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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局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固定资产价格上限标准、使用年限标准依据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原则上按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对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同时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对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相应的实物帐登记。第五条 各科室局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负责保证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配合并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每半年由各科室负责固定资产人员将本科室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以excel表形式)报办公室。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科室提出申请(在钉钉上),注明需要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大数据处理中心、办公室审核,2万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2万元及以上还须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申请时附党组会纪要。经审批同意后,由大数据处理中心和办公室进行采购。需要进行政府招标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的分类管理。计算机设备(内部设备、外部设备、软件系统)由大数据处理中心和办公室负责验收、调出、调拨,并由办公室建立台账管理;其它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符合相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科室提出申请,大数据处理中心、办公室、局保密委鉴定,鉴定同意报废后,科室将报废的资产交大数据处理中心。大数据处理中心将报废固定资产统一分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表。固定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固定资产原值在2万元及以上的还须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处理时附党组会纪要。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办公室做资产减少的实物处理,并将固定资产报废表交财务做资产价值减少处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大数据处理中心将固定资产报废取得的变价收入及票据交办公室财务管理。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入、调入、调出、报废、报损、丢失时,由使用科室会同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办公室编制固定资产变更清单,及时调整实物账、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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