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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体制因素分析 经济体制,就是一个社会经济有机体的内部结构、各部分的职能及关联方式的总和,它是实现一定目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的机体。本文探讨经济体制的基本决定因素。 一、稀缺及其体制决定意义 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为维持存在和发展所采取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依赖于人类所面临的客观物质条件。迄今为止,人类所一直面临的基本的客观物质条件是稀缺性,即与人们的欲望相比,生活资料和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源(即生产要素)的有限性。因此,我们的分析就从稀缺开始。 稀缺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是经济分析最基本的逻辑前提。稀缺是一种量的相对关系,它首先是指,与人类欲望相比,生活资料在数量上不足。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物品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些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完全可以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得到它们可以说毫不费力。而此外的绝大多数物品,如供人们吃、穿、用、住、行的物品,则不能够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需求,要想得到它们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或成本。前者是非稀缺的,一般称之为自由物品,人类无需经过生产等经济活动就可以得到它们,因而不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后者是稀缺的,一般称之为经济物品,人类必须经过生产等经济活动才能得到它们,因而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为了得到稀缺物品,人们必须从事生产活动。因而,经济财物(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是产品)的稀缺性来源于生产要素即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有限性和由此导致的产品的有限性与人类消费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则是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经济中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经济学的基本问题,那就是:如何用有限的稀缺的资源来生产和提供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无限的要求和欲望,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福利。 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原则,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尽可能合理地配置和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生产资源,生产和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原则,而不是效率和福利最大化规律,这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是指,由于稀缺性的存在,经济活动应该按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后者是指,由于稀缺性的存在,经济活动必然按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 “应该”而不是“必然” ,这一区别是我们进一步分析的条件。 稀缺对于经济体制决定分析的意义,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 、稀缺使人们各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团体或经济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以这种利益为动力从事经济活动。 利益和利益追求是稀缺的产物。由于稀缺,经济财物与人类欲望相比是有限的,因而,这些经济财物必然被个人和经济组织所占有。也就是说,这些财物是有所有者的。而自由财物,由于完全能满足人们的欲望,不存在稀缺问题,就没有人想去占有它们,例如空气,是可以随意呼吸的。经济财物是由生产要素即资源生产出来的,经济财物的稀缺性来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占有了一定的资源,就等于占有了一定的经济财物的生产条件,因而,资源也是有所有者的。这些资源2或产品,或属于某个人、某个家庭,或属于某个组织或经济团体。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随意地无偿地占有别人的财物,要想得到别人的物品,只能用自己的物品去交换,而且只有在对方同意(对方需要你的物品,并且对方认为交换的比例是恰当的,你的一定量的某种财物值得他付出另一种一定数量的财物)即双方的意见一致时,交换才能实现。财富(资源和产品)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对财富的追求,这种追求就是通常所说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追求。 但利益不仅仅指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在社会中,与人们的欲望相比,稀缺有多种形式。除物质财富外,生活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如权力、地位、安全、友爱、理解、尊重、荣誉、自我实现等等,也都是稀缺的,因而也都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广义上说,这些追求也属于利益追求。与对物质财富的狭义追求相比,它们的层次要高一些,即是说,人们通常是在物质利益的追求相对满足后,才有正式追求其他利益的条件和欲望。但这不是绝对的,它不仅因人而异,而且因不同的社会形式和不同的时代而不同。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特定的人侧重追求那种或那些利益目标,是由特定社会和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条件决定的。各利益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替性。例如,某大款出资捐助公益事业以赢得社会尊重,这并不违背利益原则。 利益追求是否有利于效率提高呢?不一定。这里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效率提高能够增大利益主体的利益,该利益主体就会赞同并致力于提高效率。因为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因而,从效率原则出发,就应该建立这样一种生产和分配制度,即:各利益主体只有为产品的生产提供某个方面的要素或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生产过程,对产品的生产有贡献,才有权力分得产品。它们分得产品的方式、数量多少,与之参与生产的方式、对产品生产的贡献密切相关。这样,出于对自身物质利益的关心,人们必然要参与有用产品(无论是对自己有用还是在交换中被别人接受,因而表明对别人有用)的生产并尽其所能,这就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条件,就是依据稀缺和由稀缺决定的人们的利益追求这种客观事实,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即各经济主体对资源(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允许和保护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所谓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是指:产权交易是以交易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契约(或合同)为中心进行的,契约是明确规定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约,交易过程就是契约或合同的洽商、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产权交易必须符合产权法,符合自主自愿、没有欺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的契约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况是,效率提高与利益主体的利益无关,则该利益主体就对效率的提高与否漠不关心。 第三种情况是,效率提高使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则该利益主体就会反对并阻止效率提高。在社会变革时代,既得利益阶层就是效率提高的阻碍者。