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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司法制度史,主讲人:潘 宇,第一章 刑事民事诉讼 程序概述,一、西周时期刑事民事案件的区分及诉讼费用 1、“狱”、“讼”的内涵,刑民事案件的区分 周礼秋官司寇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2、西周时期的诉讼费用 周礼“以两造禁民讼,入束失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二、中国古代刑民事诉讼程序概说,第二章 司法机关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演变,一、夏代司法官员的名称 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称“蒙士”。,二、商代 (一)司法机构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为司寇,司寇下设“正”、“史”。地方与基层的司法审判官为“士”、“蒙士”。,(二)重案的审理程序 重要案件审理一般经过三级,正与史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三、西周的司法机关 (一)周王 (二)中央司法官员 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 (三)地方司法官员 乡士、遂士,四、秦代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长)、有秩、啬夫,五、汉代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丞相 3、三公曹、尚书台、两千石曹,4、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郡守)、县(县令) 乡(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封国,六、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机关的扩大演变 一、行政机构的演变 (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 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九寺的形成 (二)地方行政机构 州、郡、县三级制,二、司法机关的扩大演变 (一)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二)刑部的前身三公尚书、都官尚书 (三)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七、唐代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一)中央三省六部体制 (二)中央司法机构 1、大理寺 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以上案件,对徒、流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对刑部移送的地方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有重审之权。死刑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外,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2、刑部 是中央司法行政最高机构。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3、御史台 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4、“三法司” 中央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亦叫“三司推事”制。后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5、京兆府 主管京畿地区行政,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及所隶属辖区的案件。 (三)地方司法机构 州、县,八、宋代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管辖 (一)中央司法机构 1、大理寺 2、刑部 3、审刑院 4、御史台,(二)地方司法机构 1、提点刑狱司 2、州县审判机构,九、元代司法机关设置的特点 (一)中央司法机构 1、大宗正府 2、刑部 3、宣政院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省、路、府(州)、县,十、明代司法机关设置的变化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刑部 2、大理寺 3、都察院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府、县三级,(三)厂卫 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十一、清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 (1)刑部 (2)大理寺 (3)都察院,2、地方司法机构 (1)京师五城察院 (2)地方四级司法体制 县(散州、散厅) 府(直隶厅、直隶州) 省按察司 省总督巡抚 (二)旗人司法管辖,第二节 越诉与直诉制度,一、禁止越诉制度 唐代关于越诉的规定 二、直诉制度 (一)西晋的直诉制度 晋武帝设登闻鼓,以后历代相传,(二)唐代 邀车驾、击打登闻鼓,第三节 古代法官的责任,一、西周时期法官的责任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二、唐代对法官责任的严格规定 审理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 法官的回避制度 三、明代司法官员受理诉讼的回避制度,第三章 诉讼与审判制 第一节 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一、诉讼当事人与告诉权的 限制 二、诉讼代理人的具体规定 元代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及其所适用的范围,(一)代理适用两类人 1、老年和疾病 2、退休或暂时离任官员 (二)代理人限于男性,第二节 告诉,一、西周有关告诉的制度 二、秦代有关诉讼提出的制度 (一)诉讼的提出 1、官诉 官吏纠举,指官吏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2、举发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二)告诉的限制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法律答问:“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而告之,亦不当听。”,三、汉代“告劾”制度 包括自诉与公诉 四、唐代对于告诉的全面规定 严禁诬告;对于特定重罪必须告诉;“同居相为隐”,五、宋代的“务限”法与民事诉讼时效 (一)“务限”法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 (二)民事诉讼时效,六、明代告诉的特点 1、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2、禁止越诉 3、诉讼中禁止诬告 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 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 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制度,第三节 证据,一、证据概论 (一)从西周开始对物证、书证的重视 (二)秦代的证据原则 1、以被告人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2、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必须举证原则 3、广泛收集证据的原则 4、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的原则 (三)唐代“众证定罪”的原则 (四)宋代的证据制度,二、刑讯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以刑讯取得口供 (一)秦代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 陈律“测立”之制,(三)唐代的刑讯制度 (四)宋代的拷讯制度 (五)明代的刑讯制度,第四节 强制处分,一、汉代的逮捕与羁押制度 二、唐代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第五节 审判,一、中国古代对待疑案的态度 1、尚书大禹谟: “罪疑从轻” 。 2、商代对待疑难案件的审理持审慎态度 礼记王制:“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二、商代的天罚与神判 三、西周的“五听”与“读鞫”制度 (一)“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二)“读鞫”制度 “成劾”、 “读鞫”,四、秦代的审判原则 (一)有罪推定原则 (二)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 原则 五、汉代的审判制度及 “春秋决狱” (一)汉代诉讼与审判制度 传复、读鞫,(二)春秋决狱 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历代刑法考: 1、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养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3、甲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出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4、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夫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有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七、唐代完善的审判制度 唐代死刑案件的“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但“谋反”等重罪及部曲、奴婢犯杀主罪的,一复奏即可。,八、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制度。分为“移司别推”和“差官别推”。 九、元代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十、明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圆审 3、会官审录 洪武三十年。包括五军都督府、六部、督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都尉。,4、朝审 英宗天顺三年。“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5、大审 6、热审,十一、清代的秋审与九卿会审 1、秋审、朝审、热审 2、九卿会审,第六节 上控制度,一、西周、秦、汉的“乞鞫”制度及时限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上诉制度的变化,三、唐代对于上诉的严格规定 断狱律“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辨。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议。” 四、宋代的理雪制度,第七节 执行,一、汉代判决执行制度 “秋冬行刑”死刑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对后世有深刻影响。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对妇女犯罪行刑的特殊规定,三、唐代对死刑执行的严格 规定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第四章 监察制度与 监狱制度 第一节 监察制度的演变,一、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影响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侍御史) 监御史,二、汉代监察机关的 演变与执掌 (一)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府,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督大奸猾”,“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郊郡犯法者”。 “三独坐” 2、州(部)刺史 “六条问事”,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御史出巡制度 四、唐代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一)御史台制度及执掌 1、台院、殿院、察院的设立 2、主要职责,(1)推按狱讼 (2)劾奏犯罪 (3)巡察内外 (4)监督决囚 (5)监督录囚 (二)谏官制度 谏官的执掌:谏议、封驳、知起居事、知匦事,五、元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御史台、行御史台及肃政廉访司体制的确立 六、明代的都察院与十三道监察御史 七、清代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第二节 监狱制度的演变 及监狱管理制度,一、夏代监狱的设置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二、商代的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周礼秋官掌囚:“上罪梏拲而桎”。 三、西周的监狱制度 (一)圜土之制 (二)嘉石之制,四、秦代严密的监狱管理 制度 五、唐代的严密规定与 录囚制度 (一)完备的监狱制度 大理寺狱、京兆狱、河南狱,(二)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 1、贵贱有别,男女异狱,按罪行轻重分别禁系 2、针对掌狱官吏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录囚(虑囚)制度,第五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 1、领事裁判权 2、会审制度的形成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中央司法机构的调整 (1)刑部改法部,(2)大理寺改大理院 (3)设总检察厅,审检合署 2、地方司法机构 (1)京师地方审判机构 (2)各省地方审判机构 (3)地方审判机构的组成 1)初级审判厅由一至二人以上推事组成,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三)监狱制度的改革 罪犯习艺所、模范监狱,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一、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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