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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CPA-经济法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 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 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 法律规范 法律 渊源 法律体系 基本 构成 变动 原因 法律 基本 概念 法 律 关 系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法 律 基 本 原 理 2017CPA-经济法 2 催告权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 撤销权合同被追认前 (1)主体合法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意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主体不合格 表意不真实 内容违法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或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趁人之危的合同 受损害方才有权,1年除斥期间 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单方: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 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 多方:赠与合同 无权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被追认合同有效 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权利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特征 种类 种类 撤销权 被撤销后的后果 期限终会来到,条件却不一定达成 种类 后果 分类 生效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事 法律 行为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基 本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 受欺诈、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违法或损害公众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17CPA-经济法 3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表、行纪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法律特征 代理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的种类 自己代理(无权代理) 双方代理(无权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的基本理论 滥用代理权行为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与表见代 理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制度 诉讼时效 基 本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2017CPA-经济法 4 诉讼时效届满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诉讼权 拒绝诉讼 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 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基本理论 种类 起算 中止与中断 延长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 基 本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的债权请求权 2017CPA-经济法 5 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年内)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购得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 人所付费用。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人追偿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1)受让人善意(2)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的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 所有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真正权利人有赔偿请求权; 不消除不动产上已经登记的其他物权 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 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转让为他 人所占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转让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转让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物权自约定时生效 共有人的无权处分 条件 动产法律后果 不动产特别法律后果 适用范围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 拾得遗失 物的处理 共有 善意取 得制度 动产的特 殊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则交付生效 现实交付 交付替代 原则登记生效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预告 登记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 自物权所有权 (完整物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取得方式 动产物权 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 变动公示 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物权 种类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直接交由对方占用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登记事项有错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15日,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1)预购商品房(2)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预告登记后,子可以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2017CPA-经济法 6 一般无年限要求 回忆不同用地的年限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 合理对价的买受人 可以转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不得转让,但代为清偿债务除外 相当于债务金额,不 可分割就全部行使 2个月 无偿划转 有偿出让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动产或不动产(6种禁止抵押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 创设取得 转移取得 抵押财产 抵押权设定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权人的 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转 让限制 抵押与租赁 质权范围 质权设定 质权效力 (不同于抵押权的) 留置权成立 效力 (不同于抵押权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用益物权 担保 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 (完整物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物权 种类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房地一体(建筑物与土地须一并抵押, 但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1.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合同成立即生效 3.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4.(浮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1.担保范围(全部) 2.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损以后, 抵押人可以就获得的赔偿优先受偿) 1.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2.流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价款 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权人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不破租赁 动产或权利 动产交付生效 权利交付或登记生效 (区分哪些交付哪些登记) 1.流质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2.质权人有保管和返还义务 3.质物处分限制(质权人、出质人) 1.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到清偿期 3.同一法律关系(法人不受限) 留置物的范围 保管义务 通知义务 2017CPA-经济法 7 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 约定的签订地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 贷合同、定金合同 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 到达生效(到达通常地址,不用考虑是否看到) 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做了准备工作。 拒绝要约的通知书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 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到达生效 承诺不存在撤销,只存在撤回 除要约人通知有效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除要约人通知通知不接受该承诺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作出实质性变更 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时;签订确认书时;实际履行时;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拓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主体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例外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撤 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迟 延与迟到 承诺内容 一般情形 其他情形 一般情形 其他情形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 相对性 私法、自治法、财产交易法 要约 承诺 时间 地点 合同认知 合同法认知 订立 程序 合同成立的 时间与地点 特殊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 理论 合同的 订立 合同的 效力 合同的 履行 合同的 担保 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 合同 终止 合同责任追究 和损失赔偿 几类重要的 有名合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2017CPA-经济法 8 催告权(1个月内)、撤销权 告知义务 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双方出现争议时,法官应该偏向民众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人有追认权 相对人 纯获益合同有效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订立的合同有效 催告权(1个月内)、撤销权 使用限制 无效的免责条款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效力待定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适用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成立时生效 批准、登记时生效 应登记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订立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特殊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 【主体不合法】 基本理论 合同的 订立 合同的 效力 合同的 履行 合同的 担保 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 合同 终止 合同责任追究 和损失赔偿 几类重要的 有名合同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直接有效 本人有追认权 相对人 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17CPA-经济法 9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给付货币的 交付不动产的 其他标的 随时履行+准备时间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务人放弃债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1年、5年 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先履行一方的权利(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 行使条件 费用负担 管辖 行使效果 适用情形 行使期限 费用承担 行使效果 约定不明时合同 内容的确定规则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的履 行规则 抗辩权 (给双方的权利) 保全措施 (给债权人的权利) 基本理论 合同的 订立 合同的 效力 合同的 履行 合同的 担保 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 合同 终止 合同责任追究 和损失赔偿 几类重要的 有名合同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2017CPA-经济法 10 同时减轻 不再增加 原定期间 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和中断 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 不免 不经保证人同意的,免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加重债务人的债务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 有先后顺序 无先后顺序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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