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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就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由医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置,患者不得自行处理。 二、监护人自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病死婴幼儿遗体; 2、监护人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三、如家属处理困难,可委托医院或殡葬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委托我院处理的,由医护人员联系转运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费用由病死婴幼儿监护人负担。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理遗体费用。病死婴幼儿遗体火化后,骨灰由医院委托殡仪火化人员进行处理。四、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规定1、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2、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3、如果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需征得家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本人选择: (自行处置, 由医院处置)引产死胎已确认并签字与当事人关系: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务人员签字: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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