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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与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特点: 1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4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意义: 1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有利于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该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弹劾式纠问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无控诉即无审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3、控诉什么审判什么,即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与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三)无罪推定原则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国家立法中承认和确立了该原则; 宪法、法律、公约等; 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是一种推定,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 无罪推定无罪认定 在审判阶段,该原则要求:(1)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3)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蕴含着深层次的理念: (1)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理念; (2)是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规律; (3)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多元价值所做选择的必然结果; (4)与刑事诉讼构造具有相互依存的天然关系;(无罪推定使刑事诉讼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后者使无罪推定的理念得到贯彻和实现) (5)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对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四)公正审判原则 判断标准:判断某一审判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审判原则” 的要求,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有效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之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历史渊源:英国的自然正义理论和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6)终结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内涵理解: (1)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2)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 (3)必须给予被告人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价值与制度基础: (1)与刑事诉讼注重程序之正当性紧密相联,也是同以实体真实为绝对目标的刑事程序相对脱离的结果; (2)与强调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构造、诉讼理论中的主体学说、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分不开; (3)是对刑事程序进行经验总结和利益权衡后所作选择的结果;,(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基本含义: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理论基础: (1)国家权力的不可滥用性要求; (2)防止被告人永远处于焦虑、不安中,降低无罪者被定罪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对于一个案件,法院已作出实体的生效裁判或有关实体的程序性裁判,不得对案件再次起诉和审判。 两个原则的异同: 同: 异:(1)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侧重于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而禁止双重危险的适用不以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条之规定 理解: (1)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基本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既是一项宪政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其核心一般是指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 为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须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机制: (1)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 (2)法院的内部独立; (3)法官的身份独立; (4)法官的职业特权; (5)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之差异: 要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付义林,捕前系某县工商管理局副局长。自1998年2月至2000年5月间,付义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经群众举报,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在掌握了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付义林实施逮捕。正当某县人民检察院准备对付义林受贿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之时,某县副县长由于与付义林交情深厚,开始出面阻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该副县长指责某县人民检察院目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事先不请示汇报即逮捕县工商局副局长,并建议县委严肃处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检察机关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自由;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付义林已构成受贿罪,对该案继续进行侦查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领导的副县长无权对个案的具体侦查工作进行干预,遂坚持对付义林受贿一案进行侦查。 【问题】 在本案中,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做法是否正确?,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付义林涉嫌受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理应予以积极支持,但是,在本案中,作为行政机关领导的副县长却对该案进行了非法干预。对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这种做法毫无疑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应积极提倡的。,第四节 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群众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另一方面,必须注重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鹏,男,某厂临时工。2000年5月9日晚六时许,赵鹏下班后骑车回家,在出厂门向东行驶50米远时,被同厂工人李大力、钱星拦截。李大力一边将赵从车上拽下,一边质问道:“你小子早上在厂门口瞪我干啥,是不是吃饱了撑得慌?”钱星见势立即上前打了赵鹏两耳光,说:“不给你点颜色看看,不知道厉害。”后被围观群众拉开。李大力、钱星不肯善罢甘休,威胁赵鹏说:“今天饶了你,明天再好好收拾你。”次日午后上班时,李大力、钱星又纠集刘宇、陈平等人持铁锹等,堵在赵鹏工作的车间门口,预备行凶。李大力先进车间,揪住正在工作的赵鹏,说:“你出来,我要找你算账。”遭到赵鹏拒绝,李大力恼羞成怒,说:“你等着。”说罢便出去叫人。赵鹏心生恐惧,于是便从工具箱中取出一把锉刀放在兜里,以防不测。这时,李大力、刘宇再次闯入车间,揪住赵鹏说:“你小子不是不服吗?走,出去说。”与此同时,赵鹏看到钱星等人手持铁锹站在门口,而自己身单力薄,情急之下,便掏出准备好的锉刀,冷不防刺入刘宇的腹部。听到刘的惨叫,钱星等人立即冲入车间,挥舞铁锹,追打赵鹏,后被在场工人制止。次日,赵鹏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系腹部主动脉刺破,先后作了两次修补、清除手术治疗,后因引起急性溃疡、出血性休克,几天后死亡。,案发后,某区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了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以赵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鹏用锉刀刺入他人腹部,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此判决,赵鹏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在该案中,整个犯罪过程均有群众耳闻目睹,因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当深入群众,了解情况。于是,该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多次深入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群众一致反映,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分清是非,李、钱二人无故寻衅、挑起事端,并结伙行凶,应对刘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赵鹏先是一再忍让,后在多人围攻、若无人劝阻,将面临被打死的情况下,才出手伤人,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5年是不公正的。群众还反映,李、钱二人平日一贯游手好闲,不好好工作,还多次与人打架斗殴,屡教不改。在本案中,二人在车间内行凶打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了案情和群众意见以后,认为李、钱二人纠集他人寻衅滋事,持械行凶,对赵鹏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严重的威胁。赵鹏在紧急状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被迫对侵害人采取防卫措施,其行为是正当的,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属于防卫过当。原判决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导致定性错误、量刑失当。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赵鹏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3年。 【问题】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对案件的调查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哪项基本原则?,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和客观规律,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集中体现。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也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是依照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 平等,是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其权利、义务的完全对等。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民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有所不同。坚持这项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被告人,往往更能体现法律的理念。,【案情介绍】 被告人蒋艳萍,女,42岁,曾是湖南省著名的“女强人”,并多次获“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1997年,蒋被任命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并担任党委委员,成为一名副厅级干部。从此,蒋开始利用手中职权,非法谋取私利。同时,在蒋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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