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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合同项目名称: 交货地点: 合同编号: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4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 议 书买方: 宁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卖方: 银川市兴庆区标卓家具店 买方通过竞争性谈判依法确定了卖方,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头等舱家具设备更新项目 交货地点: 银川河东国际机场 二、供货范围设计方案中所包括的所有家具及采购方补充的家具,本次采购内容见附件。三、交货期交货期: 2014 年 6 月 10 日前 。卖方应确保在 接到买方供货需求清单35 日历天内完成供货、调试、试运行、验收等所有相关工作。此前一切设备保管、运输、保险等全部工作由卖方负责。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符合企业、行业、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相关要求。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 贰拾伍万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小写)¥:254388.00 元。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包括所提供货物的生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保管、成品保护、安装、验收、缺陷修复、保险、质保等服务、与工程其它供应商的协调、二次运输费用,设备现场保管费用、安装、现场调试、试运行、现场技术培训、提交图纸和技术资料、随机备品备件、检测和维修专用工具、应交纳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伴随服务费、售后服务等因开展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在内,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等因素变化而调整。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数量、规格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单价保持不变,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成交通知书5、投标书、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澄清、纪要及设备清单7、图纸(如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九、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买方: 宁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卖方: 银川市兴庆区标卓家具店 地址: 银川河东国际机场 地址: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 3 楼展厅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5000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13895618851 传真: 传真: 0951-4109007 开户银行:工行银川东城支行机场分理处 开户银行:工行番禺节能科技园支行 账号: 2902001809100000307 账号: 3602 17761 91000 30213 纳税人识别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定义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1.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9“天”指日历天数。1.10 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投标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书或投标函。1.11 投标书附件:指附在投标书或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附件。二、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三、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四、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四.1 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五、专利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六、履约保证金1.卖方(投标中标人)应在与竞争性谈判人签订合同后拾日(10 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3.1 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3.2 银行汇票、支票(与卖方银行同城市)或现金。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七、检验和测试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任意一处或几处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卖方履行相关义务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5.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6.合同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八、包装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九、装运标记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1 收货人1.2 合同号1.3 发货标记1.4 收货人编号1.5 目的地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1.7 毛重/净重1.8 外形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吊装及存放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必须注明注意事项。十、运输和保险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及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十一、伴随服务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1.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1.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1.4 在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5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十二、备品备件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1.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生产蓝图、图纸和规格,并附工艺单。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十三、保证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 ,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 30 日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 30 日内保持有效,以先发生的为准。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十四、索赔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十三条或检验、调试、验收、质量保证期内、合理使用期以及国家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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