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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完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抵 押 权 人:抵押人:合同号: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人(贷款人): (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地址: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第一条 抵押物:1、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符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 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三条 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1、根据乙方的实际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8 小时内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2、借款期限:甲乙双方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06 个月。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3、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4、费利率: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 2%每月,乙方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甲乙双方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是: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而受影响。乙方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不受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第六条 提前还款、续期1、乙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应当允许,利率仍按原合同规定结算。2、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赎回抵押物,则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甲方申请续期,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期手续。办理续期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续期。3、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自行委托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乙方抵押的抵押物,用于偿还抵押借款本息、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等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上述任意处置,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抵押借款。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3、甲方应积极与乙方沟通,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还款,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1)乙方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2)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3)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4)乙方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甲方行使上述抵押权,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亦不得有任何异议;6.甲方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方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2、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3、抵押借款期内,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借款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方保管,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的合同权益。6、乙方承诺:除抵押物外,乙方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乙方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乙方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内搬出居住,并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本金、利息时,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则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3、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九条 抵押物的归还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甲乙双方抵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甲方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方。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友好态度、切实可行的方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表、授权委托书、房产抵押承诺书等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毕完整的抵押手续(抵押登记)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正、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用手填写和印刷品具有同等效力。5、其他约定事项:篇二: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人:本溪市居家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抵 押 人: 边威抵押借款合同甲方:本溪市居家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边威 (出借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经 办 人:联系电话: 系地址:第一条 总则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09 月 29 日在辽宁容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以不转移产权而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借款抵押以外的事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1、位置: 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 36C 栋 1 单元 8 层 25 号房屋 ;2、建筑面积:48.18 平方米;3、房屋所有权人:边威;4、房屋、土地用途:商品房住宅;5、房屋结构(类型):钢混;6、抵押房屋价值:根据抵押物的市场流通行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抵押物估价确认为¥254775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整;7、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 Y20100496 ;8、商品房屋代码: 20109568 ;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号码: 00005431 ;10、该房产抵押其占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抵押金额或抵押数额或抵押限额为本合同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如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填写在相关登记表格上的“抵押金额或抵押数额或抵押限额”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1、主合同借款本金(当金):¥50000 元,大写:(人民币) 伍万 元整;月利率 2.3 %,月综合费率 3.2 %;抵押率(折当率)_80 %;被担保债权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如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填写在相关登记表格上的“被担保债权金额”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2、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期限、当期):自 2014 年 09 月 2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8 日,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 5 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3、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4、实际借款期限(当期)、金额、费率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者其续当当票为准。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1、担保范围包括被担保的债权数额(金额)及其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即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含复利)、综合费(含逾期支付综合费的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含其它财产保全)、评估费、鉴定费、广告及公告费、中介费、过户费、执行费、运输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甲方律师费、甲方代垫费用、税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2、抵押期限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抵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仍未还清主合同债务的,则甲方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为止。3、抵押权时效(即抵押权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时效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含续当)届满之日后 2 年内。或者甲方确定主合同债务人提前还款之日起 2 年内。在此抵押期间,抵押权与主合同债务同时存在,主合同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第五条 登记及保险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登记管理权限至本市或区(县)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申领他项权利证。2、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第六条 抵押物的管理1、抵押期间,由甲方妥善保管抵押物的契据证件。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息费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2、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管理权,有权收取并占管抵押物所生孳息。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出借、赠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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