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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联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当事人: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乙方: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 联销目标及结算方式1、甲方从乙方每月总销售额中提取 %联销分成,乙方每月联销目标不低于:单位:万元目标 1 月 2 月 3 月 小计销售毛利2、合同期为三个月,累计二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且销售位于同类商品销售后三位,甲方有权对乙方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合同期为半年以上(含半年) ,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对乙方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累计六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联销目标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本协议联销目标为准,按合同签订的分成比例收取联销分成额。5、乙方联销保底目标仅限为专柜内完成的数额,在甲方各促销区的完成额不纳入对乙方联销保底目标的考核,对于乙方不按照甲方柜组编码使用规定而故意窜码销售的,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二条 相关费用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开户促销宣传费人民币 元,该开户促销宣传费须在本合同签署后 7 日内支付甲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应结货款中予以扣除,该款一经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2、乙方每月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综合费。综合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按照乙方专柜经营面积 m2 计算,乙方每月应缴综合费共计人民币 元。3、积分卡返扣额度:甲方按乙方每年 4 月份、9 月份销售额的 %提取。4、户头更改费:¥ 元/次。5、甲方每月按乙方销售额的 %收取广告促销费。6、为支持甲方每年之店庆活动,乙方需按月销售额的 %交纳店庆促销宣传费。若乙方从签约至合同终止期不足一个月,以实际销售额计算,从终止日的结算款中扣除(或乙方每年年终前一次性给全年总计销 售毛 利目标 4 月 5 月 6 月 小计销售毛利目标 7 月 8 月 9 月 小计销售毛利目标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计销售毛利甲方店庆促销宣传费 元,如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按实际销售月份平均分摊) 。7、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二次照明电费:、本协议所称二次照明电费是指因乙方自行补充装修,如自行安装额外电源、照明设施等所发生的能源费用。乙方自行安装额外电源、照明设施,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二次照明电费。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 1 日。、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电费: 每月的二次照明用电容量采取核定量,数值为: 瓦(W) ,电费单价为 1.2 元/度,合计每月为 元。 每月的二次照明用电容量按照电表计数实缴,并承担安装电表的相关费用。 每月的二次照明用电容量按照固定费用 元/月缴纳。 乙方不承担二次照明用电费用。、费用收取方式为: 货款抵扣 现金第三条 人事管理费用1、 乙方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装费用,费用为女员工每人 757 元,男员工每人 702 元。2、 乙方服务人员进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培训费每人 50 元。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盖章):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 乙方(盖章):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号: KINGSHOPPING千盛百货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联 销 合 同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乙方:联 销 合 同合同当事人: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乙方: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联合销售条件1、甲方同意在其经营的商场之 层为乙方提供柜位面积为 平方米、合同面积为 平方米(合同面积=柜位面积楼层公共营业面积分摊系数)的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关经营管理条件。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在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商品类别、品牌及须提交的相关证件详见附件一) 。3、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种类及品牌数目申请柜组编码。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新商品种类或品牌,须另行签订联销合同。4、经甲乙双方约定,确定商品经营范围如下:(如有增减、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类别 品牌 产地 备注第二条 联销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合同期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 30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共同续签联销合同 ,如有条款变更,以续签的联销合同内新条款为准执行。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第三条 联销分成方法1、甲方从乙方每月总销售额中提取 %的联销分成,余额即应结货款归乙方。2、甲方在大型促销中(如店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大减价等) ,甲方给予消费者让利时,其让利损失部分,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或双方另行协商。3、 乙方同意其商品销售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4、 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准,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按 的帐期支付乙方货款(帐期含义为:例:30+60 天,表示每月 1 日至月底所有发生的货款由甲方在当月结束后的第 60 天对乙方进行支付) 。5、甲方付款的方式为: 。6、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该增选值税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名称须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相符,否则甲方不予乙方结款。第四条 相关费用1、 乙方商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抽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完全负担。若抽检商品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商品,并按照甲方管理制度予以处理。2、 为统一店堂形象,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POP 等)和美工制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3、 代垫费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等,为乙方应自行承担的费用,为方便结算,甲方将按照每月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收取。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1、 为保证合约之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人民币 元。2、 乙方如有下述任何一项行为而导致甲方损失,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7 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 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如未补齐,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1) 、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而导致的甲方损失;(2) 、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而导致的甲方损失;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7 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 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如未补齐,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而导致的甲方损失;、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而导致的甲方损失;、违背行业行规、违背法律法规而导致甲方的名誉损失;、不规范经营,违规操作而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于人员管理不当而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于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派驻的服务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甲方损失。3、 如履约保证金不足额时,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货款中扣缴对其进行补足。4、 合同期间,乙方如有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未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以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5、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备解决顾客退换货的问题,在合同期满乙方撤柜 90 日后,乙方凭履约保证金收据,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第六条 经营场地的管理 1、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将经营场地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装修时间为 天,到期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或开始营业,则按第十四条第五款追究违约责任。2、 甲方提供基本配套设施包括 由乙方使用和管理,并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3、 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商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照明、电源插座等公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4、 乙方如使用甲方提供的经统一装修的场地、专柜、库房、增加照明等应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样式,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5、 对于商场结构、设备及其他设施,如因乙方或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商场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联销商品的管理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2、 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标签陈列销售。3、 商品价格由乙方建议经甲方同意后确定,定价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高于该商品项目在当地其他经营场所的价格,对于甲方发起的各项折扣或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故意提高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及消费者。否则,每发现一起,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 50%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第 3 款规定。4、 乙方不得以抵扣率柜组码销售高扣率柜组码商品,否则该货款甲方仍按高扣率进行结算并从当期货款中扣除¥5000 元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 乙方保证及时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的专柜提供最新、最好的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及时调换。6、 联销商品陈列要求美观、醒目、丰富、齐全。7、 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取得的商品名称、商标、专利,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提供物品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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