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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约定解除第三节 法定解除第四节 解除程序第五节 解除的效力一、概念和类型1、概念: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2、分类: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裁判机关基于公平原则裁决解除二、特征1、以有效合同为标的。2、效果是使合同关系终止。1、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契约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与契约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终止契约的权利为终止权,是形成权。契约终止仅使继续性契约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将来消灭,以前的契约关系仍然有效,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以自己的需要而终止。合同解除:仅以违约而产生,效力上溯及契约成立之时,产生恢复原状。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原因之一。2、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第一,适用范围。撤销适用于虽已有效,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解除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第二,发生原因。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也有当事人约定,另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解除的原因多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第三,程序。合同的撤销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除并不必然需要经过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第四,发生的效力。撤销有溯及力。解除虽原则上由溯及力,但当时恶人有特别约定或解除的对象是继续性合同时,无溯及力。一、概述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保留解除权的合意:解约条款。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行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解约定金约定解除中解除权产生条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1、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第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且自动终止,无需当事人再有解除合同行为;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产生条件成就不能终止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终止。第二,解除条件成就,附条件的合同一般向将来失去效力。解除权行使则合同既有向将来终止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终止的。2、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当事人各方通过协商将合同解除的行为。第一,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第二,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的行使。而协议解除不存在行使解除权的问题。一、概念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二、产生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对于所有类型合同都可以使用的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对特定类型的合同可以适用的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未将法定解除权作为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而是救济违约的手段。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行为形态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多有不同。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1)非根本违约。A 非根本违约的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或要求提供担保,而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B 非根本违约的现实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间届至后没有履行自己负担的主要债务,或虽然履行了主要债务,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改正自己履行,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2)根本违约无论履行期限是否届至,由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导致违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违约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因合同类型而不同一、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一致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允许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完手续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不需要办理的,当事人协商一致时间为合同解除生效时间。1、前提: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2、解除权: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单方的意志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3、性质:形成权4、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则解除权不发生;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终止时,解除权并不当然消灭5、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约定解除时,合同制定的当事人享有,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双方。6、解除权的行使,为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行使。合同权利义务概括受让人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以权利人通知的方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一、概述1、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2、德国:直接效力说和清算说直接效力说:德国通说,不仅是个别未履行的给付义务消灭,是整个契约的消灭原因。解除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称为不当得利。清算说:于双方给付义务已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债的内容,债的关系仍然存在,解除只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3、日本: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直接效果说,契约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物权请求权的返还间接效果说,契约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是使契约的作用受到阻止,其后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恢复原状的债的关系。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的混合。折中说,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直接效果说) ,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新的返还债务(间接效果说) 。1、 合同法颁布以前:原则上有溯及力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于已经旅行的部分不必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2、 合同法第 97 条:合同接触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3、 合同法第 98 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直接效力,各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债务的全部免除结果。合同尚未旅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义务。恢复原状只发生在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合同自始无效,故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付人。效力:返还标的物的物权请求权优于其他普通债权范围: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合同无溯及力: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而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虽履行,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此时,采取所有物返还不妥当,因为给付人合同解除后委屈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但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返还标的物不符合效益原则,或债务的履行为提供服务,也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以受令人指导其取得利益无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至于返还时受令人有物理已存在不考虑。民法通则第 115 条: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 97 条:接触后,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协议解除:协议中就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2、约定解除:合同中对当事人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从约定,无约定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3、法定解除:A 合同一方违约,因存在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免除事由,或因当事人一方无过错,从而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过虽然符合违约责任,但当事人的违约并未造成债权人损害,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不并存。B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且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解除和损害赔偿并存,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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