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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14个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为切实加强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管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一、公司的所有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标准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导则(GB6527.286)、安全标志(GB2894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9199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图案符合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有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安全警示标志应图案清楚,表面无任何使用的疵病。三、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四、安全警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以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时看不见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前不得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固定牢固。五、公司大型项目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安全警示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六、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每次使用前,公司施工安全部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凡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剔除。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七、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详细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部位未能及时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应有制图人签名,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批。八、严格安全警示标志的报废制度。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须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管理和检查,凡是外观有缺陷的安全警标志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次使用。每个项目竣工后,应将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回收清理,剔除报废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处理后集中存放。九、本规定片颁布之日起实施。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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