付有关工资。6.3 业务提成奖金:【.】6.4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和其他薪酬分别扣除相当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其他款项的总和,缴纳给相关政府部门。第 7 条 税项劳动者有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其基本工资以及所有其他薪酬缴税。第 8 条 社会保险费4在本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其他报酬中扣除劳动者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代劳动者缴纳给相关政府部门。第 9 条 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但无义务)就任何事项,例如职业道德、安全生产、职前训练以及职业技能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安排劳动者参加任何该等培训。培训可由用人单位组织,也可不由用人单位组织,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举行。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第 10 条 劳动纪律劳动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亦应遵守用人单位不时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行为及道德准则。对劳动者对该等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指导、验证以及作出奖惩。用人单位可根据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对劳动者施予劳动纪律处分。第 11 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1.1 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a) 本合同期满,但根据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本合同第 1.2 条规定续签合同期限的情况除外;(b)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或者(c) 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11.2 在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在给劳动者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11.3 在不影响以下第 11.4 条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在给劳动者不少于 30 天的书面通知后,或支付相应的补偿以代替该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1.4 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上第11.3 条解除本合同。但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尽管也发生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在给劳动者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511.5 如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11.6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交还用人单位的财产和载有用人单位信息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载体,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按时安排交接工作。第 12 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12.1 为避免疑义,本合同第 12 条所规定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是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外的责任,并且本合同第 12 条规定的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责任。12.2 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等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违约后果或责任的严重性,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作出赔偿。12.3 如果劳动者(1)因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或第三方的财产或资产损失,或(2)导致第三方死亡或者人身伤害,劳动者应负责作出赔偿。第 13 条 不唆使义务13.1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信息,劳动者在受雇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唆使或试图唆使任何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或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雇用,或成为其他单位的所有人、合伙人或顾问。13.2 本合同第 13 条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第 14 条 不竞争义务14.1 在受雇期间以及紧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两年内,在任何地域,劳动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为该等其他用人单位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顾问、咨询、承包等方式,无论是否获得报酬) ,不得自己开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参股、合作、合营、合伙等方式)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4.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如果用人单位有意使(但无义务)本合同第 14 条项下的义务继续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一笔数额相当于其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一年度报酬总额的一半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价,并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日之前,向劳动者支付上月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支付该等经济补偿,则劳动者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继续负有本合同第 14 条项下的义务。614.3 劳动者有义务就第 14.2 条项下的经济补偿支付其所应付的所有税款以及其他扣除额。14.4 如劳动者违反本合同第 14 条项下的义务,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如果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则用人单位有权另行索赔。14.5 本合同第 14 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第 15 条 劳动者的保证 15.1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保证并承诺:(a) 其对本合同的签署:(i) 不会与劳动者是签约一方的任何合同相冲突,或违反该等合同,或属于该等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以及(ii) 据其所知, 不会与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命令或法院裁判等相冲突,或对其有所违反。(b) 在制定本合同的商谈过程中,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文件,在提供的时候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及准确的,并且不存在导致该等信息或文件在签署本合同当日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未予披露的事实或事项, 亦不存在任何若经披露可能会对用人单位签署本合同的决定或意愿产生负面影响的事实或事项。15.2 劳动者承认并同意,用人单位系基于以上第 15.1 条所述保证及其他事项签订本合同。第 16 条 保密16.1 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除非为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之目的或者已事先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批准,劳动者不得直接或间接:(a) 使用秘密信息;(b)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秘密信息;(c) 为秘密信息及资料制造副本或模仿秘密信息及资料;(d) 生产、制造或设计任何与秘密信息相同或近似的资料;(e) 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处发现、获得、模仿或复制秘密信息。且,除以上约定外,劳动者同意遵守由用人单位不时制定和修订的劳动手册、业务行为守则以及其他文件中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16.2 劳动者同意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不被视为构成:7(a) 用人单位放弃其对任何秘密信息的权利,或放弃其保护任何秘密信息的权利;(b) 解除或限制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披露或不非法使用用人单位秘密信息的责任。16.3 若劳动者发现或怀疑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单位己经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处发现、获得、模仿或复制秘密信息,劳动者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16.4 劳动者确认并同意:所有体现或载录了秘密信息的文件及有形物件系用人单位的专有财产;劳动者仅会为履行其劳动职责而取用秘密信息;劳动者会保护所有此等文件的保密性,并在终止或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前,向用人单位交还所有由劳动者持有、保管及控制的此等文件(包括其摘录或部分文件)及其副本,以及交还由劳动者持有、保管及控制的其他形式的秘密信息。16.5 本协议项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a)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及销售有关的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经营诀窍,经营手册、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内容等。(b)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网络、图像、产品开发、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内容等。上述信息无论是否标明为商业秘密,均属于秘密信息。第 17 条 争议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该等争议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与程序作仲裁解决。第 18 条 通知18.1 本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所发送的通知应送至本合同文首所载的地址。18.2 任何一方如果要变更上述地址,该方应在作出变更前五(5) 日将新的地址通知对方。18.3 任何通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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