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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糾紛之法院實證研究,醫療糾紛之過去、現在、未來 廖建瑜,法務部起訴書查詢系統醫療糾紛起訴件數(資料統計86年至96年4月),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49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 14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27件,法務部起訴書查詢系統醫療糾紛起訴件數(資料統計86年至96年4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件 刑法第215條偽造文書 2件 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 1件,起訴書罪名百分比,起訴身分別,醫師102 人 護士 5 人 物理治療師1 人,起訴科別,婦產科:25件 外科 腦神經外科;2件 一般外科:9件 血管外科:1件 口腔外科:1件 泌尿外科:1件 整形外科:3件,起訴科別,神經外科:1件 骨科:3件 牙科:2件 急診:11件 內科 一般:2件 腸胃:2件 腎臟:1件 心臟科:1件 中醫:2件,起訴科別,耳鼻喉:2件 皮膚科:1件 麻醉科:2件 小兒科:2件 胸腔呼吸科:2件 放射科:1件 美容科:1件 其他不分科及診所:16件,起訴科別百分比,起訴後一審有罪 判決,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22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4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2件,二審維持有罪判決,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7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3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2件,有罪判決確定件數,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8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1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3件,有罪判決確定刑度,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最重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最輕拘役59日,緩刑2年;平均刑度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最重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最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最重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最輕拘役50日,緩刑2年。,一審判無罪,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16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1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4件 刑法第215條偽造文書罪 2件,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3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1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0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2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0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0件,無罪判決確定件數,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10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3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1件 刑法215條偽造文書 1件,起訴後撤回告訴,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6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10件,起訴後一審有罪與無罪、撤回告訴、未判決之比例,以起訴書94件為樣本,起訴後有罪、無罪確定比例,以起訴書94件為樣本,判決有罪、無罪確定所需時間,最長:10年2月16日 最短:11月26日 平均:4年5月18日,確定判決中之民事賠償,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或民事訴訟13件 提出附民後私下和解:3件 駁回:6件 勝訴(未確定):3件 平均賠償金額:190萬8仟9百17元 私下和解:11件 最高金額:510萬元 最低金額:50萬元 平均金額:294萬元 鄉鎮調解委員會:1件,醫療訴訟之鑑定,醫事審議委員會 最多:7次 1件 最少:未送 3件 平均:2.56次 鑑定一次所需時間平均1年2月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相互矛盾:4件 法院不採醫事審議委員會意見,改採其他鑑定意見:7件 其他鑑定機構,醫療訴訟之鑑定,台大醫院:4件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件 長庚醫院:2件 學會:心臟科學會1件、婦產科學會1件、骨科學會1件 成大醫院:1件 台北榮民總醫院:1件 台北三軍總醫院:1件 消基會:2件 鑑定證人:4件,美國醫療訴訟現況,外科與產科醫生每6年會面臨一件醫療糾紛 訴訟結果百分七十醫生方面勝訴 敗訴部分平均賠償美金50萬元 美國醫生每年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美金三千至三十萬元,須視科別及所在區域決定,醫療糾紛之成因以民國90年至95年全國醫療訴訟之實證研究,醫療糾紛發生之階段 問診 :處女膜破裂事件(台北92偵19931) 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婦產科醫師,平日以為病人看診及依診療結果登載於病歷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至臺北市南京東路實和聯合診所(現已歇業)支援看診業務時,適病患B女至該診所婦產科就診,明知B無性經驗,原應注意如予實施內診可能造成告訴人處女膜破裂,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問診,詎竟疏未告知B內診之過程(即以鴨嘴器撐開陰道檢查),即貿然以鴨嘴器伸入B陰道內進行內診,致不慎造成B處女膜破裂流血之傷害。