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产权界定不清且得不到有效保护,侵权(侵犯产权)行为经常发生,就会一方面使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使一些利益主体不是靠自己的生产性努力而是靠侵权(侵犯产权)来获得利益。这都会使利益主体提高效率的动机减弱,从而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通过对上述三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一个经济社会要想真正提高效率,增进人们的福利,就应该从稀缺和人们的利益追求这个客观存在出发,在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允许和保护产权自由合法交易的基础上,把效率与人们的利3益密切联系起来,使人们的利益成为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增函数。 (二) 、稀缺使人们各经济活动主体或经济组织之间为经济利益而展开竞争。 由于稀缺,财富是有限的,为了私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人们之间必然要展开竞争,以求在有限的财富中取得更大的份额。竞争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破坏性竞争和生产性竞争。 破坏性竞争是经济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降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竞争,如通过战争、掠夺、强占、胁迫、欺诈、勒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损人利己的手段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和利益。破坏性竞争是通过侵权行为实现的,它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即财富是有限的、固定的,一些人的所得,只能是另一些人所失。在没有统一的经济规则(产权规则、竞争规则、交易规则等) 、或社会经济规则不完善、或经济规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执行的条件下,人们就可以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 生产性竞争是经济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能够提高经济活动效率(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竞争。如商品生产者、企业之间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和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竞争;企业之间通过在部门或地区间转移资本、更合理地配置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而进行的竞争;劳动者之间通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的收入和利益竞争;等等。生产性竞争的思想基础是:财富可以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增加,人们可以通过自己增大社会利益的活动来实现增大自己利益的目的。要实现生产性竞争,限制破坏性竞争,就要建立一种明确界定并保护产权、允许并保护产权自由合法交易的经济体制,使每个人或经济集团都可以通过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努力,而不是通过侵权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 (三) 、稀缺要求人们必须在各种可能的经济活动方式中进行选择,即导致了选择的必要性。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通过通过生产得到它们所需要的一切,他们必须有所选择,这就提出了选择的第一个问题,即生产什么与生产多少的问题。例如,如何在消费品与投资品之间做出选择,如何在必需品与奢侈品之间做出选择,等等。 资源不仅具有稀缺性,而且具有可替代性。这种可替代性是指:一方面,同一种类的资源可以有多种用途和利用方式。例如,水既可以饮用,也可以用来灌溉农田,还可以用来发电。另一方面,可以用不同的资源或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来达到同一个生产目的。例如,生产家具可以用木材,也可以用钢材或塑料;可以以手工操作为主,也可以机器生产为主。由于资源的可替代性,人们在生产方法上就面临着许多种选择。这就是选择的第二个问题,即怎样生产的问题。 既然资源和产品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是无限的,就产生了选择的第三个问题,即为谁生产或怎样分配的问题。 选择是有代价的。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人们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人们做出一种选择,就必须放弃别种选择。这种为了做出一种选择而必须放弃别种选择的代价,就是机会成本,因为他选择了一个机会,放弃了另一个机会。 选择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高效率。因为选择是由人来进行的,而人作为利益主体,必然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选择。我们在前面说过,利益和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利益追求并不一定导致高效率。因而,人们所做出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也并不一定是能提高社会效率或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选择。 4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经济社会追求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的过程中,选择是没有意义的。问题在于确定选择的约束条件。前面说过,在一个由法律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并允许和保护产权自由合法交易的经济体制中,利益主体间的生产性竞争就会导致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这个制度约束条件也适用于选择。只要具备这个条件,利益主体所做出的选择就是已知信息范围内最优的,即最有利于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提高的。 之所以说是已知信息范围内最优的,是因为人们在选择时所能得到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有限的。完全的信息,在这里是指对某一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的信息和知识。从理论上说,为了做出最优选择,人们必须对所选择的内容有完备而准确的信息和知识。但实际上,人们是生活在一个有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里,和人们的需要相比,信息是稀缺的。这就是说,要想获得理想的有用信息,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调查和搜集的代价,判断、整理和分析的代价,等等。在很多情况下(例如,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 ,尽管付出了这些代价,还是不能够获得完全的信息。一方面,获得信息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根据不完全信息作出的选择和决策,不能保证是最优的。这就是信息代价(或信息成本)的两个部分:获得信息的代价和信息不完全的代价。信息代价是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其大小有所不同。一个追求效率和福利水平最大化的经济社会,不仅要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允许和保护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还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各经济活动主体能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取得尽可能完全的信息。这是实现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体制条件。 二、技术进步与经济体制 技术进步是指能提高资源的有用产出率的技术变革。技术进步的动力是人们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要求,所以,凡是促使人们提高效率的条件,都是加速技术进步的条件。 技术进步对经济体制的影响,可以用“职能分化”原理来说明。所谓“职能分化” ,有两个含义。 第一,由于技术进步,过去由一个人或一个经济单位承担的一个职能,现在分解成由多个人或多个经济单位分别承担的多个职能,分解后的多个职能结合起来,同分解前的一个职能相比,其功能相同或类似,但效率提高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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