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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的六项新变动1首次明确“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明确了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手段:一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也要采取相应的形式,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权评议企业领导人,集体企业职代会有权依法罢免企业领导人,决定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其二,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对应案例 湖南职工断指上访:畅通弱势群体维权通道2010年8月1日,黎波等4名原湖南省宁远县水利水电局的在编工人,在清华大学西门附近,前摆“我没旷工、还我清白”的纸幅,跪地用菜刀砍下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然后血淋淋地吞进肚里,他们这样做仅仅是证明自己没有旷工。这起自残事件的起因,还得从2000年宁远县水利水电局的19名在编工人被合并移交到宁远县电力局而失去编制开始说起。2006年底,这些编外工人又被电力局转移到了劳务派遣公司。2008年3月,当这些工人得知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后,便拒领工资。2008年12月,宁远县电力局以 “旷工15天以上”为由解除了这些编外工人的劳动关系。被扫地出门的工人从此走上了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在经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乃至多次上访、谈判仍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引起社会对自身权利的关注,黎波等4人来到北京采取了断指吞咽的过激行为。随后黎波等4人先被宁远县驻京办限制人身自由,随即被带回县里后被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被行政拘留10-15天,而湖南省电力局、公安局领导则以劳教威胁他们妥协放弃。 分析:工会在劳动者理性维权中的角色断指吞咽事件再次深刻地揭示,社会弱势阶层的权利在利益集团面前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的社会维权通道被堵得严严实实,自残、自杀式的“身体维权”似乎将取代上访成为最后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畅通维权通道,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保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救济。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不让理性维权成为“奢侈行为”, 工会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通过维护职工权益这个侧重点,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 强化工会组建力度,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等多种复杂原因,我国一些地方企业无视职工权益,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会组织减少,会员人数下降。目前我国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约有2亿多名职工,加入工会的1.03亿,职工入会率只有50%。为确保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新工会法规定: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三)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明确了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这些规定为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应案例跨国公司遭遇工会门风波2010年10月末,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等一批知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被点名批评。 提出批评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和部分人大代表,批评的理由是这些著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已经存在多年却一直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是工会组织不健全。这条消息经由新华社传出更加表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关注和重视,也迅速引起舆论的全面跟进,和工会组织、地位、作用的大讨论,面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公开批评,以及媒体频繁的追问,一些企业终于开始开口讲话,不过他们的“辩解”竟然惊人地相似,比如,“职工自愿结合,企业无权组建”、“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您认为这些企业为自己辩解的理由能够成立么?分析:为什么拒绝工会根据国际劳工条约和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那么这些跨国企业为什么不愿意、不鼓励工人参加和组织工会组织呢?他们持这种反对态度的根源是什么?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成立工会是体现工人自己的权利,即工人在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劳动力,他们还有权利参与工资等劳动条件的决定,即劳动力的议价权。因此有了工会以后,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就不能对劳动者的管理形成垄断,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受到工会组织的制约。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所有投资者和管理者对于工会都是有抵制情绪的。另外,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是这些跨国企业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中国的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但这部分经费实际上是税前列支打入企业成本的,并不是企业的利润,而是劳动力成本中工人的社会组织费用。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下,通常是企业把这部分钱交给员工,再由员工交给工会,这样工人与工会就有了经济上的联系,而不会让企业觉得好像是自己出钱组建一个与自己对立的组织。这当中确实有一个法律完善的问题,但既然现行法律目前这样规定,跨国企业也应该照此严格执行。3 明确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针对基层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发生矛盾遭到罢免、解除劳动合同等打击报复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未经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对应案例湖南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企业工会主席位置的尴尬2003年12月6日,罗仁与湖南株洲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4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8月25日,原告经民主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市总工会的批准。2006年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六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鼓与呼,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遂与该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今年1月10日,该公司以辞退方式让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罗仁除拿到1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分文未得。此外,罗仁5年前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也未退。罗仁对自己突然被辞退一事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月25日,劳动仲裁书称,该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罗仁遂于4月1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提出反诉,称罗仁是因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而申请辞职,公司没有过错。分析: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如何保护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这些规定将有效的保障工会干部不受侵害,极大的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积极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神圣职责。4 首次为工会及时收缴经费提供了司法保护和法律救济途径。过去工会经费只能收缴50%左右,在全国工会系统,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发不出来,影响了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为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事业、机关应及时交纳经费,如果企业和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经费,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绝执行支付令的,工会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首次专章界定,违反工会法将负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企业不组建工会、拖欠、拒缴会费、侵犯工会或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工会法首次专章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各种侵权行为,工会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违反工会法,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工会依法有效的开展工作。此外,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不是企业的附属,而是相对独立的社团法人。刘继臣部长说,工会和企业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它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工会要和企业共谋企业发展。从大范围讲,只有国家发展了,企业兴旺发达了,职工的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有保障;从小范围讲,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工会要坚决维护职工的权益。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职代会有权评议企业领导人,集体企业职代会则有权罢免企业领导人。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时候,要注意把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注意协调同企业的关系。既要敢于维护职工的权益,也要善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对职工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的现象,也要敢于批评教育。刘继臣部长说,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后的工会法实施后,工会将在以下方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帮助、指导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其履行。 (2)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和政治权利; (4)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政府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的制定。 (5)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将给予支持和法律帮助;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关系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参与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6)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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