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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住 所:身份证号码:代表人: 职务:电 话:邮政编码: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 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李东华电 话:84634956邮政编码:116021抵押人:住 所:身份证号码:代表人: 电 话:邮政编码:保证人:大连广信担保有限公司住 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8号身份证号码:代表人: 马韶华 电 话:83670028邮政编码:1160112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 款 条 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币别) 仟 佰 拾 万 _仟元整。第二条 借款期限借款人借款期限为 年至 止(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借款利率为月息 。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或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第四条 借款用途此借款只能用于购买_品牌的汽车。车辆全值_;汽车型号_;车辆颜色_;车辆类型_;汽车架号_;发动机号_;其他约定_;第五条 提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以转账形式分别将借款划入 (售车单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销售存款账户和保证金监管账户内。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第六条 提款条件本合同生效并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一、借款人已与贷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 ,并将购车合同原件交给贷款人;3二、借款人已经支付不低于 20的购车首付款,并向贷款人交付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首付款证明;三、借款人付清本合同项下相关的全部费用;四、借款人已收到提车单 ,并将提车单复印件签字后交给贷款人;五、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其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以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续期保险费,并可以代其办理投保下一年度的四个险种的机动车辆保险手续;六、借款人已签署了贷款人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件。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借款本息计收方法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或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月数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还款月数(1+月利率) 1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 = + (本金 已还本金累计额)x 月利率贷款期月数3、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到期还本付息额 = 本金 + 本金 x 月利率 x 贷款期月数4第八条 还款期限1、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从使用贷款的次月开始,至 年 月 日止,按约定的利率,依据本合同附表所列还款计划,于每月_日向贷款人偿还本息人民币(币种) 元。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从使用贷款的次月开始,至 年 月 日止,按约定利率,依据本合同附表所列还款计划,于每月_日,向贷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3、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人从使用借款之日起,至 年 月 _日止,按约定借款利率,一次性向贷款人偿还本息人民币(币种) 元。4、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上述约定的还款日,按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账号: )中直接扣划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5、借款人未在上述约定的还款日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在逾期期间,按规定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其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直接扣划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而不受上述还款日的限制。6、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第九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约定还款日前 30 天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不足一年提前还款的,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向贷款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第十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3、借款人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它用。4、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借款套现。5、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按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6、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5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2、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3、贷款人有权按还本付息计划从借款人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下年度的保险费用。抵 押 条 款第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物详情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为借款人按期还款提供抵押担保。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四条 抵押的期限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时止。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评估抵押人必须到贷款人指定的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及抵押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六条 优先受偿抵押人以上述抵押物为借款人基于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全额担保,无论何种原因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第十七条 抵押值抵押人以抵押物全值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第十八条 抵押物权属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设定抵押的权利,并委托贷款人到6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正本由贷款人保管。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义务,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第二十条 抵押物保险抵押人按照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抵押物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同时约定贷款人为财产保险优先受偿人, 保险合同的原件由贷款人保管。在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息和费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由于中断保险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抵押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或赔偿金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保险人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的减损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净值总额减少,以至于抵押物不足以担保实现抵押债权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 30 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新的担保,并办理本合同前款约定的保险手续。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利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赠与、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2、抵押期间,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可转让抵押物,但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 受遗赠人、监护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7贷款人可以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将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分,无须再征得抵押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继续追索;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抵押人。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的分配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所欠贷款人贷款利息、逾期利息;3、清偿所欠贷款人本金、违约金等;4、支付其它费用。第二十六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款条款,借款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保 证 条 款第二十七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二十八条 保证责任方式本合同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就未受清偿部分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自接到贷款人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限8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第三十条 保证能力的变化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情况变化时,应于 30 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由借款人或保证人自向贷款人发出通知起 10 日之内,落实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2、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其它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 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抵押借款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增加保证人担保责任时,应得到保证人的同意。借款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出现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届时,保证人应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并放弃对贷款人优先处分抵押物的抗辩权。第三十四条 保证条款的效力本合同的保证条款效力独立于借款条款,借款条款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作为前提条件。违 约 责 任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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