嗣A為卸已責,於B看完診後,明知B先前並未同意為上揭過程之內診,竟於其業務上掌管之B病歷上,為 經患者同意內診的情況之下,等內容不實之記載,足以生損害於B 。 (台北地院93年醫字第3號)按病人所有病史,包括主訴、現在 病史、家族病史、個人過敏病史、手術史及理學檢查結果 ,均為治療病人疾病重大證據及參考,醫師應詳細詢問病 史及實施仔細之理學檢查(見鑑定意見,卷第20頁) ,此為醫師實施醫療行應善盡之注意義務。,問診,被告辯稱陳淳 曾詢問原告病史,值班護士及住院醫師亦曾詢問原告病史 ,業據其提出90年8月13日病歷、90年8月22日入院病人護 理評估表及住院醫師詢答紀錄、90年8月31日入院病人護 理評估表、90年9月12日血液科醫師詢答記錄為憑,並辯 稱原告未告知其曾罹患子宮頸癌及曾作放射性治療(電療 )云云。經查,原告於90年8月22日入院時即告知曾因子 宮頸糜爛,並切除子宮及卵巢等情,被告對此亦不爭執, 按一般病患,並未具有醫學上之專業知識,就告知之事項 ,為如何之告知,始為詳盡適當,實難苛求;,問診,反之醫師, 具有長期之醫學養成背景,經國家考試賦予醫師執業資格 ,並實際從事醫療實務,其對病人所述事項,認有不詳盡 之處,或有所懷疑之處,應予詳問,以本案而言,原告已 告知其曾罹子宮頸糜爛,並切除子宮及卵巢,實即足以引 發是否曾罹子宮頸癌之疑問,縱原告未確切告知,亦難予 苛責,反係陳淳醫師本其專業上之知識,所應詳問之事項 。但本件依兩造爭執所示,應在於有詳問病史,與陳淳所 採取之醫療行為間有無過失,及其與事後所發生之血尿, 乃至其後發生之放射性膀胱炎有無因果關係,檢查,未檢查出肺癌(桃園94調偵355) A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復興街5號財團法人(以 下省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之醫師,為從事醫療業 務之人。緣B於民國91年7月間因開始出現咳嗽、胸痛 等症狀,前往苗栗縣頭份鎮財團法人(以下省略)為恭紀念 醫院與重光醫院就診。而於91年7月11日接受正面及側面胸 部X光檢查,發現前胸有軟組織膨出,其餘無異常,經服藥 後症狀未見好轉,復於同年月11月5日至重光醫院經醫師安 排為胸部X光及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右上肺葉有腫瘤。,檢查,旋於同年月11日前往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胸腔科求診,由 醫師周俊良負責診治。當時依前述電腦斷層已顯示右上肺有 肺部腫瘤,而按該科別之通常專業醫事智識,醫師周俊良應 注意年輕病患之肺部腫瘤,如未能確實取得病理組織切片, 即不易區分良性或惡性腫瘤,而譚國鎮肺部腫瘤之位置(右 上肺後葉)復為肺結核肉芽好發部位,並屬於肺部較周邊之 病灶,苟僅以支氣管切片檢查,只能取得較靠近肺部中央之 腫瘤組織,必須安排較詳盡之超音波或電腦斷層導引,甚至 手術進行切片而得到腫瘤組織,以進行較詳盡之病理檢查,檢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A醫師竟疏未 注意前開事項,即貿然對B僅施以胸部光及肺功能、 螢光支氣管鏡及胸腔超音波檢查,惟檢查之項目不足,以致 於同年月14日胸腔超音波報告固顯示有上肺後葉有1個2cm 的陰影,但同日支氣管報告顯示並未發現支氣管內腫瘤,暨 同年月18日支氣管第2分枝處之病理切片報告仍能未發現惡 細胞,以致於未有顯著證據顯示B罹有惡性腫瘤,A醫師即建議B每3個月回診追蹤即可。,檢查,惟迨於同年11 月22日及同年12月27日B仍因胸痛回診,A醫師始 於同年12月27日安排胸部X光及電腦斷層檢查。而依據電腦 斷層報告顯示於右上肺後葉有1個2.7公分大小之腫瘤,並有 左肺轉移與淋巴結腫大超過1公分之現象,才懷疑診斷為肺 癌第4期,惟因耽誤B治療先機,已無法有效延長B之生命,B雖於翌(92)年1月7日辦理住院並於同年 月10日執行電腦斷層導引組織切片,於同年月14日病理報告 確認為肺腺癌,臨床診斷為肺腺癌第4期合併肺與骨骼轉移 ,隨即開始接受化學治療,於同年月27日出院。,檢查,其後B雖陸續於長庚醫院林口分院門診追蹤及接受化學治療,但因A醫師上開診治延誤,病情已未能改善。終至同年7月6 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發出病危通知單,翌(7)日B自動出院,轉往為恭紀念醫院治療,猶於同年月27日不治 死亡。,投藥,用藥過敏 (高雄94調偵654) A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永豐路之明得診所醫師,為從事 醫療業務之人理應注意確保其診所內之急救藥品及用物充足 ,並置放於固定之存放區域內,以應至其診所內就診之病患 產生緊急狀況須施以急救所用,而依其專業知識及能力,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在其診所內設置如腎上腺素( Epinephrine)等常見之急救用藥品,投藥,緣B於民國93年4 月19日上午8時45分許,因身體不適前往明得診所就診,經 A診療後,認B係感冒咳嗽,而開立抗生素( Ampiclox、Ampicillin,屬盤尼西林類抗生素)混合Klinit 果糖溶解劑針劑共20cc.,交由診所內之護士C(另為不起訴處分)對B施以靜脈注射,嗣C注射該針劑 僅5至6cc時,B隨即告訴C想吐,C再注射 2cc後,B又表示非常不舒服、胸口悶,C立即停 止注射並請A前往處理,A至注射室時,B已 出現氣喘、嘔吐、呼吸急促及眼睛紅腫等立即性過敏現象, A判斷許佐英係過敏,即囑附C對B施打未含 有腎上腺素之抗過敏針劑Decadron並給予氧氣,,投藥,然B之 狀況仍持續惡化,並產生血壓下降及意識模糊等過敏性休克 之症狀,因A疏未設置腎上腺素此一常見之急救用藥品 ,以致在B產生過敏性休克時,未能及時對B施以 腎上腺素靜脈注射之急救處置,雖A嗣後見B病情 惡化而請C立即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將B送至高雄 市立民生醫院急救,然B已於到院前 死亡,經民生醫院醫護人員急救後,仍於同年月21日上午9 時許,因急救無效死亡。,手術,小腸造廔(口)術VS.小腸端對端吻合術 (苗栗91偵2482) A係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下稱苗栗醫院)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B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因騎乘機車在苗栗縣三義鄉中正路上跌倒,於同日十五時五十五分至苗栗醫院就診,經A初步檢查後,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住院診療,由A診治。A本應注意對於腹部鈍傷疑內出血或臟器破裂,且理學檢查呈壓疼及反彈痛之病患,因止痛劑可遮蓋或減輕臟器破裂所導致腹膜炎之症狀,不宜使用止痛劑,詎林哲民為緩和B之疼痛,而錯誤使用鴉片類止痛藥物(emerol)。,手術,嗣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B因腹部仍脹痛厲害,且有明顯壓痛及反彈痛,於同日十時許,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呈明顯腸脹氣腸阻塞之現象,A向B之家屬說明後,乃預定於同日下午為B施作手術。其本應注意B因腹膜炎之腹腔內發炎分泌物及小腸內容物,會使腸道粘連,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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