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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2013-8-27 15:39:29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刘厚兵【大中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大试点后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大家掌握,现就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试点后成立的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在境内提供广告业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或服务接受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同时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二、缴费登记、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地点(一)缴费登记。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二)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如某广告公司总部在广州,而其在江西省赣州有一分公司。2013年6月,该公司总部需按照规定向广州市国税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赣州分公司向当地地税局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2013年8月,广州某广告公司通过赣州某广告代理公司在当地投放广告,则赣州的这一广告代理公司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需依据规定向赣州当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江西省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三、应缴费额计算征收与优惠政策(一)应缴费额计算征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其中,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减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1000万元,支付给某非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4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6001000-400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8 6003%万元。扣缴义务人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接受方支付的含税价款3%(二)优惠政策。公告重申,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即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四、申报管理、申报期限与缴费期限(一)申报管理。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送一式两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2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3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提醒注意的是,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缴费信息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广告增值税销售额为零的所属期,不需要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要注意,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必须有有效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才能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申报期限与缴费期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五、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有关规定执行入库操作。六、执行政策应注意几个重要文件依据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要求,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在执行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2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4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50号);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6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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