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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安全法规培训,内容提纲,EHS法规概要 环境法,中国法律体系简述 中国EHS法律框架 EHS法律发展态势,分提纲,EHS法规概要,法律位阶,中国法律体系简述,中国法律体系简述,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标准的种类与范围 标准与法律的关系,标准,中国EHS法律框架,以行政部门分工为基础 环境、健康、安全三足鼎立 相关部门立法蓬勃发展 法律、法规、规章层次分工 强制性标准作为重要补充,推荐性标准作用上升,EHS法律的分工,中国EHS法律框架,新化学品的生产或进口 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 化学反应设备、生产许可证 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运营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GHS 在特定产品中的应用许可 敏感化学品的管理 化学品的运输 废弃化学品的处理,法律的交叉与协力,中国EHS法律框架,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中华民国森林法(1929),土地法(1930),渔业法(1932)等 苏区植树运动决议案(1932年),保护林木条例(1934),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等,环境法简史 1,建国初期森林、水产资源、矿产资源保护等条例;1957年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 1972年组团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回国组建“三废办公室”,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一度认为环境污染是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立法 各环境要素立法,环境法简史 2,中国EHS法律框架,中国EHS法律框架,德国14世纪 矿工保护法 英国1844年制定了工厂法,1974年安全卫生法 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1972年日本职业安全卫生法, 1981年国际劳工局颁布第155号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985年国际劳工局颁布第161号职业卫生服务公约 中国20世纪50年代三大规程 劳动保护 v.s.安全生产 v.s.职业安全 工业化国家称为“职业安全健康法”,“职业安全卫生法”者为多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简史,EHS法律发展态势,土壤、地下水污染 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延伸责任 国际责任与国际环境侵权诉讼 国际公约的当地化履行-国际贸易指向 行政指导得到应用,行政管制同时加强-清洁生产 利用市场机制的法律-排污权交易 特殊的法律规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环境法,EHS法律发展态势,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的不同价值导向 专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OSHA规则的泛化 高危行业继续成为法律关注重点: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建筑业 追究内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职业安全法,EHS法律发展态势,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美国 从工业卫生深入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机构、事务管理机构、职业病界定及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现状与前景 办公室室内空气污染、人机工程问题 职业卫生诉讼的出现,职业卫生法,环境法,环境法概述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固体废物 土壤和地下水 噪声 放射性污染 能源和自然资源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项目建设,分提纲,环境法概述,来自于历次全国环境会议的总结 老三项制度 、“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新五项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制度 “八项制度”提法的行政部门中心导向 制度的继续发展,基本制度,环境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制订中),综合立法,环境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订,200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订,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制订,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制订,199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法 草案起草已开始,要素立法,环境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立法,环境法概述,产业政策 淘汰15小,淘汰设备,- “小国务院”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Best Practical Technology 政策的指导性与可变性,环境政策,环境法概述,促进清洁生产 促进循环经济 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绿蓝黄红黑分级 产品环境标志及体系认证(EMS, Lifecycle, etc) 政府绿色采购,行政指导,大气污染,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企业就高执行 但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具有特殊性 环保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渔业、铁道分工负责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一般性规定,大气污染,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排污申报、重大改变申报、污染处理设施停用申报 排污标准、排污费征收 尚未达标区域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定为总量控制区 特殊区域禁止工业设施 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鼓励清洁生产 事故时的应急措施,通报,和报告。当地政府的强制权。 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权,监督管理,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禁止高污染燃料区域 达不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规定限期治理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燃煤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批。 特定生产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严格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且不得超标。 恶臭气体排污单位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禁止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市区建设施工或其他扬尘污染单位,须按当地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气尘恶臭污染防治,大气污染,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主要因子:SO2,TSP,PM10,NOX, NO2,CO,O3,Pb,苯丙蓖,氟 废气排放标准与此标准关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行业性标准优先! 无组织排放定义: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无组织排放限值是否实施由各省市决定。 以标准实施日(1997年1月1日)为界,新污染源排放限值严于老污染源。 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排气筒高度与最大影响允许排放速率(kg/h)成正比。排气筒高度不在标准所列者按内插法和外推法计算排放速率标准。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米。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排气筒,大气污染,污染排放标准示例,大气污染,监测因子 监测误差 采样孔、采样平台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大气污染监测,大气污染,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352.3-2005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1993 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行业性排放标准,水污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环保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交通和航政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性规定,水污染,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统筹兼顾,维护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治水污染应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 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由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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