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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难点解析及 相关案例探讨,2,七个问题探讨,一、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二、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地区发证医疗机构有无处罚权?“谁发证谁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部队医院对社会开放需不需要到地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部队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吗? 四、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吗?,五、仅核准开设皮肤科的医院是否可以进行性病诊疗活动?卫生部91年颁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六、一起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引发的法律难点问题讨论(违法行为认定、法律适用、机构和人员的两罚制) 七、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3,4,一、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案例一: 2009年5月,某市C区卫生局接到该区陈某某诊所的变更申请,诊所所有者陈医生因经营不善,想通过更名的方式,变更诊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李某为该诊所的一名技术好、资金雄厚的口腔科医生。陈某某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中医科和口腔科,有医务人员陈某某、李某等8人,诊所性质为营利性个体诊所。卫生局可以准予变更吗?,5,李某的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6,1.关于变更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7,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8,法人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为核准登记设立; 一为依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而设立。,9,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10,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11,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2,企业法人的三种分类: 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 二是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三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3,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1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15,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应以此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16,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7,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无个体诊所设立法人之规定,也无纳入法人核准登记之程序与要求,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内,个体诊所不能成为法人,既然个体诊所连法人都不是,又何来法定代表人。,个体诊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当然就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因此更不存在所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所以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不应当填写。只需填写“主要负责人” 。,18,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使用的是“或者”选择用词,表明应根据医疗机构性质确定填写,而不是必须全部填写。,20,2.关于变更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即为个体行医申办者,依法不允许变更,2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22,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针对个体行医申办者(即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的执业资格的审查与许可。若允许其变更,就完全改变了当初设置许可的基本。实际成了对另一个主体的审查与许可,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而不应该通过变更完成。,23,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诊所的特殊性,申请变更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会带来经营者的改变(所有权的改变),实质上会造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转让。对于这种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名,实际上是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行为,为当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不予办理。,24,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25,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也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如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武汉市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批复(鄂卫函200355号)“营利性诊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问题,除直系亲属并具备开办条件者外,一律不予变更法定代表人”。,26,二、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地区发证医疗机构有无处罚权?“谁发证谁管理”的法律依据?,案例二: 2010年4月,某县一县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发生了一起突发就诊者输液死亡的事件。该县卫生局以县卫生局无行政处罚权和“谁发证谁管理”原则为由拒绝调查处理,要求地区卫生局单独进行处理,27,县卫生局的提出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虽明确县级,但该门诊部是地区卫生局发证;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按照 “谁发证谁管理”原则,理应由地区卫生局调查处理。,28,我国行政权限的分工: 行政事权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权以及行政强制权几方面。这里重点分析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权,29,1.行政许可权,在我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实施一些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一些事关重大、但又不宜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与普通公民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因此,行政许可权是有明确的权限分工的。除了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实施行政许可权限分工规定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命令的前提下,地方行政机关按照提高行政许可质量、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原则,可以作出有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权限的分工的。,30,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31,2.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处罚法第20条),也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处罚权限分工的(如工商方面的专利、商标处罚,文化方面的著作权处罚,律师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直接规定省、市两级)。,3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和处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按管理权限,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34,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卫生局既然有行政许可权,就必然拥有行政处罚权,并且除非有特别规定,按照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权按照属地管辖原则。,3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36,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危害结果发生地 。 没有许可地。许可权和处罚权可以相分离。,37,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与六十四条都符合的情况下,按照行政执法依据适用的原则“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许可法六十四条的规定。,38,(八)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3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月日),3.行政执法监督权,即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权,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等等,权限为上级政府机关(宪法第108条、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6条、行政复议法第12、13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卫生局无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权。,40,综上,县卫生局无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权(即层级监督权),有有限的行政许可权和完全的行政处罚权。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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