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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专项检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知识答题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的。2、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3、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基本要求。4、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 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5、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6、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7、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 入党自愿 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8、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 “关门主义” 。9、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 入党积极分子 队伍。10、年满 十八岁 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11、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 居住地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12、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 流动党员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1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 一个月 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14、在 入 党 申 请 人 中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应 当 采 取 党 员 推 荐 、群团组织 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15、入党积极分子由 支部委员会 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2 -1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17、 入党介绍人 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18、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教育。19、党组织应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 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20、党支部每 半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21、基层党委每 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22、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2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 连续 计算。24、对经过 一年 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25、发展对象应当有 两名 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26、入党介绍人一般由 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27、受 留党察看 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28、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 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9、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30、 政治审查 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31、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 函调或外调 。3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 居住地 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 -3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 结论性材料 。34、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 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35、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 短期集中培训 。36、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三天(或24个学时) 。37、培训时主要学习 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38、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39、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 党章 规定的程序办理。40、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 基层党委 预审。4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42、发展对象未来 三个月 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4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 大会讨论。4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4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4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 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4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 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4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 书面 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49、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 逐个 讨论和表决。50、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 上级党委 审批。- 4 -51、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 签名。52、预备党员必须由 党委 审批。53、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 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54、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 支部大会 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55、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 预备党员 。56、党组不能审批 预备 党员。57、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 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58、党委审批前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并向党委汇报。5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 集体 讨论和表决。60、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 是否完备。61、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 党支部 。6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 党支部 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63、党委会审批 两个以上 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64、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 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6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六个月 。66、在 特殊情况 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67、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 追认为 为党员。68、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 省一级 党委批准。- 5 -69、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 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70、预备党员必须面向 党旗 进行入党宣誓。7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 基层党委 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72、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 预备党员 进行教育和考察。7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一 年。74、预备期从 支部大会 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7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 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76、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 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77、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 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 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9、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 支部大会 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80、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 书面转正 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81、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 接收预备党员 的支部大会相同。82、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 月内审批。83、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 正式党员 之日算起。84、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原所在 党组织。85、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 县 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6 -86、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 六个 月。87、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 预备期满 之日算起。88、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 党委 存入本人人事档案。89、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建立 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90、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 党务公开 的重要内容。91、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 半年 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92、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 党员 队伍结构。93、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 组织整顿 。9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 同级党委 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95、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 发展党员 工作中的作用。96、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 违纪违规 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97、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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