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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历来就是政治和经济妥协和竞争的产物,它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受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也就在所难免。最惠国待遇的主要例外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例外 GATT第20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其中包括以下10项:(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关进出口黄金或白银的措施;(4)为实施与GATT各项规定无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而采取的必要措施;(5)有关监狱囚犯所制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关于保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8)为履行符合GATT原则的任何政府间商品协议所承担的义务;(9)为保护国内工业需要而对某些原料所采取的输出限制措施;(10)对于当地非常紧缺物资的取得和分配而采取的措施。这些例外措施也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二)安全例外 GATT第21条规定,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利益资料的公布,对于核裂变材料及其原料、武器军火贸易,在战时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均作为例外处理。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的规定和禁令,对于国家安全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故而最惠国待遇也不得超越其规定。同时,安全例外也适用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三)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根据GATT第24条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任何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或将来要提供的权利和优惠;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在关税方面的特殊待遇无需给予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缔约方;,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某些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特别优惠和豁免也无需给予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这即是说,对于边境贸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关贸总协定其他缔约方不能自动获得。 具体来说,地理相邻国家的边境贸易一般都是小额贸易,因此一般予以特殊处理。,关税同盟则指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关税同盟的成员之间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时,成员对非成员的贸易采用相同的关税税率和相同的贸易规章。这样,关税同盟完全行使关税同盟成员的关税主权。,自由贸易区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贸易组织,实质上是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贸易集团。它与关税同盟的区别在于,自由贸易区成员对非成员不实行相同的关税税率,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在关税问题上对外仍保留部分关税主权。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也适用于有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国家组织。,(四)外汇安排例外 GATT第15条第9款规定,成员之间为实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或成员之间签订的外汇特别协议相符合的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可以作为最惠国原则的例外处理。 此外,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还包括授权条款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贸易救济措施例外等等。,(五)服务贸易例外 除涉及边境贸易、经济一体化区域内成员相互提供的互惠待遇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外,成员还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措施,有关服务贸易的例外可以据此来予以保留。,(六)知识产权例外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是基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而产生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或者是该知识产权协议在对某成员生效之前,该成员已经和其他成员特别签订的协议中给予的优惠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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